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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馳名商標”再不能用於商業宣傳

  《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後於(yu) 2014年5月1日施行,修改後的《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chan) 、經營者不得將[注冊(ce) 開曼公司]“馳名商標”字樣用於(yu) 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yu) 廣告宣傳(chuan) 、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e) 活動中。同時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wan) 元罰款。

  關(guan) 於(yu) “禁止馳名商標宣傳(chuan) ”的規定是此次商標法修改的新增內(nei) 容,該項規定填補了我國在立法層麵上對於(yu) 規製馳名商標宣傳(chuan) 直接法律依據上的空白,有利於(yu) 遏製權利濫用,更好實現馳名商標權人利益與(yu) 其他商標權人利益、消費者利益及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平衡。

  越秀法院莊曉梅法官表示,“馳名商標”原本是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保護的一種法律概念,新商標法明確了隻有商標局、商評委及人民法院在具體(ti) 案件審理過程中才能認定馳名商標,不論是行政認定,還是司法認定,都是以特殊的商標保護要求為(wei) 前提的,即隻有商標所有人在商標衝(chong) 突中要求對其商標實行跨類或跨域保護時,相應的認定主體(ti) 才會(hui) 根據商標所有人提出的申請對其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馳名商標製度是解決(jue) 這種特殊商標保護要求的一種技術手段,而馳名商標在本質上則是這種技術手段的副產(chan) 品。

  長期以來,“馳名商標”[開曼注冊(ce) 公司]被異化為(wei) 一種榮譽稱號,其認定脫離個(ge) 案成為(wei) 獨立的價(jia) 值追求,偏離了馳名商標的法律本質,違背立法本意,容易引起市場的混亂(luan) ,影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zheng) 市場環境的建設。

  因此,莊法官建議:新商標法施行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宣傳(chuan) ,加強引導,督促整改,幫助企業(ye) 強化自身品牌建設,促使企業(ye) 在尊重市場規則的前提下提升品牌價(jia) 值和競爭(zheng) 優(you) 勢;企業(ye) 自身應改變追逐“馳名商標”市場經濟效益的慣性思維,在重視產(chan) 品質量的同時,調整營銷策略,應對新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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