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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國際公司修訂法2009》(「修訂法」)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

薩摩亞(ya) 《國際公司修訂法2009》(「修訂法」)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    

 

 薩摩亞(ya) 《國際公司修訂法2009》(「修訂法」) 於(yu) 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起生效,須與(yu) 《國際公司法1987》(「主要法例」) 一並閱讀,並構成主要法例的一部份。

以下概述OIL認為(wei) 是主要的條文:

存檔押記 (第72條)
如沒有把押記 (「文書(shu) 或陳述書(shu) 」) 存檔於(yu) 公司注冊(ce) 處,則相對於(yu) 公司的清盤人和任何債(zhai) 權人而言,有關(guan) 的押記是無效的。

凡是把文書(shu) 或陳述書(shu) 存檔於(yu) 公司注冊(ce) 處的人士,必須:
(a)在存檔後七天內(nei) 向公司的注冊(ce) 辦事處提交已存檔的文書(shu) 或陳述書(shu) 副本;或

(b)要求公司注冊(ce) 處向公司的注冊(ce) 辦事處發出通知,說明已存檔文書(shu) 或陳述書(shu) 。如提出此項要求,須向公司注冊(ce) 處繳付有關(guan) 費用
(收費由公司注冊(ce) 處不時厘定)。公司注冊(ce) 處如沒有發出通知,將不會(hui) 影響文書(shu) 或陳述書(shu) 授予的任何押記之有效性,而公司注冊(ce) 處也無須就此所產(chan) 生的任何後果而負責。

股東(dong) 名冊(ce) (第106條)
國際公司如沒有把股東(dong) 名冊(ce) 正本存放在注冊(ce) 辦事處,則須自公司成立注冊(ce) 之日起計六個(ge) 月內(nei) 把名冊(ce) 副本存放在注冊(ce) 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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