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an) 市場政府調控作用
第一,政府的職責在於(yu) 製定科學的能夠有效保護競爭(zheng) 的規則。房地產(chan) 市場既具有普通商品市場運行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土地的有限性、房產(chan) 的不動產(chan) 性、資本的密集性,以及受地理位置影響等特殊性。此外,我國房地產(chan) 進入市場交易的時間較短,不到20年的時間,還處於(yu) 起步階段,房地產(chan) 的投資主體(ti) 和需求主體(ti) 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還帶有一定的盲目性。這些都要求盡快製定和完善我國房地產(chan) 市場的相關(guan) 法律製度,既防止壟斷,又防止過度競爭(zheng) ;既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快速發展,又有效地防止其盲目性,以確保房地產(chan) 市場能夠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有序運行。
第二,由於(yu) 我國的房地產(chan) 市場還處於(yu) 發育的初期階段,政府的主要職責就是要保護房地產(chan) 市場,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的正常發育。我國目前房地產(chan) 市場表現的不成熟性和諸多幼稚性,大多與(yu) 市場發育不成熟有關(guan) ,因此,政府的重要職責就是保護和引導房地產(chan) 市場的發育,而不能將它一棍子打死。當然,政府保護和引導房地產(chan) 市場的發育,並不意味著政府要直接參與(yu) 或代替市場,而是要保持政府的獨立性。如果政府直接參與(yu) 市場,就難以保持其公正的“裁判員”身份,就難以製定公正客觀的規則和製度。近年來,不少地方政府熱衷於(yu) 搞經營城市。經營城市本身無可厚非,但一些政府借經營城市之名,實則行開發房地產(chan) 之實,或站在開發商的立場上搞舊房拆遷、圈占農(nong) 民土地,再加上長期以來,我國的土地實行批租製,沒有采取公開的競價(jia) 招標製度,導致土地市場的混亂(luan) ,因此,也需要轉變政府職能。
第三,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節房地產(chan) 市場的供給和需求。在一般情況下,政府調控市場,主要是運用經濟手段,經濟手段需要通過具體(ti) 的經濟政策來實施,包括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等。從(cong) 我國房地產(chan) 市場的供給和需求總量來看,價(jia) 格上揚表明房地產(chan) 總量處於(yu) 供不應求的狀態。要抑製價(jia) 格的過快上漲,一方麵要加大開發力度,增加供給;另一方麵,要控製需求。控製需求並不是控製一般的以家庭居住為(wei) 目的的消費性需求,而是要控製以投機或炒作為(wei) 目的的需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即使對投機性需求或炒作性需求進行抑製,也不宜采取行政辦法,而是要充分運用經濟手段,如提高房貸利率,課以較高的稅率,從(cong) 而增大投機成本,減少投機性需求。從(cong) 房地產(chan) 市場的供求結構來看,目前我國存在著結構性失衡。一方麵,有大量住宅賣不出去,空置率越來越高。據統計,我國積壓1年以上的商品房麵積超過了1億(yi) 平方米。另一方麵,經濟適用房嚴(yan) 重供不應求。房地產(chan) 開發商為(wei) 了獲得豐(feng) 厚的利潤回報,對開發大麵積的高檔商品房樂(le) 此不疲,對小麵積的經濟適用房則不感興(xing) 趣。要解決(jue) 結構性失衡,就需要增加開發商開發經濟適用房的比例,而且嚴(yan) 格限製以經濟適用房的名義(yi) 開發超大麵積住宅或將經濟適用房轉變為(wei) 普通商品房。因此,可采取對建設經濟適用房征收較低的稅率,對修建豪華住宅要征收高額稅率;對購買(mai) 普通商品房征收較低稅率,對購買(mai) 豪華住宅則征收高額稅率。
第四,將對經濟適用房的“暗補”改為(wei) “明補”。目前,我國采取先補貼開發商並要求以較低價(jia) 格賣給中低收入家庭的方式開發經濟適用房。其結果,要麽(me) 是開發商不執行政府的規定,私自抬高價(jia) 格,以普通商品房的價(jia) 格賣給需求者;要麽(me) 富人躋身其中,享受不該享受的優(you) 惠政策,不少地方已經出現一些家庭擁有多套經濟適用房的現象,就是明證。要解決(jue) 經濟適用房的錯位現象,就需要將“暗補”改為(wei) “明補”,由補給開發商轉變為(wei) 直接補給中低收入者群體(ti) ,中低收入者家庭可以完全按照市場價(jia) 格購買(mai) 住宅。 第五,要及時準確地發布房地產(chan) 市場信息,推進國有房地產(chan) 企業(ye) 改革,以避免盲目投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個(ge) 的房地產(chan) 企業(ye) 不可能及時準確地收集房地產(chan) 市場信息,這就要求政府跟蹤房地產(chan) 市場的動態變化,及時發布信息,以便企業(ye) 能夠準確掌握信息,作出決(jue) 策。同時,房地產(chan) 市場主體(ti) 對政府發出的市場信號要有靈敏反應。如果市場主體(ti) 對政府信號不靈敏或沒有反應,政府對市場的調控就會(hui) 失效。目前,我國的房地產(chan) 投資中相當多屬於(yu) 國有企業(ye) ,而國有企業(ye) 由於(yu) 產(chan) 權改革不到位,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激勵和約束機製缺失,對於(yu) 盲目投資所產(chan) 生的損失可以不負責任,因而必然對市場信號反應遲鈍或沒有反應。從(cong) 民營投資主體(ti) 來看,他們(men) 往往更多地注重短期利益,缺乏長遠的眼光,在一定程度上產(chan) 生了盲從(cong) 行為(wei) 。因此,要建立房地產(chan) 投資主體(ti) 對政府信號的靈敏反應機製,就需要深化國有和民營房地產(chan) 企業(ye) 的改革,建立現代企業(ye) 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