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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發泡餐具回歸市場之路漫長

今年2月1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第21號令,[美國注冊(ce) 公司]公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修改〈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guan) 條款的決(jue) 定》,原目錄中淘汰類產(chan) 品“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被刪除,在5月1日開始執行。這也意味著,自1999年被原國家經貿委發布文件要求淘汰的“一次性發泡餐具”在被禁14年後正式迎來了“解禁日”,將以合法身份回歸市場。

而媒體(ti) 曝光的一份由“廣東(dong) 省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企業(ye) 聯合體(ti) ”與(yu) “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所謂450萬(wan) 元“公關(guan) 合同”更是加劇了人們(men) 的擔憂。在發泡餐盒行業(ye) 再次複活背後,是否存在著一條影響決(jue) 策層的利益鏈在左右行業(ye) 的命運?

“解禁也不意味著發泡餐具能很快回歸市場。”國際食品包裝協會(hui) 常務副會(hui) 長董金獅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解禁需要建立科學的行業(ye) 準入標準、進行有效的行業(ye) 監管和健全的回收利用製度……發泡餐具的“解禁”之路還很長。

複活背後的450萬(wan) 公關(guan) 費

據記者了解,之前媒體(ti) 曝光了一份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於(yu) 2012年1月12日簽訂的《專(zhuan) 項法律服務協議書(shu) 》,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律所負責擔當企業(ye) 聯合體(ti) 的法律顧問,並與(yu) 相關(guan) 主管、監督部門和新聞媒體(ti) 溝通,加快推動發泡餐具的解禁進程。企業(ye) 先預付50萬(wan) 元的費用,另有400萬(wan) 元是風險代理費。

記者在這份《專(zhuan) 項法律服務協議書(shu) 》中看到,這份協議是由“廣東(dong) 省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企業(ye) 聯合體(ti) (共10家塑料企業(ye) ,簡稱企業(ye) 聯合體(ti) )”(甲方)與(yu) “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的。根據協議,甲方中的10家塑料企業(ye) 承諾嚴(yan) 格按食品包裝的標準組織生產(chan) ,並願意為(wei) 國家發改委正式將一次性發泡餐具從(cong) 國家《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淘汰類目錄中刪除,做好試點工作。

協議明確約定:“為(wei) 加快推進國家出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行業(ye) 政策解禁進程……甲方聘請乙方就此事項擔任專(zhuan) 項法律顧問……乙方根據甲方委托事項的需要,與(yu) 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國家質檢總局及相關(guan) 地方政府行業(ye) 主管部門及市場監督部門就上述事宜進行協商……加快推進行業(ye) 政策解禁進程,及時推動國家發改委正式將行業(ye) 政策解禁進程從(cong) 《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淘汰目錄中刪除。乙方為(wei) 甲方起草相關(guan) 文件、法律文書(shu) 或律師函件,根據委托事項的需要,與(yu) 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國家質檢總局及相關(guan) 地方政府行業(ye) 主管部門及市場監督部門、[注冊(ce) 英國公司]新聞媒體(ti) 進行溝通、協商。”

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小清則對媒體(ti) 表示,這一協議的簽訂屬實,但這隻是一個(ge) 非常正常的律師代理行為(wei) 。

“我們(men) 注意到之前的相關(guan) 報道,我們(men) 認為(wei) 是不符合事實的。”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相關(guan) 負責人王冰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而至於(yu) 究竟是哪些內(nei) 容不符合事實,王冰未做具體(ti) 解釋。

對於(yu) 450萬(wan) 元“公關(guan) 費”,廣東(dong) 鑫湧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宜群認為(wei) ,從(cong) 合同形式看,該項合同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是合法的,律師所代理的事項是幫助企業(ye) 與(yu) 政府機關(guan) 等相關(guan) 部門進行溝通、協商。

但他同時表示,時隔14年發改委作出解禁發泡餐具的決(jue) 定,其理由首先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和不損害公眾(zhong) 利益。按照專(zhuan) 業(ye) 人士所講,當年的禁令主要為(wei) 了防止“白色汙染”,保護消費者健康,那麽(me) 現在國內(nei) 相關(guan) 的準入機製和回收體(ti) 係等建立了嗎?如果沒有,那麽(me) 貿然解禁仍存在風險。

解禁太突然

除了擔憂,此次發泡餐具的解禁更讓很多民眾(zhong) 感到既突然又茫然。

“這是因為(wei) 人們(men) 對發泡餐盒的禁用不太了解。”董金獅笑了笑,如果沒有這次解禁,恐怕很多人都不知道它已被禁了14年。

董金獅介紹,發泡餐具的主要原料是從(cong) 石油中提煉的聚苯乙烯。但隨著白色汙染等問題的日益加劇,1995年5月原鐵道部開始全麵禁止在鐵路站車使用發泡餐具;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發布了《淘汰落後生產(chan) 能力、工藝和產(chan) 品的目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被國家劃入禁止使用的行列。

“其實對於(yu) 發泡餐具是否要禁用這十幾年來業(ye) 內(nei) 一直存在爭(zheng) 議,發改委其實也為(wei) 發泡餐具的解禁埋下過伏筆。”董金獅透露,2011年5月發泡餐具雖然依然被發改委列入淘汰類產(chan) 品目錄,但在《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解讀輕工業(ye) 》中,發改委則提出將擇機對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解禁,“應該說這次解禁早有預兆”。

在董金獅看來,此番解禁真正引起各界較大爭(zheng) 議的主要是決(jue) 策上透明度不夠。談及此次解禁,董金獅不止一次地歎氣:“在我看來,解禁完全沒必要。”

1999年禁用發泡餐具時董金獅也曾持反對意見,因為(wei) 當時並沒有其他更好的餐具可以替代,因此發泡餐具雖然被禁,卻仍有大量企業(ye) 繼續生產(chan) 銷售。2007年國務院開始對全國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等製品實行市場準入製度(QS),一次性非發泡塑料餐具產(chan) 品質量得到了很大提升,董金獅覺得現在重新解禁發泡餐盒,反而過時了。[英國公司注冊(ce) ]

發泡餐具缺乏標準

3月20日,發改委就此次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解禁給出了五條理由:一是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用具相關(guan) 標準;二是使用後可以回收再利用;三是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一直在使用;四是可以節約石油資源;五是社會(hui) 環境已經發生變化。

“沒有說服力。”董金獅坦言,當初發泡餐具被禁時麵臨(lin) 的質量問題和汙染問題,即使解禁後也依然存在。

第一條理由中所說發泡餐具符合國家食品包裝用具標準,所指隻是發泡餐具的原料聚苯乙烯符合標準,且均指食品級原料。但董金獅強調,原料達標不意味著生產(chan) 的發泡餐具質量就合格,如果企業(ye) 不執行,安全隱患依然很大。

董金獅指出,由於(yu) 我國當前既沒有發泡餐具的產(chan) 品標準,也沒有市場準入標準,因此監督管理異常混亂(luan) ,目前市麵上90%的發泡餐具都存在嚴(yan) 重質量問題,很多企業(ye) 利用回收的廢舊光盤、減震塊等製成的再生料進行發泡餐具生產(chan) ,還非法添加工業(ye) 滑石粉、熒光增白劑等。

此外,由於(yu) 缺乏行業(ye) 準入標準,當前大多生產(chan) 企業(ye) 是違規甚至無證生產(chan) ,由於(yu) 發泡餐具在生產(chan) 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的發泡劑丁烷,因此在生產(chan) 和儲(chu) 存中也極易引發火災,造成安全隱患。

發泡餐具由於(yu) 體(ti) 積大、難清理、倉(cang) 儲(chu) 運輸費用高、附加價(jia) 值低等問題也一直麵臨(lin) 回收處理難題。董金獅坦言,當前我國回收體(ti) 製還未建立,發泡餐具的解禁可能會(hui) 重新使其成為(wei) 汙染源。

目前國際上通常采用“誰汙染、誰負責”的原則,由管理部門向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生產(chan) 廠家按照標準收取汙染治理費,作為(wei) 回收利用的經費。董金獅覺得我國實施起來有些困難,“我們(men) 連生產(chan) 準入的標準都沒有出台,企業(ye) 都在違規生產(chan) ,就更談不上向他們(men) 收取治理費了”。

如何才能有新的起點

中國塑料餐具聯席會(hui) 議辦公室主任李沛生表示,發泡餐具“重返”市場後的相關(guan) 政策及準入機製正在積極推進中,生產(chan) 許可管理、行業(ye) 準入、回收體(ti) 係建設、環境保護和監督執法等相關(guan) 準備工作也在抓緊進行,以確保“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條目調整的平穩過渡和順利實施。

但董金獅認為(wei) 這絕非朝夕之事,不論是製定行業(ye) 標準還是回收體(ti) 係,每一環節的製定都必須科學嚴(yan) 謹,充分考慮各類情況。此外他強調,發泡餐具雖已於(yu) 5月1日解禁,但並不意味著其可以很快回歸市場,解禁隻是指導意見,並不具備法律效應,此前禁止和淘汰發泡餐盒的文件並沒有作廢。

董金獅提出,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9月下發的133號文件明確規定,涉及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的產(chan) 品不得申請生產(chan) 許可證,繼續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將被列入非法生產(chan) ,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即屬此類產(chan) 品,因此目前生產(chan) 和銷售發泡餐盒還屬違法行為(wei) 。而2001年國家工商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1363號文件也明確要求各地工商、質檢、環保等部門加強對本地區淘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地應嚴(yan) 格執行。

發泡餐具使用不當也會(hui) 造成危害,聚苯乙烯耐熱性差,超過90℃會(hui) 發生變形並釋放出有害的物質,因此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不能放入微波爐加熱、不可盛裝炒菜。董金獅建議應將使用注意事項等明示在發泡餐具包裝上,來正確引導消費者,避免使用不當造成危害。

“一次性發泡餐具關(guan) 係著百姓的切身安全,因此各部門都應切實履行各自職責,讓解禁真正成為(wei) 新的‘起點’。”董金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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