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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甲醇反傾銷抬升中國企業競爭力

10月25日,中國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71號公告,對甲醇反傾(qing) 銷調查作出初裁,決(jue) 定對來自印度尼西亞(ya) 、馬來西亞(ya) 和新西蘭(lan) 的進口甲醇采取保證金形式的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並終止對來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產(chan) 品的反傾(qing) 銷調查。

公告稱,經調查,認定原產(chan) 於(yu) 印度尼西亞(ya) 、馬來西亞(ya) 和新西蘭(lan) 的進口甲醇存在傾(qing) 銷,中國國內(nei) 產(chan) 業(ye) 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qing) 銷與(yu) 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guan) 係;認定原產(chan) 於(yu) 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不存在傾(qing) 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guan) 決(jue) 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自2010年10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chan) 於(yu) 印度尼西亞(ya) 、馬來西亞(ya) 和新西蘭(lan) 的甲醇時,對印度尼西亞(ya) 東(dong) 加裏曼丹、馬來西亞(ya) 石油公司納閩島甲醇公司、梅塞尼斯新西蘭(lan) 有限公司進口甲醇按9.4%、9.3%和9.5%的比例收取保證金;對從(cong) 印度尼西亞(ya) 、馬來西亞(ya) 和新西蘭(lan) 的其他公司進口的甲醇收取32.5%~37.5%的保證金。

我們(men) 的研究表明,目前中國甲醇嚴(yan) 重供大於(yu) 求,甲醇生產(chan) 企業(ye) 缺乏競爭(zheng) 力。

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甲醇產(chan) 能達到3200萬(wan) 噸,預計到2010年需求量為(wei) 2100萬(wan) 噸。中國甲醇企業(ye) 平均規模僅(jin) 約12萬(wan) 噸,平均產(chan) 量6萬(wan) 噸左右,裝置規模小、能耗物耗高,單位產(chan) 能投資高,生產(chan) 成本高。國外多數企業(ye) 裝置規模大,單位產(chan) 能投資少,且多少采用先進的天然氣兩(liang) 段轉化或自熱轉化技術生產(chan) 甲醇,成本較低。本次反傾(qing) 銷舉(ju) 措,無疑對國內(nei) 相關(guan) 甲醇生產(chan) 企業(ye) 帶來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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