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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調查稱企業侵犯勞動者權益現象不斷增加

  證明實際工資數額很難

  【手段一】目前,用人單位普遍將員工的工資結構設置為(wei)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可在計算加班費及繳存社會(hui) 保險時卻隻按照基本工資計算繳納。更為(wei) 嚴(yan) 重的是,有些單位為(wei) 了避稅,將勞動者的工資發放人為(wei) 分割為(wei) 若幹部分,或通過銀行卡和現金兩(liang) 種形式分別發放;或要求勞動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發票來報銷,用以充抵工資等。

  【後果】當爭(zheng) 議發生後,勞動者很難證明自己工資的實際數額。對法官而言,工資數額是勞動爭(zheng) 議發生後,計算經濟補償(chang) 金、不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加班費等的標準。如果勞動者無法證明自己的工資數額,很可能會(hui) 因舉(ju) 證上的劣勢而在各項補償(chang) 上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

  一套人馬兩(liang) 塊牌子

  無法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手段二】一些用人單位“發明”了“一套人馬,兩(liang) 塊牌子”的新型違法手段,以規避法律義(yi) 務。常見的方式是:建立兩(liang) 家或多家經營相同或相近業(ye) 務的公司,輪流與(yu)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上下級單位或總公司、子公司交替與(yu)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多家關(guan) 聯公司、合作單位、掛靠企業(ye) 相互借調勞動者並分別簽訂勞動合同等。

  【後果】由於(yu) 輪流簽訂合同,使得勞動者在同一單位的工作年限被中斷,永遠無法達到“連續工作滿10年或連續兩(liang) 次訂立勞動合同”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麵,當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chang) 金的計算都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為(wei) 基準的,而輪流簽合同導致隻能以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為(wei) 標準計算年限,經濟補償(chang) 金數額必然大大降低。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長張弓表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能夠認定相關(guan) 公司之間在財產(chan) 或財產(chan) 邊界方麵、業(ye) 務方麵、機構方麵、人員方麵或其他人格方麵混淆不清,如兩(liang) 公司共用一本賬等,就可以認定兩(liang) 單位之間存在關(guan) 聯關(guan) 係。企業(ye) 利用關(guan) 聯關(guan) 係交替簽訂勞動合同中斷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行為(wei) ,屬於(yu) 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行為(wei) ,應屬無效。

  合同穿“承包馬甲”

  規避勞動關(guan) 係相應義(yi) 務

  【手段三】用工外包目前是很多企業(ye) 樂(le) 於(yu) 選擇的一種用工方式,有些企業(ye) 卻把這種用工形式用作了規避法律義(yi) 務的又一方法。實踐中,一部分企業(ye) 為(wei) 了不承擔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繳納各項社會(hui) 保險、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法上的義(yi) 務,在明明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卻與(yu) 勞動者簽訂承包合同。這種現象目前在餐飲、保潔、綠化、保安、停車管理等行業(ye) 尤為(wei) 突出。

  【後果】如果是勞動合同,則勞動者有不被非法解雇、休息休假、加班獲得加班費等一係列權利。如果是承包合同,則發包方的主要義(yi) 務隻是支付費用,無需承擔以上對應的各項義(yi) 務。由於(yu) 實踐中承包的方式多種多樣,給法官甄別是否屬於(yu) 勞動關(guan) 係帶來了一定困難。

  張弓透露,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wei) 並不當然被法院認定為(wei) 雙方不構成勞動關(guan) 係。如果承包單位按月給勞動者發放工資、為(wei) 勞動者提供勞動工具和勞動場所,對勞動者的考勤、職務安排等進行實際管理的,就應當認定為(wei) 單位與(yu) 勞動者之間構成勞動關(guan) 係。

  不清算即注銷企業(ye)

  義(yi) 務主體(ti) 假死拖延執行

  【手段四】勞動者好不容易得到了勝訴判決(jue) ,到了執行階段卻發現,用人單位已經注銷,案款根本無法執行。

  【後果】由於(yu) 企業(ye) 注銷,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暫時缺失,勞動者暫時拿不到補償(chang) ,雖然法院可以通過變更執行主體(ti) 、變更當事人繼續案件審理與(yu) 執行,但重新送達起訴狀、重新開庭、重新聽證等程序使得訴訟、執行時間被拉長,難以避免部分企業(ye) 靠此實現拖延的目的。

  張弓解釋說,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hui) 簡單以義(yi) 務主體(ti) 滅失、用人單位主體(ti) 不適格為(wei) 由裁定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而會(hui) 將注銷企業(ye) 的權利義(yi) 務繼受人納入訴訟程序,作為(wei) 義(yi) 務或責任的實際承擔者。

  濫用競業(ye) 限製條款

  限製勞動者擇業(ye) 自由

  【手段五】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yu) 勞動者約定競業(ye) 限製條款,在競業(ye) 限製期內(nei) ,原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chang) ,勞動者違反競業(ye) 限製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競業(ye) 限製條款時,要麽(me) 將競業(ye) 限製的範圍無限擴大,要麽(me) 隻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e) 限製的違約金而對補償(chang) 金隻字不提。有的企業(ye) 即使約定了經濟補償(chang) 金,但不約定支付比例或約定的支付比例過低,不能滿足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

  【後果】用人單位無限擴大競業(ye) 限製範圍,限製了普通員工的擇業(ye) 自由,而不約定經濟補償(chang) 標準更是一種“霸王條款”,勞動者很難向用人單位索要補償(chang) 金。

  借“同意書(shu) ”規避社保

  法院不支持“一廂情願”

  【手段六】為(wei) 職工繳納社會(hui) 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yi) 務,而一些用人單位為(wei) 了逃避繳費或少繳費,竟然強迫勞動者簽訂自行繳納社會(hui) 保險的同意書(shu) ,並在工資構成中加上“社保補助”一項。一旦發生爭(zheng) 議,用人單位就會(hui) 以已經支付補助為(wei) 由拒絕賠償(chang) 勞動者損失。

  【後果】張弓說,用人單位這種“一廂情願”的做法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社會(hui) 保險具有強製性,企業(ye) 不能通過約定的方式剝奪勞動者享有的保險權利,因單位未繳納社會(hui) 保險而導致勞動者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該賠償(chang)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4月26日披露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用工企業(ye) 6種“隱蔽違法行為(wei) ”不斷增加,極易造成勞動者在訴訟中舉(ju) 證難、維權難,法院在處理這些爭(zheng) 議時也存在認定難、處理難的困境,成為(wei) 勞動者權利保護的“死角”。

  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長陳銳向《法製日報》記者詳細分析了6種“隱蔽違法行為(wei) ”以及可能產(chan) 生的法律後果。

  工資發放兩(liang) 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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