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特殊的合同之外,內(nei) 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簽訂合同,既可以選擇香港法,也可以選擇內(nei) 地法律,甚至可以選擇第三國法律,一般簽的合同裏麵雙方會(hui) 約定依照什麽(me) 法律,按照約定的來就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zheng) 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yu) 合同有最密切聯係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e) 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e) 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當出現經濟糾紛時關(guan) 於(yu) 審理和執行問題:
1、香港、澳門地區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liang) 次合法傳(chuan) 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人民法院應予缺席判決(jue) ,不能因為(wei) 被告不到庭而中止訴訟或者動員原告撤訴。
2、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訴的,如果被告已經提出反訴,或者案件涉及違法犯罪,或者原告超越其處分權限行事,人民法院應不準許原告撤訴。
3、香港、澳門地區的被告被缺席判決(jue) 敗訴的,如果在內(nei) 地有財產(chan)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guan) 部門予以合理作價(jia) 變賣,然後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執行。
變賣財產(chan) 所得不足清償(chang) 全部債(zhai) 務的,對不足部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待以後有條件時再恢複執行。變賣財產(chan) 所得清償(chang) 全部債(zhai) 務後仍有剩餘(yu) 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領取。被執行人在通知後經過三個(ge) 月不領取的,人民法院應以被執行人的名義(yi) 將餘(yu) 款存入銀行,待其提取。
4、香港、澳門地區的當事人被判決(jue) 敗訴的,如果在內(nei) 地有投資興(xing) 辦的獨資企業(ye) 、合資經營企業(ye) 或者合作經營企業(ye) 而沒有其他財產(chan) 可供執行的,可以其投資所得的利潤償(chang) 還債(zhai) 務,一般不宜以其投資清償(chang) 債(zhai) 務,確實必要的,應商得內(nei) 地合資方或合作方和有關(guan) 方麵的同意,通過轉讓投資權益的方式進行。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