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標簽最大展示麵積版麵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誌、保健食品名稱和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等警示性內(nei) 容。
“不適宜人群”的字體(ti) 應略大於(yu) “適宜人群”字體(ti)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shu) 不得標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
本報訊 (記者黃佩)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發布了保健品標簽新規定的征求意見稿,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shu) 均不得標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而輻照食品也被首次要求在標簽上必須標明“經輻照”。
另外,營養(yang) 素補充劑產(chan) 品不得聲稱特定保健功能。
輻照食品是否應該在標簽上注明,這份名為(wei) 《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shu) 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也首次做出決(jue) 定,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麵”的保健食品名稱附近標注“輻照食品”或“本品經輻照”字樣。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當在配料表中的該配料名稱後標明“經輻照”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