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製辦3月31日公布了注冊(ce) 會(hui) 計師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hui) 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完善了會(hui) 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注冊(ce) 美國公司]增加了會(hui) 計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和股東(dong) 條件的規定,並完善了注冊(ce) 會(hui) 計師的執業(ye) 規範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wei) 與(yu) 合夥(huo) 企業(ye) 法相銜接,並借鑒國際經驗,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會(hui) 計師事務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huo) 形式的規定,明確規定:會(hui) 計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夥(huo) 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huo) 形式。采用普通合夥(huo) 形式的,應當有5名以上注冊(ce) 會(hui) 計師;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huo) 形式的,應當有25名以上的合夥(huo) 人和100名以上注冊(ce) 會(hui) 計師。
[注冊(ce) 英國公司]現行注冊(ce) 會(hui) 計師法規定,經批準,外國會(hui) 計師事務所可以與(yu) 中國會(hui) 計師事務所共同設立中外合作會(hui) 計師事務所。征求意見稿刪去了現行注冊(ce) 會(hui) 計師法關(guan) 於(yu) 中外合作會(hui) 計師事務所的規定。同時,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為(wei) 使現有中外合作會(hui) 計師事務所在合作期限內(nei) 繼續穩定執業(ye) ,也為(wei) 其變更組織形式提供便利,征求意見稿規定:本修正案施行前已設立的中外合作會(hui) 計師事務所,在本修正案施行後,可以在其合作有效期內(nei) 繼續采用中外合作組織形式,也可以轉為(wei) 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形式,並授權財政部規定轉製過渡的具體(ti)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