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鏈接:
《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保護條例》第一條規定“為(wei) 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鼓勵有益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chuan) 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製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zhong) 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zhong) 可以在其個(ge) 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
版式設計是指對圖書(shu) 或雜誌版麵的設計,對此,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不多,實踐中也往往容易被忽略。隨著出版行業(ye) 的不斷發展,與(yu) 版式設計有關(guan) 的著作權糾紛開始凸顯。在理論和實務界,人們(men) 對版式設計著作權在認識和操作上容易出現三大誤區。
誤區一:版式設計權利人=出版社
案例:
2007年8月,北京某出版社出版了《知識產(chan) 權小故事》一書(shu) ,版權頁標注“藍天公司排版”。2008年7月,該出版社發現某數字圖書(shu) 館公司未經其許可,即擅自將該書(shu) 整本收錄入其數字圖書(shu) 館,用戶登錄,就可以瀏覽或者下載該書(shu) 內(nei) 容,且該數字圖書(shu) 館公司還將其數字圖書(shu) 館銷售給北京多家高校,學校用戶通過內(nei) 部局域網亦可以瀏覽或者下載該書(shu) 。北京某出版社認為(wei) 該數字圖書(shu) 館的行為(wei) 已經侵犯其對該書(shu) 所享有的版式設計權。
分析:
《現代漢語詞典(修訂本)》(商務印書(shu) 館1996年7月修訂第3版)對於(yu) “排版”一詞的釋義(yi) 為(wei) “依照稿本把文字、圖版等排在一起,拚成版麵”。《知識產(chan) 權小故事》版權頁標注“藍天公司排版”,而在北京某出版社未對其與(yu) 藍天公司之間的關(guan) 係進行說明或舉(ju) 證情況下,法院認為(wei) ,不能認定北京某出版社是涉案圖書(shu) 的版式設計者,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從(cong) 主體(ti) 上說,版式設計保護的權利人主要是出版者,如著作權法在條文表述上就將主體(ti) 限定為(wei) “出版者”———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shu) 、期刊的版式設計。一般而言,版式設計專(zhuan) 有權利人是出版者,但隨著出版行業(ye) 的產(chan) 業(ye) 化,版式設計可能出現專(zhuan) 門的設計人,因此,出版者與(yu) 版式設計人將出現不一致的情形。根據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若無相反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是著作權人。立法應當進一步明確,如果出版物上明確標注了版式設計人,則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其為(wei) 版式設計的權利人;在無明確標注時,則可將圖書(shu) 出版者認定為(wei) 版式設計權利人。
法條鏈接:
《著作權》第三十六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shu) 、期刊的版式設計。《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報紙、期刊、圖書(shu) 、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wei) 出版單位。”
誤區二:版式設計=裝幀設計
案例:
2005年12月,天津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暢銷書(shu) ,在該書(shu) 封底中,特別注明了裝幀設計者為(wei) 朱某。2007年3月,朱某發現北京某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圖書(shu) 與(yu) 原告圖書(shu) 的版式設計極為(wei) 相似。經統計,兩(liang) 本書(shu) 除版權頁外共計334頁,其中有330頁的版式完全相同或極為(wei) 相似。朱某認為(wei) 北京某出版社侵犯了其版式設計專(zhuan) 有權。被告北京某出版社辯稱,版式設計專(zhuan) 有權歸出版社所有,原告朱某作為(wei) 裝幀設計者,沒有相關(guan) 權利,因此其起訴缺乏依據。
分析:
從(cong) 法律意義(yi) 上看,版式設計是指印刷品的版麵格式的設計,包括對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標題、引文、標點、圖表安排以及其他版麵因素的安排。裝幀設計,是指對報刊雜誌和圖書(shu) 的裝潢設計,包括封麵、開本、書(shu) 脊、封裏和扉頁等印刷物外觀的設計。但在出版行業(ye) ,有時並不做非常嚴(yan) 格的區分,有人亦從(cong) 廣義(yi) 上理解裝幀設計,將版式設計理解為(wei) 裝幀設計的組成部分。行業(ye) 慣例中,如果彩色版麵的設計與(yu) 封麵設計為(wei) 一人,常統稱為(wei) “裝幀設計”,如封麵設計另有其人,則分別署“封麵設計”、“版式設計”。原告朱某提供的圖書(shu) 上載明“裝幀設計朱某”,考慮本案的圖書(shu) 實際情況確實需要每頁進行單獨設計製作,而被告又不能提供相關(guan) 證據證明版式設計另有其人,因此法院依據證據規則,認定朱某是暢銷書(shu) 裝幀設計包括版式設計的設計人,其對其裝幀設計、版式設計享有署名權。
對於(yu) 何為(wei) “版式設計”,何為(wei) “裝幀設計”,我國著作法並無明確規定。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已廢止)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shu) 、報紙、雜誌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專(zhuan) 有使用權。同時提到了版式設計和裝幀設計,但在著作權法之後的修訂中,並沒有再使用“裝幀設計”這一概念。實踐中,除了“版式設計”之外,還存在“封麵設計”、“裝幀設計”、“排版”“封麵裝幀”“整體(ti) 設計”等說法。概念使用的不規範和不統一,往往導致理解上的誤差。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主張版式設計專(zhuan) 有權,法官往往需要進一步明確其主張的版式設計具體(ti) 內(nei) 容,如是否包括封麵設計、圖書(shu) 內(nei) 容等。如果包括了封麵設計和圖書(shu) 內(nei) 容,那麽(me) 這一意義(yi) 上的“版式設計”實際上包括了版式設計和作品兩(liang) 部分內(nei) 容,在著作權保護方式上各不相同。
法條鏈接: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shu) 、期刊的版式設計。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wei) 十年,截止於(yu) 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shu) 、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誤區三:版式設計也有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
案例:
2007年6月,上海某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一套曆史叢(cong) 書(shu) 。不久,該出版社發現登陸服務器位於(yu) 北京的某網站就可以下載整套叢(cong) 書(shu) 。上海某出版社從(cong) 未授權該網站使用該圖書(shu) ,故以版式設計、裝幀設計、圖書(shu) 內(nei) 容三項權利被侵權起訴該網站,要求該網站承擔停止侵權、賠償(chang) 損失等法律責任。
分析: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shu) 、期刊的版式設計。據此,何種情形屬於(yu) 該條規定中的“使用”,是確定版式設計的保護方式和保護範圍重要依據。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在編輯加工作品時完成的勞動成果,屬於(yu) 鄰接權保護範圍。出版者對其版式設計享有專(zhuan) 有使用權,在法律意義(yi) 上是指除出版者自己使用其版式設計外,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按原樣複製。結合版式設計的含義(yi) 、用途和出版行業(ye) 慣例等因素綜合考慮,版式設計權的保護範圍比較狹小,一般僅(jin) 以專(zhuan) 有複製權為(wei) 限。而《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保護條例》的保護對象僅(jin) 限於(yu) 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版式設計本身不屬於(yu) 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非《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保護條例》的保護對象。故原告所主張的版式設計部分不享有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
對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的保護是為(wei) 了回應互聯網條件下對著作權保護提出的新的要求。由於(yu) 互聯網條件下,作品複製和傳(chuan) 播都非常便捷,一方麵加快了作品的傳(chuan) 播,進一步繁榮了文化和科學事業(ye) ,另一方麵也極大地降低了侵權成本。正是因為(wei) 互聯網的這一特殊環境,決(jue) 定了法律在保護著作權時要注重兩(liang) 者的平衡,既不能怠於(yu) 保護也不能過度保護。因此,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僅(jin) 對獨創性程度比較高的作品、表演和錄音錄像製品予以保護,而對版式設計則不再予以保護。這並不意味著版式設計在網絡環境下不受保護,如果版式設計在網絡上傳(chuan) 播構成複製,出版社可以以複製權主張自己的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yu) 通過緩存的臨(lin) 時複製,我國目前立法並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