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昨日發布《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ye) 務管理辦法》並開始征求意見,根據意見稿,支付機構不得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
征求意見稿明確,[注冊(ce) 法國公司]個(ge) 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wan) 元,個(ge) 人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wan) 元或資金餘(yu) 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還應留存個(ge) 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同一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ge) 支付賬戶的,支付賬戶內(nei) 的資金可互相劃轉,不同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內(nei) 的資金不得互相劃轉。
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為(wei) 客戶提供銀行賬戶模式服務,單筆資金金額在人民幣1萬(wan) 元以上的,應在提供服務前要求客戶登記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並通過合理手段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信息的真實性。
支付機構隻能為(wei) 電子商務交易、公用事業(ye) 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mai) 特定金融產(chan) 品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ye) 務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注冊(ce) 意大利公司]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ye) 務活動、內(nei) 部控製、信息安全、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意見稿規定,對支付賬戶的開立實行實名製,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一客戶在同[注冊(ce) 德國公司]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ge) 支付賬戶的,應確保多個(ge) 支付賬戶為(wei) 同名賬戶,且登記的客戶基本身份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