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稅收政策
瑞士的稅收體(ti) 製具有明顯的聯邦特征,聯邦、州和鄉(xiang) 鎮都有權力征稅。除聯邦憲法中明令禁止的、或聯邦有所保留的稅種外,各州作為(wei) 獨立的聯邦成員在征稅方麵享有自主性。瑞士的26個(ge) 州各有自己的稅法,並自行製定稅率表以及免稅方法。截至2001年,各州將首先針對履行賦稅義(yi) 務的時間和如何進行減免對稅收進行統一協調,這將為(wei) 各州之間開展健康的競爭(zheng) 提供足夠的自由度。瑞士的3000餘(yu) 個(ge) 鄉(xiang) 鎮在本州稅法的範圍內(nei) ,還可以征收附加稅。根據征稅項目的不同,有直接稅和間接稅之分:直接稅指對企業(ye) 的盈利和資本、對個(ge) 人的收入和財產(chan) 征收的稅,由州、鄉(xiang) 鎮和聯邦征收;間接稅指社會(hui) 和公眾(zhong) 通過消費承受的稅賦,主要由聯邦征收。
(一)對企業(ye) 的稅收優(you) 惠
分散化的稅收體(ti) 製使征稅者能夠更接近民眾(zhong) 、公平、靈活地製定如何向企業(ye) 和私人征稅的措施。企業(ye) 在瑞士享有如下減免稅優(you) 惠政策:(1)新成立的企業(ye) 首先可享受州一級的稅收優(you) 惠,絕大多數州可在最長十年的期限內(nei) 對新成立的企業(ye) 實行全部或部分免稅;(2)征收聯邦稅時,在某些聯邦鼓勵發展的地區建立的新企業(ye) 也享有同樣的稅收減免;(3)若現有企業(ye) 對業(ye) 務進行了根本性的調整,也可享受部分稅收優(you) 惠;(4)也有對部分企業(ye) 進行財務方麵的稅收減免,例如增加折舊、損失結轉等;(5)對設立儲(chu) 備金和準備金進行稅收減免;(6)對科研和開發費用給予稅收優(you) 惠;(7)根據不同目的和需要,對在瑞士的股份公司實行相應的減稅或免稅政策,對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實行特殊政策。
(二)瑞士的稅收種類
——對法人征稅
A 收益稅和盈利稅
瑞士稅製的一個(ge) 特點在於(yu) 收益稅估定期和計算期的分散。應稅純盈利的計算以資產(chan) 損益表的差額為(wei) 出發點,也會(hui) 有一些更正,聯邦和絕大多數州就允許扣除以前發生的營業(ye) 損失、特定用途(科研、結構調整)的公積金和已繳納的稅款。各州按照累進稅率表計算盈利稅的多少,決(jue) 定稅率主要是收益程度,即應稅純盈利與(yu) 自有資產(chan) 加上儲(chu) 備金的比率。一些州根據盈利的多少確定累進幅度,但都會(hui) 確定最低和最高稅率。聯邦一級的盈利稅按比例征收,自1998年起為(wei) 純盈利的8.5%(企業(ye) 稅收改革之前實行累進稅率,稅率幅度為(wei) 純盈利的3.6%至9.8%)。根據各州稅收的不同,全部稅收(州、鄉(xiang) 鎮和聯邦)在企業(ye) 純盈利中所占比例大致如下:
收益率 稅收
4% 15%至25%
20% 20%至30%
由於(yu) 在一個(ge) 營業(ye) 年度中已繳納的稅款可以從(cong) 純盈利中扣除,因此實際稅收負擔比上述比率要低。瑞士的稅收比任何一個(ge) 歐盟成員國和美國都要低,這些國家的稅收負擔為(wei) 純盈利的30%至55%。
B 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生產(chan) 和銷售各個(ge) 環節征收的消費稅(間接稅),以企業(ye) 的銷售額為(wei) 計算基數。較低的銷售額(年銷售額不超過7500瑞郎)無需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98年前為(wei) 6.5%,99年開始為(wei) 7.5%,日用品稅率為(wei) 2.3%。某些物品和服務(醫療、教育)不在增值稅征收範圍之列。應稅的是國內(nei) 全部銷售量、國外進口商品和自身消費。瑞士的增值稅率遠遠低於(yu) 歐盟國家,歐盟國家的增值稅率在15%至21%之間。企業(ye) 可將在前麵環節發生的稅收扣除(扣減預付稅)。為(wei) 降低行政開支,年銷售額在150萬(wan) 瑞郎以內(nei) 和年稅款在3萬(wan) 瑞郎以內(nei) 的企業(ye) 可以用總稅率(稅率差)結算,這種方式首先會(hui) 減少小企業(ye) 和新成立企業(ye) 的支出。
——對自然人征稅
居住在瑞士或在瑞士停留且就業(ye) 的自然人有納稅義(yi) 務。合夥(huo) 公司和合夥(huo) 人同樣有為(wei) 公司納稅的義(yi) 務。聯邦隻對收入征稅,州和鄉(xiang) 鎮對收入和財產(chan) 一並征稅。納稅方式:一般不是由雇主扣除,而是在稅金估定後由住所所在的鄉(xiang) 鎮事後征收。住所不在瑞士或不在瑞士停留的自然人根據其經濟活動的從(cong) 屬,在瑞士隻承擔有限額度納稅義(yi) 務,這涉及到一些瑞士有營業(ye) 處所的外國企業(ye) 的業(ye) 務領導成員。
A 所得稅
所得稅征收的對象是全部收入,包括從(cong) 業(ye) 收入、額外收入、附加收入、財產(chan) 收益等。與(yu) 收入所得相關(guan) 的花費,如社會(hui) 保險支出可以從(cong) 毛收入中扣除,淨收入則要根據有上限的累進稅率完稅。單身人士和已婚夫婦依照不同的稅率表納稅。除地產(chan) 盈利要納稅外,出售私人財產(chan) 所得無需納稅。無論州還是聯邦,都會(hui) 規定一個(ge) 收入界限,在此界限之上的收入其稅率不再累進遞增。這個(ge) 界限定於(yu) 30萬(wan) 瑞郎至100萬(wan) 瑞郎之間。
B 財產(chan) 稅
財產(chan) 稅根據淨財產(chan) (毛財產(chan) 扣除債(zhai) 務)征收。具有補充意義(yi) 的財產(chan) 稅在大多數州也按照累進稅率表征收。各州對不同財產(chan) 等級的稅稅情況基本為(wei) :5萬(wan) 瑞郎—一般免征財產(chan) 稅;10萬(wan) 瑞郎—半數州免征財產(chan) 稅;100萬(wan) 瑞郎—財產(chan) 稅率為(wei) 0.2%至0.8%。
C 結算稅
結算稅是對可動資本資產(chan) 收益征收的一項稅率為(wei) 35%的資源稅,它常由資本的債(zhai) 務人轉嫁至債(zhai) 權人(投資者)。另外,銀行結存額和債(zhai) 券的利息以及股東(dong) 的紅利和其它以貨幣計價(jia) 的所得都需納稅。在瑞士定居的資本收益的受領人,隻要他為(wei) 其相應的財產(chan) 和收益繳稅,就可要求返還結算稅;在國外居住的人,隻要住在國和瑞士之間簽有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就可部分或全部得到退稅款。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為(wei) 避免或減少雙重征稅,瑞士同50多個(ge) 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對自然人來說,這項協定同所得稅、並經常同財產(chan) 和遺產(chan) 稅有關(guan) 。根據在瑞士廣泛使用的免稅法,自然人居住國家對其在源泉國家的收入和財產(chan) 不予征稅。根據折抵法,對企業(ye) 的某些資本收入(紅利、利息和許可證費用)隻進行有限征稅,簽署協定的兩(liang) 國在對企業(ye) 收入征稅時,居住國通常在本國的稅收中將源泉國(有第一征稅權)的稅收折抵。這樣在征收結算稅時,紅利收益的稅務負擔減少至30%;利息收益的稅收負擔減少至35%(後一種情況下,結算稅相當於(yu) 零)。
(三)如何對企業(ye) 征稅
由於(yu) 公司的種類不同,其承擔的納稅義(yi) 務和享受的稅收優(you) 惠也有所不同。
根據瑞士債(zhai) 權法,公司類型可分為(wei) 合夥(huo) 公司和資本公司(法人)。合夥(huo) 公司包括:個(ge) 體(ti) 企業(ye) 、簡單公司、集體(ti) 公司、兩(liang) 合公司;資本公司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稅法,公司類型可分為(wei) 營業(ye) 公司、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營業(ye) 公司指主要從(cong) 事生產(chan) 、貿易和/或服務的企業(ye) ;控股公司指以長期管理對其它公司的參股為(wei) 主要目的的資本公司,純粹的控股公司單純或主要管理參股;混合控股公司一方麵從(cong) 事商業(ye) 和工業(ye) 行為(wei) ,另一方麵進行大量參股;住所公司指隻是法律住所在瑞士,絕大部分業(ye) 務活動在國外,主要目的是對其在國外獲得的利益進行綜合歸並(融資、使用知識產(chan) 權、營銷谘詢)的公司。
——對合夥(huo) 公司征稅
合夥(huo) 公司不是法人,每個(ge) 合夥(huo) 人按所占比例繳納資本和盈利稅。對合夥(huo) 公司征稅的前題是在瑞士有營業(ye) 所和營業(ye) 地,合夥(huo) 公司的外籍所有者在營業(ye) 當地隻有限的賦稅義(yi) 務。
——對資本公司征稅
瑞士企業(ye) ,以及業(ye) 務在瑞士發生或受瑞士監管的營業(ye) 單位,須繳納資本和盈利稅。繳稅地點為(wei) 企業(ye) 所在地或其經濟行為(wei) 的實際發生地。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作為(wei) 法人納稅。
——對股份公司征稅
股份公司必須繳納資本和盈利稅。根據稅法的劃分不同,對股份公司征稅也有區別,分一般稅收和優(you) 惠稅收,可在最長十年內(nei) 對新成立的企業(ye) 給予稅收優(you) 惠。
——對控股公司征稅
聯邦和各州對控股公司的稅收條件非常優(you) 惠,因此被稱作控股優(you) 惠。在其它公司中股本中參股20%以上或200萬(wan) 瑞郎稅務價(jia) 值以上的公司,對其盈利征收的聯邦稅稅額會(hui) 有所減讓,減讓的幅度取自參股收益和總盈利的比例,控股公司的股利要計算在內(nei) 。(例如:總盈利為(wei) 100萬(wan) 瑞郎,其中參股收益為(wei) 70萬(wan) 瑞郎,所要繳納的稅款就減免70%),因此單純控股公司(參股收益即全部盈利)無需繳納聯邦盈利稅。參股損失可從(cong) 應納稅的盈利中扣除。企業(ye) 稅改革後,對控股公司盈利稅的減讓也適用於(yu) 將在其它公司股本20%以上的參股轉讓他人所得的盈利,聯邦在企業(ye) 稅改革後也不再征收資本稅。聯邦各州以法律形勢確定如何進行稅收減讓,規定相近,少有例外。對混合控股公司也有減讓等優(you) 惠措施,條件各不相同。
——對住所公司征稅
絕大多數的州給予住所公司與(yu) 控股公司類似的稅收優(you) 惠,其資本和盈利按減讓稅率課稅,前提條件是:該公司不在瑞士從(cong) 事直接業(ye) 務活動。聯邦在對住所公司征收盈利稅時不給予優(you) 惠,但自1998年起不再征收資本稅。稅法改革後,住所公司如在瑞士設有開展國外業(ye) 務的下屬公司,也可享受稅收優(you) 惠。
——對分支機構的征稅
稅收意義(yi) 上的分支機構是指隸屬於(yu) 居住在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營業(ye) 處所,以城瑞士從(cong) 事的經濟行為(wei) ,它隻承擔有限的納稅義(yi) 務。相對於(yu) 以股份公司形式經營的子公司,分支機構的好處在於(yu) 避免了對企業(ye) 和所有者的雙重征稅。稅收意義(yi) 上的營業(ye) 處所包括以下因素:必須有常設的營業(ye) 設施、自擔風險、以增加企業(ye) 盈利為(wei) 目的或對於(yu) 企業(ye) 經營的技術操作具有重要意義(yi) 。在瑞士的分支機構隻對可歸責於(yu) 本營業(ye) 處所的盈利納稅,一般根據分支機構的帳簿登記帳目情況區分歸屬母公司和歸屬營業(ye) 處所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