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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企業所需滿足的外部條件

除了上述企業(ye) 需要滿足的內(nei) 部條件,對於(yu) 外部條件,本次創業(ye) 板的上市規則也做了區別與(yu) 主板的規定,對保薦製度和發審委的組成都做了比較大的製度創新。

(一)對保薦人的新要求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ye) 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zhuan) 項意見。發行人為(wei) 自主創新企業(ye) 的,還應當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監管機構對中介機構做出新的要求,意在通過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從(cong) 實質上對企業(ye) 的成長性和創新性做出判斷,也突出了監管機構對企業(ye) “成長性”和 “創新性”的關(guan) 注。

(二)對發審委組成的新規定

證監會(hui) 在關(guan) 於(yu)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ye) 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第三項需要說明的問題中寫(xie) 道“成立單獨的創業(ye) 板發行審核委員會(hui) ,發審委委員中增加行業(ye) 專(zhuan) 家委員的比例”,增加行業(ye) 專(zhuan) 家的目的是為(wei) 了對企業(ye) 的實質性條件進行更準確的判斷,而所有的實質性條件中最需要專(zhuan) 家判斷也是最難判斷的就是企業(ye) 的“成長性”和“創新性”,因此本項新增的外部條件同樣是對企業(ye) 的“成長性”和“創新性”判斷的製度保障。

綜上所述,通過對創業(ye) 板上市條件與(yu) 主板進行比較,我們(men) 發現,在內(nei) 部條件方麵,部分內(nei) 容規定是相同或者差別微小的,企業(ye) 通過上市輔導可以很容易就滿足,部分內(nei) 部條件創業(ye) 板與(yu) 主板相比,差別是比較大的,但是這些差別規定通過分析,都是對企業(ye) “成長性”提出的要求或者做出的保障。在外部條件方麵,創業(ye) 板上市條件中對中介機構和發審委進行了兩(liang) 項製度創新,通過分析,這兩(liang) 項創新同樣體(ti) 現了監管機構對企業(ye) “成長性”和“創新性”的關(guan) 注和保障。因此,筆者認為(wei) ,麵對稀有的上市資源,決(jue) 定企業(ye) 能否通過監管機構審批,最終登陸創業(ye) 板的核心條件是企業(ye) 的“成長性”和“創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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