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忙於(yu) 采取新一輪召回行動的豐(feng) 田汽車或許沒有料到,其影響深遠的汽車大規模召回事件,客觀上也在中國等新興(xing) 市場起到了傳(chuan) 播召回概念的作用。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在其網站上公布了《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一時間引發社會(hui) 高度關(guan) 注,各類媒體(ti) 都爭(zheng) 相報道、討論此事。這種熱鬧局麵,大不同於(yu) 2004年首個(ge) 《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出台時的冷清狀況。
在引發更多關(guan) 注的同時,“升級版”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也引發不少爭(zheng) 議。對於(yu) 違規廠家的處罰力度不夠、缺乏普通消費者參與(yu) 環節等問題,汽車業(ye) 界人士與(yu) 法律界人士都提出改進建議。
加大震懾力度
繼豐(feng) 田汽車今年年初的大規模召回事件後,通用、克萊斯勒、三菱、本田、鈴木等車企紛紛在華采取召回行動。在中國汽車市場,今年上半年已經發生34起汽車召回事件,僅(jin) 6月份就發生7起。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與(yu) 2004年的舊版相比,新版意見稿加大了處罰力度,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故意隱瞞汽車產(chan) 品缺陷或未按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等多種行為(wei) ,最高將處以產(chan) 品貨值金額50%的罰款,企業(ye) 高管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新版汽車召回規定頒布部門有望由原來的質檢總局改為(wei) 國務院,這意味著召回管理規定也有望從(cong) 原來質檢總局的部門規章,上升到國家法規或法律的高度。
此外,根據舊版的汽車召回管理規定,對於(yu) 不履行召回義(yi) 務的車企,主管部門最多對其進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處罰金額最高也僅(jin) 為(wei) 3萬(wan) 元。這對於(yu) 每年經營業(ye) 績少則幾十億(yi) 元、多則上千億(yi) 元的車企來說隻是九牛一毛。
在不少業(ye) 內(nei) 人士看來,新版意見稿大大提高了召回規定的威懾力度。資深汽車分析師鍾師認為(wei) ,新版召回規定會(hui) 由部門規定升級為(wei) 國家法律,這是與(yu) 國際接軌的表現,“早該將召回升級為(wei) 國家正規法律。這樣以後汽車產(chan) 品出現安全缺陷,瞞報或拖延就是違法,性質要嚴(yan) 重得多,而不是像以前出了問題先找質檢總局‘公關(guan) ’,在主管部門那裏承認錯誤、交點象征性罰款後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方麵召回規定升級為(wei) 正規法律,性質跟以前不一樣,對企業(ye) 的心理威懾作用加強;另一方麵對於(yu) 未能盡到召回義(yi) 務的企業(ye) ,處罰力度加大。如對於(yu) 違規企業(ye) 的最高處罰提升至50萬(wan) 元。而對於(yu) 拒不召回、性質惡劣的企業(ye) ,則將采取貨值金額三倍罰款,甚至追究高管刑事責任。
最先透露召回管理規定將修改的中國質量協會(hui) 用戶委員會(hui) 有關(guan) 負責人在接受媒體(ti) 采訪時表示,新規采取套用公式,按照召回汽車的數量、影響程度等來處罰拒不承擔召回義(yi) 務的車企,其威懾作用不亞(ya) 於(yu) 美國政府對豐(feng) 田汽車開出的“天價(jia) 罰單”。
對於(yu) 由監管部門責令要求企業(ye) 采取召回的被動召回,相關(guan) 部門有權扣押問題車輛、停止上牌等措施,也被認為(wei) 是加強處罰力度的體(ti) 現。
對於(yu) 跨國公司采取召回措施偏重歐美市場、中國市場輕易過關(guan) 等問題,新的征求意見稿也做了針對性修改,如生產(chan) 者的範圍不僅(jin) 包括在國內(nei) 生產(chan) 的汽車企業(ye) ,也包括在國內(nei) 銷售汽車的外國企業(ye) ,將進口車納入召回管理範圍內(nei) ,以往國外召回國內(nei) 沒事的現象將成為(wei) 曆史。
同時,修訂草案還規定對於(yu) 召回行動所引起的交通費用,汽車企業(ye) 應該對消費者予以補償(chang) 。之前豐(feng) 田汽車大規模召回事件中對於(yu) 美國消費者補償(chang) 交通費,而國內(nei) 消費者則沒有,就引發很多消費者情緒上的不滿。但消費者對此又無可奈何,因為(wei) 我們(men) 的召回規定沒有這方麵的補償(chang) 規定。
不少業(ye) 內(nei) 人士都認為(wei) ,豐(feng) 田大規模召回事件中中外消費者差別待遇、在中國市場輕鬆過關(guan) 的事件,是汽車召回規定快速修訂的一大誘因。
爭(zheng) 議猶存
這份廣受關(guan) 注的新版汽車召回規定意見稿,也引發不少爭(zheng) 議,其中最主要的爭(zheng) 議是召回過程中消費者參與(yu) 的缺失,不少法律界人士都建議增加消費者參與(yu) 環節。
汽車召回針對的是由於(yu) 汽車設計缺陷所導致的安全問題,而汽車設計方麵的缺陷,往往在汽車企業(ye) 的研發與(yu) 生產(chan) 環節不容易被發現,有些設計方麵的缺陷要到消費者使用過程中才會(hui) 被發現。
資深汽車技術專(zhuan) 家們(men) 也都承認,實驗室、試車場的各種測試,很難完全覆蓋車輛使用過程中千差萬(wan) 別的實際狀況,一些設計缺陷在廠家手中無法發現是在所難免的事情。
出於(yu) 趨利性考慮,即便發現問題,企業(ye) 第一反應往往是盡量壓製,控製在小範圍解決(jue) 。因此就需要引入消費者參與(yu) ,建立消費者反映意見的公共信息平台,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遇到問題有渠道反映。
雖然召回規定的征求意見稿表示,如果監管部門在不同地方均發現同樣問題,而且達到一定數量,主管部門就可以要求企業(ye) 強製召回。但有業(ye) 內(nei) 人士擔心,如果沒有公眾(zhong) 參與(yu) 環節,監管部門是否盡到監督職責也就很難保證。
因此,不少法律界人士呼籲,新版召回管理規定,不僅(jin) 應該加強對汽車企業(ye) 的製約與(yu) 威懾,也應加強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與(yu) 話語權。對於(yu) 孤立、弱勢的消費者,應該設立公開的信息平台,方便其反映問題。在召回措施前的調查聽證環節,也應該多傾(qing) 聽消費者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