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hui) 26日發布了修訂後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修訂後的辦法增加了主要出資人類型,不僅(jin) 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打開閘門,[美國注冊(ce) 公司]還大幅降低準入門檻。更重要的是,修訂後的辦法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吸收股東(dong) 存款,以充實資金來源。
一是增加主要出資人類型。允許具備一定實力(最近1年營業(ye) 收入不低於(yu) 300億(yi) 元人民幣)、主營業(ye) 務為(wei) 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ye) 務產(chan) 品的境內(nei) 各種所有製非金融企業(ye) 作為(wei) 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
二是降低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將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為(wei) 30%。
三是強化風險責任意識。
四是取消營業(ye) 地域限製。[注冊(ce) 英國公司]改變現行消費金融公司隻能在注冊(ce) 地所在行政區域內(nei) 開展業(ye) 務的規定。
五是增加吸收股東(dong) 存款業(ye) 務。
六是修改部分審慎監管要求。如考慮到消費金融公司的差異化特點,將其發放消費貸款的額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為(wei) “20萬(wan) 元人民幣”。
目前,《辦法》已正式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業(ye) 內(nei) 人士稱,由於(yu) 消費金融公司的設立門檻低於(yu) 民營銀行[英國公司注冊(ce) ],且吸收存款使得其自擔風險的難度大大降低,這可能促使一些設立民營銀行無望的公司,轉而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市場熱點或將從(cong) 民營銀行概念轉為(wei) 消費金融公司概念。
此外,消費金融公司的營業(ye) 範圍,也從(cong) 原來的“屬地主義(yi) ”變成了不限地域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