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wei) 適應不同類型企業(ye) 的融資需要,創業(ye) 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liang) 項定量業(ye) 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liang) 年連續盈利,最近兩(liang) 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yu) 一千萬(wan) 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yu) 五百萬(wan) 元,最近一年營業(ye) 收入不少於(yu) 五千萬(wan) 元,最近兩(liang) 年營業(ye) 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yu) 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guan) 於(yu) 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yu) 三千萬(wan) 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chan) 規模,具體(ti) 規定最近一期末淨資產(chan) 不少於(yu) 兩(liang) 千萬(wan) 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yu) 三千萬(wan) 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淨資產(chan) 和股本規模,有利於(yu) 控製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ti) 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麵淨資產(chan) 值折股整體(ti) 變更為(wei) 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cong)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ye) 務突出。創業(ye) 企業(ye) 規模小,且處於(yu) 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ye) 務範圍分散,缺乏核心業(ye) 務,既不利於(yu) 有效控製風險,也不利於(yu) 形成核心競爭(zheng) 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ye) 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隻能用於(yu) 發展主營業(ye) 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cong) 嚴(yan) 要求。根據創業(ye) 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麵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cong) 嚴(yan) 要求,要求董事會(hui) 下設審計委員會(hui) ,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dong)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