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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鉛行業準入收緊 淘汰1萬噸以下產能

工信部和環保部5日聯合發布《再生鉛行業(ye) 準入條件》,要求新建再生鉛項目必須在5萬(wan) 噸/年以上,淘汰1萬(wan) 噸/年以下再生鉛生產(chan) 能力,以及坩堝熔煉、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等工藝及設備。國家鼓勵企業(ye) 實施5萬(wan) 噸/年以上改擴建再生鉛項目,[注冊(ce) 新西蘭(lan) 公司]並提出,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萬(wan) 噸/年以下的再生鉛生產(chan) 能力。

根據要求,新建或者改、擴建再生鉛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規劃要求。要依據產(chan) 業(ye) 布局和國家相關(guan) 規劃嚴(yan) 格審批再生鉛項目,抑製盲目擴張。再生鉛企業(ye) 廠址選擇應符合本地區大氣汙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的要求。

同時,再生鉛企業(ye) 必須整隻回收廢鉛蓄電池,禁止對廢鉛蓄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ye) ,嚴(yan) 禁直接排放鉛蓄電池破碎產(chan) 生的廢酸液。

在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方麵,《條件》要求,[注冊(ce) 塞舌爾公司]單獨處理含鉛廢料的新建、改建、擴建再生鉛項目綜合能耗應低於(yu) 130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於(yu) 98%,廢水實現全部循環利用。現有再生鉛企業(ye) 綜合能耗應低於(yu) 185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於(yu) 96%,冶煉棄渣中鉛含量小於(yu) 2%,廢水循環利用率應大於(yu) 98%。現有再生鉛企業(ye) 綜合能耗指標應在2013年底前達到新建項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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