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鎂冶煉企業年產能應不低於1.5萬噸

還對鎂及鎂合金項目在生產(chan) 裝備、環保兩(liang) 方麵作出明確規範。《準入條件》同時明確了,各有關(guan) 部門在對鎂生產(chan) 企業(ye) 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審批、信貸融資等工作要以準入條件為(wei) 依據。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有關(guan) 部門不予備案,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guan) 手續。

工信部日前發布了《鎂行業(ye) 準入條件》,明確指出現有鎂冶煉企業(ye) 生產(chan) 能力準入規模應不低於(yu) 1.5萬(wan) 噸/年;改造、擴建鎂冶煉項目,生產(chan) 能力應不低於(yu) 2萬(wan) 噸/年;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生產(chan) 能力應不低於(yu) 5萬(wan) 噸/年。鼓勵大中型優(you) 勢鎂冶煉企業(ye) 並購小型鎂廠。準入條件自2011年3月7日起實施。

《準入條件》指出,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應選擇符合鎂冶煉要求的白雲(yun) 石資源,采用熱法煉鎂且生產(chan) 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生產(chan) 工藝係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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