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相關(guan) 負責人昨日就《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降低了懲罰力度一事做出回應,表示將懲罰上限從(cong) 10萬(wan) 調整到3萬(wan) 是為(wei) 了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而並非“降低對違規者的懲罰力度”。
10萬(wan) 元上限屬“超罰”
工信部27日公布了《規定》:不得讓軟件安裝簡單卸載難;不得違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不得違規將軟件捆綁下載;不得反複彈出廣告窗口等。違規者麵臨(lin) 一萬(wan) 以上三萬(wan) 以下的罰款。但今年年初,工信部已出台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也涉及了上述內(nei) 容,並且稱違規者最高罰款10萬(wan) 元。
昨日,工信部相關(guan) 負責人解釋稱,最新公布的《規定》和年初出台的征求意見稿屬於(yu) 同一個(ge) 辦法的草案。該文件最初是由電信管理局起草並公開征求社會(hui) 意見,隨後送工信部政策法規司審查,審查完畢後形成《規定》。
針對罰款上限從(cong) 10萬(wan) 元下調至3萬(wan) 元,該負責人表示:“《規定》是一個(ge) 規章,根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規章裏自主設定的行政罰款最高上限隻能是3萬(wan) 。”而最初起草的電信管理局並非專(zhuan) 門從(cong) 事政法工作,因此製定的上限偏高。“並不是我們(men) 降低了懲罰力度,而是依法製定。”
該人士表示,《規定》屬於(yu) 廣義(yi) 的法律範疇,其懲罰規定具有強製執行力。“現在還處於(yu) 征求意見期間,我們(men) 歡迎各方提出意見。”
用戶信息嚴(yan) 禁提供給第三方
《規定》主要從(cong) 如下幾方麵規範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wei)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當提供明確、完整的軟件功能等信息,並事先征得用戶同意,需要提供與(yu) 安裝方式同等或者更為(wei) 便捷的卸載方式;不得未經提示並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者其他設置,迫使用戶訪問特定頁麵,接受指定產(chan) 品或者服務。
《規定》還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隻能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的用戶個(ge) 人信息,並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ge) 人信息的方式、內(nei) 容和用途,並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戶個(ge) 人信息。
未經用戶同意或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將用戶個(ge) 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