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土地複墾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落實了土地複墾的監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監管製約機製、資金保障機製和嚴(yan) 格的責任追究機製,有效解決(jue) 了複墾責任主體(ti) 不明確、監督機製不健全、複墾資金保障機製不完善、激勵機製缺失等問題。
《土地複墾條例》明確,對於(yu) 生產(chan) 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複墾”的原則,由土地複墾義(yi) 務人負責複墾,對不依法履行土地複墾義(yi) 務的情形作出了處罰規定。對於(yu) 沒有複墾義(yi) 務人的曆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複墾。按照“誰複墾、誰受益”原則,鼓勵和引導社會(hui) 資金參與(yu) 土地複墾,綜合運用退還耕地占用稅、補充耕地指標獎勵、經濟補貼等手段,分別對土地複墾義(yi) 務人、社會(hui) 投資主體(ti) 、土地權利人以及地方政府等參與(yu) 曆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複墾進行激勵。對土地複墾義(yi) 務人不編製土地複墾方案、不按規定繳納複墾費、違反複墾資金監管要求、拒絕或阻礙監管人員執法檢查等行為(wei) 加大了懲罰力度。同時,首次明確了國家監管人員不履行職責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9年,我國生產(chan) 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共損毀土地約1.3億(yi) 多畝(mu) ,其中,生產(chan) 建設活動損毀約1億(yi) 多畝(mu) ,自然災害損毀約2000多萬(wan) 畝(mu) ,目前已複墾麵積約3000多萬(wan) 畝(mu) ,但還有約1億(yi) 多畝(mu) 尚未得到複墾。同時,每年生產(chan) 建設活動新損毀的土地不斷增加,平均每年生產(chan) 建設活動新損毀的土地約幾百萬(wan) 畝(mu) 。這是記者今天從(cong) 國土資源部就《土地複墾條例》舉(ju) 行的新聞通氣會(hui) 了解到的。
國土資源部有關(guan) 負責人指出,對所有損毀土地進行複墾,可以為(wei) 國家增加6000多萬(wan) 畝(mu) 耕地、3000多萬(wan) 畝(mu) 其他農(nong) 用地,既可為(wei) 保障18億(yi) 畝(mu) 耕地紅線做重要貢獻,也可為(wei) 我國經濟高速增長提供用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