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產(chan) “國四條”
“國四條.第一條[3]”原文:
一、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給。適當增加中低價(jia) 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賃房用地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使用效率。在保證質量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國十一條.第一、二條””原文:
(一)加快中低價(jia) 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對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要采取促開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加快項目建設和銷售。要適當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擴大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範圍。商品住房價(jia) 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切實增加限價(jia) 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二)增加住房建設用地有效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據房地產(chan) 市場運行情況,把握好土地供應的總量、結構和時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總體(ti) 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內(nei) ,抓緊編製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重點明確中低價(jia) 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jia) 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並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落實到地塊,明確各地塊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等控製性指標要求。房價(jia) 過高、上漲過快、住房有效供應不足的城市,要切實擴大上述五類住房的建設用地供應量和比例。要加強商品住房項目的規劃管理,提高規劃審批效率。要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對需要辦理農(nong) 用地征轉用手續的,要加快審批工作,確保供地計劃落到實處。
“國四條.第二條”原文:
二、要繼續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費,抑製投資投機性購房。加大差別化信貸政策執行力度,切實防範各類住房按揭貸款風險。
“國十一條.第三、四、五條”原文:
(三)加大差別化信貸政策執行力度。金融機構在繼續支持居民首次貸款購買(mai) 普通自住房的同時,要嚴(yan) 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製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對已利用貸款購買(mai) 住房、又申請購買(mai) 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yu) 40%,貸款利率嚴(yan) 格按照風險定價(jia) 。 (四)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政策。要嚴(yan) 格執行國家有關(guan) 個(ge) 人購買(mai) 普通住房與(yu) 非普通住房、首次購房與(yu) 非首次購房的差別化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不得給予相關(guan) 稅收優(you) 惠。同時,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稅收政策,引導居民樹立合理、節約的住房消費觀念。
(五)加強房地產(chan) 信貸風險管理。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chan) 信貸風險管理製度,堅持公平、有序競爭(zheng) ,嚴(yan) 格執行信貸標準。要嚴(yan) 格執行房地產(chan) 項目資本金要求,嚴(yan) 禁對不符合信貸政策規定的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或開發項目發放房地產(chan) 開發貸款。人民銀行、銀監會(hui) 要加大對金融機構房地產(chan) 貸款業(ye) 務的監督管理和窗口指導。有關(guan) 部門要加強對信貸資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資活動的監控,防範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chan) 市場,防止境外“熱錢”衝(chong) 擊我國市場。
“國四條.第三條”原文:
三、要加強市場監管。繼續整頓房地產(chan) 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chan) 市場監測,完善土地招拍掛和商品房預售等製度。加強房地產(chan) 信貸風險管理。
“國十一條.第六、七、八條”原文:
(六)繼續整頓房地產(chan) 市場秩序。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大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擾亂(luan) 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查處力度,加強對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嚴(yan) 格土地出讓價(jia) 款的收繳,深化合同執行監管,加強對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嚴(yan) 厲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和囤地、炒地行為(wei) 。價(jia) 格等有關(guan) 部門要強化商品住房價(jia) 格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chan) 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jia) 格欺詐、哄抬房價(jia) 以及違反明碼標價(jia) 規定等行為(wei) 。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偷漏稅行為(wei) 的查處力度。國有資產(chan) 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國有大企業(ye) 的房地產(chan) 投資行為(wei) 。
(七)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和商品房銷售管理。各地要綜合考慮土地價(jia) 格、價(jia) 款繳納、合同約定開發時限及企業(ye) 閑置地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土地供應方式和內(nei) 容,探索土地出讓綜合評標方法。對拖欠土地價(jia) 款、違反合同約定的單位和個(ge) 人,要限製其參與(yu) 土地出讓活動。從(cong) 嚴(yan) 控製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麵積。要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要在規定時間內(nei) 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嚴(yan) 格按照申報價(jia) 格,明碼標價(jia) 對外銷售。進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製度,加大交易資金監管力度。
(八)加強市場監測。地方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房地產(chan) 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及時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jue) 措施和辦法。有關(guan) 部門要及時發布市場調控和相關(guan) 統計信息,穩定市場預期。
“國四條.第四條”原文:
四、要繼續大規模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爭(zheng) 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jue) 1540萬(wan) 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國十一條.第九、十、十一條”原文:
(九)力爭(zheng) 到2012年末,基本解決(jue) 1540萬(wan) 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各地要通過城市棚戶區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購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房源,著力解決(jue)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要加快建設限價(jia) 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解決(jue)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全麵啟動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繼續推進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同時,加大農(nong) 村危房改造力度,適當增加試點戶數。
(十)中央將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支持力度,適當提高對中西部地區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助標準,改進和完善中央補助資金的下達方式,調動地方積極性,確保資金使用效果。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和資金的落實。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計劃、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等情況,要及時向社會(hui) 公示。
(十一)進一步健全和落實穩定房地產(chan) 市場、解決(jue)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製。各地要結合本地區房地產(chan) 市場情況,認真落實差別化的土地、金融、稅收等政策,抓緊清理和糾正地方出台的越權減免稅以及其他與(yu) 中央調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規定。對於(yu) 境外機構和個(ge) 人在境內(nei) 投資購買(mai) 房地產(chan) 的,要嚴(yan) 格按照現行政策執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費、抑製投資投機性購房、增加有效供給、完善相關(guan) 政策的原則,加大工作力度,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