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ye) 板上市規則》,一家公司創業(ye) 板上市,需滿足以下幾方麵條件:
1、公司管理及上市前準備:上市前的24個(ge) 月,公司股權結構及管理層須基本相同;公司的董事、公司秘書(shu) 、會(hui) 計師、監察主任、授權代表、審核委員成員等人員需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須聘有經核準的股票過戶登記處;公司須以合同形式在上市會(hui) 計年度及以後兩(liang) 個(ge) 會(hui) 計年度委托合格的保薦人;申請人須按規則提交會(hui) 計報告,會(hui) 計報告需包含上市文件刊發前兩(liang) 個(ge) 會(hui) 計年度,會(hui) 計報告有效期為(wei) 6個(ge) 月。
2、業(ye) 務活動:一般公司需24個(ge) 月的活躍業(ye) 務記錄;公司可以沒有盈利,但至少24個(ge) 月在建立業(ye) 務方麵有實質性進展;公司須清楚列明其業(ye) 務目標,並說明達成目標的方法;公司或其控股的公司須有一種主管業(ye) 務,而非兩(liang) 種或多種不同業(ye) 務;
3、法律法規:公司依法注冊(ce) 在香港、中國內(nei) 地、百慕大或開曼群島;公司經營活動遵守注冊(ce) 地的法律法規和自身的公司章程及細則;公司章程及細則需符合《上市規則》的有關(guan) 規定;
4、上市前股權結構及流通比例:管理層股東(dong) 及大股東(dong) 在上市時持有公司的發行股本不低於(yu) 35%;公司首次公開招股(包括任何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