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次會(hui) 議昨日閉幕。會(hui) 議經表決(jue) ,通過了關(guan) 於(yu) 修改煤炭法的決(jue) 定、關(guan) 於(yu) 修改建築法的決(jue) 定和關(guan) 於(yu)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jue) 定。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閉幕會(hui) 。吳邦國表示,對煤炭法、建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個(ge) 別條款進行修改,主要是為(wei) 與(yu) 即將實施的社會(hui) 保險法和刑法修正案(八)有關(guan) 規定銜接。
吳邦國表示,最近國務院提出了個(ge) 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和列席會(hui) 議同誌對草案進行認真審議,大家對草案總體(ti) 表示讚成,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hui) 後,還要將草案向社會(hui) 全文公布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爭(zheng) 取盡快審議通過。
委員審議
委員熱議地方行政強製設定權
行政強製法6年來第4次審議,行政強製措施設定權仍有爭(zheng) 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昨日審議行政強製法草案,該草案旨在規範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的設定和實施。諸如限製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確立了由法律設定的原則,以終結強製措施“亂(luan) ”設定的問題。不過草案也規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賦予了國務院和地方一定的行政強製設定權。
行政法規設定強製措施應備案
吳曉靈委員支持“行政強製措施由法律設定”的原則。
針對有一些強製措施法律上沒有規定,但又是需要的,允許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擁有一定的行政強製措施設定權,吳曉靈肯定其必要性,但也表示了怕失去製約的擔心,她建議第十條中加一款,“由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強製措施,需報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備案。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在兩(liang) 年內(nei) 對行政強製措施的效用性進行評估,作出繼續備案或取消該項強製措施的決(jue) 定”。
她解釋稱,由於(yu) 法律現在還不能完全滿足行政執行力,根據實踐需要,他們(men) 可以設,設的時候就要備案。如果認為(wei) 這些強製措施侵犯公民權利,人大常委會(hui) 就可以不予備案。但是有時看不準這個(ge) 措施到底怎麽(me) 樣,就在實施兩(liang) 年之後,常委會(hui) 對這個(ge) 強製措施進行效用評估,然後做出是否繼續備案和取消備案的決(jue) 定。
行政強製設定權應在中央
任茂東(dong) 委員建議該法更好的把握權利與(yu) 權力之間的平衡,對於(yu) 上述第十條,他建議,將行政強製設定權規定在中央,“老百姓真切感受、深刻認識到,地方的行政強製權太大,”,所以他建議把第十條中對於(yu) 地方的授權內(nei) 容刪去為(wei) 宜。
信春鷹委員認為(wei) ,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規定,而且有些事項永遠不會(hui) 立法。比如養(yang) 狗,這個(ge) 問題很普遍,但是它一定是地方規定的事情,國家不可能就養(yang) 狗的問題出台一部法律,所以要給地方一定的空間,但是要嚴(yan) 格限定。
法律如通過 地方應清理規範性文件
周聲濤委員認為(wei) 行政強製法的出台本意是規範,切不能助長濫用行政執法的權力。
比如一個(ge) 城市為(wei) 治理交通堵塞,實行限號出行,城市可有多少機動車,作為(wei) 一級政府來說,應該早有規劃。現在交通堵塞了,就臨(lin) 時出台限行措施。“總感覺是限製了公民財產(chan) 的某些權利,我不知道這個(ge) 政策是經過哪一級批準的。”
和周聲濤委員同組審議的信春鷹委員表示,地方政府濫設行政強製的問題,限車、限行、趕人等等,是不是行政強製,有待研究。傳(chuan) 統上的強製就是“查、凍、扣”,涉及人身自由的,主要由公安機關(guan) 行使,有嚴(yan) 格法律規定。現在強製方式越來越複雜。
信春鷹表示,草案第10條最後一款,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製。這個(ge) 法通過之後,各地都應該清理。一定要嚴(yan) 格這一條,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強製措施,可以有針對地解決(jue) 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