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yu) 房地產(chan) 項目附設停車位的權屬爭(zheng) 議,[注冊(ce) 香港公司條件]深圳拿出了自己的辦法。以後,新建樓盤的“增設停車位”將視為(wei) 開發商擁有產(chan) 權,並可買(mai) 賣。“增設停車位”是開發商在按照規劃標準建設了配建停車位的前提下,政府批準增設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雖然可以買(mai) 賣、確權,但轉讓時也有一定的限製,必須出售給本小區業(ye) 主,配建停車位低於(yu) 小區房屋總套數的,每戶業(ye) 主隻能購買(mai) 一個(ge) 增設停車位。
昨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就該委起草的《深圳市房地產(chan) 開發項目停車位建設及處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征求社會(hui) 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wei) 一個(ge) 月。這個(ge) 《辦法》的適用對象為(wei) 其實施後深圳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地產(chan) 開發項目停車位的建設、權屬界定和轉讓。《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尚未銷售的房地產(chan) 開發項目,可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按照《辦法》的規定對停車位的建設、權屬界定和轉讓進行補充約定。
這部《辦法》在處理停車位權屬爭(zheng) 議方麵最大的一個(ge) 創新是對停車位權屬進行分類,按照房地產(chan) 開發項目附設的規劃停車位是否屬於(yu) 規劃強製配建標準分為(wei) 配建停車位和增設停車位。其中,配建停車位是指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yu) 準則》開發項目必須建設的停車位;增設停車位是指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在配建停車位以外利用房地產(chan) 開發項目建築物地下空間建設的停車位。此次對停車位進行分類的做法在國內(nei) 尚屬首創,是對物權法中規定的建築區劃內(nei) ,規劃用於(yu) 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ye) 主需要的進一步細化。在產(chan) 權歸屬方麵,配建停車位應約定為(wei) 全體(ti) 業(ye) 主共有,增設停車位則約定為(wei) 開發商所有。
“占用業(ye) 主共用的公共場地、道路建設的地上停車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設的地下停車位,均應當納入配建停車位的範圍,歸全體(ti) 業(ye) 主共有、共用。因此,可以買(mai) 賣的增設停車位不會(hui) 出現在地麵上。”深圳市規劃國土委一位負責人說。
《辦法》中對增設停車位的出租、[注冊(ce) 香港公司好處]出售均做出了限製。增設停車位隻能出售、出租給本項目的業(ye) 主;在配建停車位數量少於(yu) 房屋套數時,一套房屋購買(mai) 人隻能購買(mai) 一個(ge) 增設停車位;業(ye) 主轉讓房屋時,與(yu) 該房屋相關(guan) 聯的增設停車位也必須一並轉讓;增設停車位的設立,需按照規劃的相關(guan) 要求,對於(yu) 規劃中已明確的控製性區域,不能超過其上限。
為(wei) 緩解深圳停車位緊張的局麵,《辦法》還提出了對增設停車位實行優(you) 惠地價(jia) ,地價(jia) 標準按主體(ti) 建築功能基準地價(jia) 的20%收取,以鼓勵開發企業(ye) 多建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