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調整過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立法規劃本周向社會(hui) 公布,包括房地產(chan) 稅法在內(nei) 的34項立法任務亮相其中,這意味著備受關(guan) 注的房地產(chan) 稅法正式進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
這次一並被補充進立法規劃的共有七大稅法,即房地產(chan) 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增值稅法、資源稅法、關(guan) 稅法、船舶噸稅法、耕地占用稅法。這一舉(ju) 動向外界釋放出了我國稅收法定進程提速的重要信號。征收房地產(chan) 稅是發展的必然,但一定要符合法理,並且需要推動配套改革同步進行。
七大稅法補充進人大立法規劃,被認為(wei) 是稅收法定進程提速的重要信號。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上是好事,但房地產(chan) 稅立法也意味著將全麵開征該項稅收。換句話說,包括房地產(chan) 稅法在內(nei) ,以上幾部稅法訂立之後,就意味著要開征更多的稅。
征收房地產(chan) 稅可以理解,地方政府一直以來都缺乏穩定的稅種,靠土地出讓收入補充地方財政需求不可能是長久之計。從(cong) 國際經驗看,向不動產(chan) 征稅是必然的。可以說,中國進行房地產(chan) 稅立法,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不過,當下中國社會(hui) 整體(ti) 稅負已經不低,開征新稅種應該慎重。最近幾年,特別是啟動本輪稅改以來,國家強調結構性減稅,也就是說有增也要有減。
簽證哪些稅該增,哪些稅該減?關(guan) 鍵在於(yu) 要開門立法、吸納各方意見,創造合理的博弈機製。既要符合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需要,也要最大程度地和公眾(zhong) 期待相吻合。
這是稅改大的原則,具體(ti) 到房地產(chan) 稅的立法上來:此前上海、重慶進行了房產(chan) 稅試點。房地產(chan) 稅和房產(chan) 稅一字之差,意義(yi) 其實大不同。毫無疑問,房地產(chan) 稅有著更寬廣的含義(yi) 。
我們(men) 注意到,哪怕是字麵含義(yi) 更狹窄的房產(chan) 稅,在上海、重慶的試點過程中,也麵臨(lin) 很多法理和邏輯上的挑戰。譬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城市土地公有製,因此購房者買(mai) 房,實際上支付給政府的不是購地款,而是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從(cong) 這個(ge) 角度上說,向一個(ge) 沒有土地產(chan) 權的房屋所有者征稅,從(cong) 法理上還有需要調整之處。
無論是房地產(chan) 稅也好,還是試點的房產(chan) 稅也好,最起碼要解決(jue) 避免和土地出讓金等重複的稅和費。相對而言,上海、重慶的試點征稅門檻較高、稅收總金額偏小,影響自然較小。而房地產(chan) 稅立法並施行之後,以上問題再無法回避,一定要先解決(jue) 。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寄希望於(yu) 通過房地產(chan) 稅來調控房價(jia) 。但房產(chan) 稅試點開征以來,不僅(jin) 實際征稅效果不盡如人意,兩(liang) 地的房價(jia) 是否真的就穩定下來,也是需要研究的。
當然,開征房地產(chan) 稅是否有利於(yu) 房地產(chan) 價(jia) 格調控可以繼續討論,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近年來放風擴圍房產(chan) 稅的部門和機構,不是住建部就是財政部、國稅總局、地方政府。應指出的是,從(cong) 程序和法理上說,政府部門是沒有權力隨意開征稅種的,這需要立法機關(guan) ——人大的批準才具有合法性。此次人大確定通過立法開征房地產(chan) 稅,至少比相關(guan) 部門擴圍房產(chan) 稅要合理。
此外,房地產(chan) 稅立法應充分吸取重慶、上海試點的經驗和教訓,並推動配套改革同步進行。我們(men) 看到,政府提出開征房產(chan) 稅時,坊間和學界有很多“開征房產(chan) 稅將有利於(yu) 房價(jia) 下調、斬斷土地財政”等觀點。
這些方麵,經過這幾年時間的發酵和爭(zheng) 論,公眾(zhong) 其實有了比較理性的看法:立法要充分博弈、稅款如何使用必須透明、土地財政必須改革、保障房建設投入要加大,這四點是無論如何都不能繞開的。否則,全麵開征房地產(chan) 稅的行為(wei) 就是不負責任的。相關(guan) 部門要尊重民意,讓房地產(chan) 稅立法經得起法律程序和曆史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