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鼓勵和引導創業(ye) 投資發展的《創業(ye) 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形成,即將報國務院法製辦審議,不久將付諸實施。
該暫行辦法的出台是基於(yu) 以下目的:通過對創業(ye) 投資中介實施財稅引導作用,發揮創業(ye) 投資的杠杆效應;為(wei) 創業(ye) 投資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護。
創業(ye) 投資的組織製度有三種,即個(ge) 人直接從(cong) 事創業(ye) 投資、大型機構(包括公司)直接進行創業(ye) 投資、以及由若幹個(ge) 人和機構法人聯合形成的投資基金形式。對於(yu) 前兩(liang) 種高度分散化、非組織製度化的方式,一般法律不做特殊處理。而投資基金形式的創業(ye) 投資則是若幹個(ge) 投資者形成的資金結合體(ti) ,需要委托專(zhuan) 家管理,存在委托代理法律關(guan) 係,可能存在代理人侵害委托人權益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保護委托人權益。促進創業(ye) 投資是發展中國家發展新經濟的共識,國家無法對個(ge) 人和機構直接投資者進行鼓勵,但對以創業(ye) 投資基金形式運作的創業(ye) 投資可采用稅收、財政政策進行引導,如采用稅收優(you) 惠、國家相應的高新技術企業(ye) 鼓勵政策等。這些政策在保證創業(ye) 投資的商業(ye) 化運作的同時,又能為(wei) 創業(ye) 投資指引方向。
據悉,在法律保護方麵,《公司法》中有20多處對創業(ye) 投資的障礙。如國外基金公司可采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huo) 公司(包括一般合夥(huo) 、有限責任合作、有限合夥(huo) )等方式,而在我國要受合夥(huo) 企業(ye) 法的約束。即將出台的管理辦法是對《公司法》的補充,它的推出將為(wei) 創業(ye) 投資提供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