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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權的物權性

房地產(chan) 抵押權的物權性

   關(guan) 於(yu) 抵押權的性質,在學理上有不同的觀點,有主張抵押權為(wei) 物權者,有主張抵押權為(wei) 債(zhai) 權者,有主張抵押權為(wei) 物上債(zhai) 務者。從(cong) 立法上來看,對於(yu) 抵押權製度的立法,主要有三種立法例:第一,將抵押權放在民法典的物權法中,視抵押權為(wei) 限製物權中擔保物權的一種。德國、日本及中國台灣為(wei) 例;第二,將抵押權製度規定於(yu) 民法典的債(zhai) 權法部分。法國、前蘇聯為(wei) 例。中國民法通則也將抵押權規定於(yu) 第五章民事權利的債(zhai) 權一節;第三,製定專(zhuan) 門的法律對抵押權進行規定。如中國《擔保法》。

   房地產(chan) 抵押權為(wei) 擔保物權,其在性質上為(wei) 物權。房地產(chan) 抵押權具有物權特有之支配性、對世性、追及性及優(you) 先受償(chang) 性,從(cong) 而使其在權利內(nei) 容上、權利實現方式上、權利範圍上、權利保護方法上區別於(yu) 債(zhai)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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