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加強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管理,維護生產(chan) 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農(nong) 業(ye) 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10.85 -2.08% 股吧 研報]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對1993年發布的《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向社會(hui) 征求意見。
[注冊(ce) BVI公司]農(nong) 業(ye) 部今日公布《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要求,未經中國綠色食品[2.44 4.72%]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誌。
征求意見稿指出,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shu) 是申請人合法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的產(chan) 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chan) 量、產(chan) 品編號、標誌使用有效期、頒證機構等內(nei) 容;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誌,或者將綠色食品標誌用於(yu) 非授權產(chan) 品及其經營性活動。
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nei) 容:
一是明確了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產(chan) 品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產(chan) 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產(chan) 品或者原料產(chan) 地環境符合綠色食品產(chan) 地環境質量標準;投入品使用符合綠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準則;產(chan) 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chan) 品質量標準;包裝貯運符合綠色食品包裝貯運標準等。
二是明確了申請綠色食品標誌的生產(chan) 企業(ye) 應當具備的條件。[注冊(ce) 開曼公司]規定申請企業(ye) 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綠色食品生產(chan) 的環境條件和生產(chan) 技術,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ti) 係,具有與(yu) 生產(chan) 規模相適應的生產(chan) 技術人員和質量控製人員,具有穩定的生產(chan) 基地等。
三是明確了綠色食品標誌申請和核準的具體(ti) 程序。規定申請人應當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書(shu) 麵審查、現場檢查、提出初審意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根據材料審查結果、專(zhuan) 家評審意見等做出是否頒證的決(jue) 定。
四是加強了綠色食品標誌的使用管理。規定了標誌使用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yi) 務。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誌,或者將綠色食品標誌用於(yu) 非授權產(chan) 品及其經營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