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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起征點將二次審議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次會(hui) 議昨日閉幕。會(hui) 議經表決(jue) ,通過了關(guan) 於(yu) 修改煤炭法的決(jue) 定、關(guan) 於(yu) 修改建築法的決(jue) 定和關(guan) 於(yu)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jue) 定。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閉幕會(hui) 。吳邦國表示,對煤炭法、建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個(ge) 別條款進行修改,主要是為(wei) 與(yu) 即將實施的社會(hui) 保險法和刑法修正案(八)有關(guan) 規定銜接。

吳邦國表示,最近國務院提出了個(ge) 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和列席會(hui) 議同誌對草案進行認真審議,大家對草案總體(ti) 表示讚成,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hui) 後,還要將草案向社會(hui) 全文公布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爭(zheng) 取盡快審議通過。

委員審議

委員熱議地方行政強製設定權

行政強製法6年來第4次審議,行政強製措施設定權仍有爭(zheng) 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昨日審議行政強製法草案,該草案旨在規範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強製執行的設定和實施。諸如限製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確立了由法律設定的原則,以終結強製措施“亂(luan) ”設定的問題。不過草案也規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賦予了國務院和地方一定的行政強製設定權。

行政法規設定強製措施應備案

吳曉靈委員支持“行政強製措施由法律設定”的原則。

針對有一些強製措施法律上沒有規定,但又是需要的,允許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擁有一定的行政強製措施設定權,吳曉靈肯定其必要性,但也表示了怕失去製約的擔心,她建議第十條中加一款,“由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強製措施,需報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備案。同級人大常委會(hui) 在兩(liang) 年內(nei) 對行政強製措施的效用性進行評估,作出繼續備案或取消該項強製措施的決(jue) 定”。

她解釋稱,由於(yu) 法律現在還不能完全滿足行政執行力,根據實踐需要,他們(men) 可以設,設的時候就要備案。如果認為(wei) 這些強製措施侵犯公民權利,人大常委會(hui) 就可以不予備案。但是有時看不準這個(ge) 措施到底怎麽(me) 樣,就在實施兩(liang) 年之後,常委會(hui) 對這個(ge) 強製措施進行效用評估,然後做出是否繼續備案和取消備案的決(jue) 定。

行政強製設定權應在中央

任茂東(dong) 委員建議該法更好的把握權利與(yu) 權力之間的平衡,對於(yu) 上述第十條,他建議,將行政強製設定權規定在中央,“老百姓真切感受、深刻認識到,地方的行政強製權太大,”,所以他建議把第十條中對於(yu) 地方的授權內(nei) 容刪去為(wei) 宜。

信春鷹委員認為(wei) ,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規定,而且有些事項永遠不會(hui) 立法。比如養(yang) 狗,這個(ge) 問題很普遍,但是它一定是地方規定的事情,國家不可能就養(yang) 狗的問題出台一部法律,所以要給地方一定的空間,但是要嚴(yan) 格限定。

法律如通過 地方應清理規範性文件

周聲濤委員認為(wei) 行政強製法的出台本意是規範,切不能助長濫用行政執法的權力。

比如一個(ge) 城市為(wei) 治理交通堵塞,實行限號出行,城市可有多少機動車,作為(wei) 一級政府來說,應該早有規劃。現在交通堵塞了,就臨(lin) 時出台限行措施。“總感覺是限製了公民財產(chan) 的某些權利,我不知道這個(ge) 政策是經過哪一級批準的。”

和周聲濤委員同組審議的信春鷹委員表示,地方政府濫設行政強製的問題,限車、限行、趕人等等,是不是行政強製,有待研究。傳(chuan) 統上的強製就是“查、凍、扣”,涉及人身自由的,主要由公安機關(guan) 行使,有嚴(yan) 格法律規定。現在強製方式越來越複雜。

信春鷹表示,草案第10條最後一款,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製。這個(ge) 法通過之後,各地都應該清理。一定要嚴(yan) 格這一條,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強製措施,可以有針對地解決(jue) 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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