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企業(ye) 的融資條件
享有優(you) 惠的融資條件是企業(ye) 成功的要素之一,瑞士的金融服務體(ti) 係為(wei) 外國投資者創造的正是這樣一個(ge) 優(you) 越的融資環境。瑞士銀行資金實力雄厚,有能力為(wei) 投資企業(ye) 提供條件優(you) 惠的貸款條件,並為(wei) 客戶提供最先進的金融服務手段和廣泛的谘詢。瑞士銀行的服務質量保障了各種國內(nei) 外業(ye) 務得以快速而可靠的清算。在瑞士,除聲譽卓著的大銀行外,還有眾(zhong) 多州立銀行、地區性銀行以及私人銀行,此外還有100多家外國金融機構。
(一)項目融資條件
在貸款業(ye) 務中,銀行主要根據公司的信譽和可支配的擔保財產(chan) 向其提供貸款。與(yu) 外國銀行相比,瑞士銀行對借貸公司自有資產(chan) 的要求較低。信貸機構在開展貸款業(ye) 務時,要進行詳盡深入的市場調查和專(zhuan) 業(ye) 化的管理,從(cong) 中判斷貸款風險和前景,從(cong) 而確定貸款金額和利率水平。
瑞士是儲(chu) 蓄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因此其利率水平與(yu) 其它國家相比很低。貸款方式和借貸公司信譽等級的不同會(hui) 使貸款利率的高低有很大差別。
不動產(chan) 抵押貸款對需要在瑞士購置不動產(chan) 和建造新廠房的投資者具有重要意義(yi) 。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可以憑借土地抵押擔保,以較優(you) 惠的條件借貸相當於(yu) 總投資額(不動產(chan) 價(jia) 格或建築成本,包括設備和廠房設施等)50%的資金。在符合一定前提條件下,貸款金額還不可以提高。當企業(ye) 沒有不動產(chan) 時,還可以申請中長期投資貸款。
除此之外,銀行會(hui) 根據具體(ti) 情況,或者向企業(ye) 提供空白信用匯票,或者通過其它擔保形式,例如通過有價(jia) 證券抵押、擔保或保證提供貸款。銀行以開設往來帳戶的形式為(wei) 企業(ye) 周轉融資提供各種類型的短期貸款。當企業(ye) 達到足夠的信譽等級時,銀行可在一定的限額內(nei) 提供空白貸款,此外還有貼現信貸、抵押貸款(以商品或有價(jia) 證券作擔保)、轉讓貸款和其它貸款方式。
在瑞士,除最常見的銀行貸款種類外,租賃和福費廷(無追索權貼現)業(ye) 務等金融工具也較受歡迎。在風險資本融資和風險融資領域,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也在不斷出現。
(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的融資支持
——國家的融資支持
獲得國家融資支持的前提是首先獲得私人信貸機構的貸款。國家將和銀行及企業(ye) 管理層一起合作,製定擔保方式、利息成本等。作為(wei) 特殊的促進投資措施,聯邦和州為(wei) 企業(ye) 提供下列融資幫助:
對投資項目的融資幫助:聯邦和州作擔保,最高貸款金額為(wei) 項目總成本的1/3,最長期為(wei) 8年;
分擔企業(ye) 投資貸款的部分利息,該貸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成本的1/3;聯邦和州通常幫助承擔利息金額的1/2(聯邦和州各付1/4),最長期限為(wei) 五年;
在征收盈利稅和資本稅時,聯邦、州和鄉(xiang) 鎮對企業(ye) 提供稅收優(you) 惠。
——州和地方政府的融資支持
分攤企業(ye) 的部分貸款利息,提供低息貸款和無息貸款;
以優(you) 惠的條件向企業(ye) 提供不動產(chan) 和建築用地;
出資幫助企業(ye) 創造新的就業(ye) 機會(hui) ,對員工進行專(zhuan) 業(ye) 培訓,對新員工進行培訓或安置失業(ye) 工人;分攤部分租金利息,承擔部分開發費用;
——分攤部分建築規劃費用
——為(wei) 企業(ye) 提供出口信貸
瑞士為(wei) 促進本國經濟發展,保障就業(ye) ,采用出口信貸的方式促進商品及服務的出口,瑞士各主要商業(ye) 銀行都提供出口信貸服務,各大銀行在其總部及各分行裏均設有出口信貸部。
瑞士銀行提供出口信貸的原則是:(1)出口產(chan) 品應是瑞士生產(chan) 的,或至少有50%以上的產(chan) 品成份為(wei) 瑞士廠商生產(chan) ;(2)申請出口信貸的出口商必須獲得瑞士國家出口風險擔保局提供的出口風險擔保,或得到進口商所在國金融機構有效的付款保證;(3)出口信貸應該用於(yu) 和平目的的建設項目;(4)對各國、地區一律平等,無歧視性政策,按照聯邦的發展援助政策,優(you) 先考慮和照顧第三世界國家和地區;(5)出口信貸作為(wei) 銀行商業(ye) 信貸的一部分,以盈利為(wei) 目的,收取利息和服務費用。
出口信貸的形式包括:1、賣方信貸:出口商應向其國外客戶提供信貸,並將其債(zhai) 權賣給銀行,即以轉讓出口應收債(zhai) 權的方式,由銀行再向出口商發放貸款。2、買(mai) 方信貸:對於(yu) 大額出口業(ye) 務,通常使用買(mai) 方信貸,即銀行直接向外國進口商提供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和銀行分別向買(mai) 方提交有關(guan) 供貨和信貸的報價(jia) ,並最終簽訂合同。貸款條件通常由出口商與(yu) 進口商談判,也可以由銀行直接與(yu) 進口商談判。3、直接向買(mai) 方銀行貸款:應買(mai) 方的要求,出口信貸也可以發放給銀行。4、一攬子信貸:一攬子信貸是以標準條款的形式,廣泛應用於(yu) 涉及幾個(ge) 出口商共同承擔的單一或幾個(ge) 出口合同的貸款協議。無追索權貼現(福費廷):與(yu) 賣方信貸相似,介由出口商向其國外客戶提供貸款,然後以固定的貼現率將其債(zhai) 權(匯票)賣給一家金融機構。與(yu) 前四種出口信貸相反,出口商不必向出口風險擔保局提出申請要求其擔保,而是采用無追索權貼現,一次賣斷由買(mai) 入銀行承擔一切風險,因此福費廷的費用比正常出口信貸高。還款期一般為(wei) 5-7年,並要求第一流的銀行擔保。
——為(wei) 企業(ye) 提供出口風險擔保
出口風險擔保局設於(yu) 1934年,目前已發展成為(wei) 促進出口和支持中小企業(ye) 發展的有效工具。出口風險擔保局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對外貿易中貿易雙方無法控製的風險。
出口風險擔保局的擔保範圍包括:(1)政治風險:主要指由於(yu) 戰爭(zheng) 、革命、騷亂(luan) 、政治事件等導致進口商無法執行其合同義(yi) 務或導致出口商名下的貨物遭受損失的風險;(2)外匯付款風險:主要指進口商雖然擁有本國貨幣,但由於(yu) 所在國采取外匯管製措施引起的無力支付行為(wei) ;(3)國際債(zhai) 務問題風險:指進口商所在國由於(yu) 財政困難通過債(zhai) 務協議延期或更改債(zhai) 務條件,使出口商無法按期付款的風險;(4)付款能力風險:指進口國的政府機構、公共事業(ye) 單位、公共企業(ye) 單位(如電廠、垃圾處理站等)或經出口風險擔保局認可的銀行的支付風險;(5)由於(yu) 進口國的原因而使出口貨物無法運達造成的損失。
出口風險擔保可以為(wei) 在瑞士進行了商業(ye) 登記注冊(ce) 的所有公司出口的瑞士產(chan) 品、建築設計工程和瑞士許可證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擔保。出口風險擔保局對風險擔保的最高比例是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