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ye) 板市場是主板市場以外的一個(ge) 完全獨立的新的股票市場,與(yu) 主板市場具有同等的地位,不是一個(ge) 低於(yu) 主板或與(yu) 之配套的市場,在上市條件、交易方式、監管方法和內(nei) 容上都與(yu) 主板市場有很大差別。其宗旨是為(wei) 新興(xing) 有增長潛力的企業(ye) 提供一個(ge) 籌集資金的渠道。它的創建將對中國內(nei) 地和香港經濟產(chan) 生重大的影響。從(cong) 長遠來說,香港創業(ye) 板目標是發展成為(wei) 一個(ge) 成功自主的市場--亞(ya) 洲的NASDAQ.
一、港創業(ye) 板的市場特點及作用
1.港創業(ye) 板的市場特色與(yu) 現有主板市場相比,創業(ye) 板市場具有以下特色:以高增長公司為(wei) 目標,注重公司增長潛力及業(ye) 務前景;市場參與(yu) 者須自律及自發地履行其責任;買(mai) 者風險自負;適合有風險容量的投資者;以信息披露為(wei) 本的監管理念;要求保薦人具有高度專(zhuan) 業(ye) 水平及誠信
2.港創業(ye) 板的市場潛力,是以有增長潛力公司為(wei) 目標,行業(ye) 及規模不限。創業(ye) 板的主要目標是為(wei) 在香港及內(nei) 地營運的大量有增長潛質的企業(ye) ,提供方便而有效的渠道來籌集資金,以擴展業(ye) 務,其中也包括為(wei) 在大陸投資的香港和台灣的增長公司以及大量的"三資"企業(ye) ,以及內(nei) 地的一些有發展前景的大中型國有科技企業(ye) 和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ye) ,提供一個(ge) 集資市場;另外綜合企業(ye) 可把個(ge) 別增長項目分拆上市,投資經理及創業(ye) 資本家將他們(men) 所投資的公司上市。 3.業(ye) 板市場的交易與(yu) 運作
創業(ye) 板將采用一套先進的交易係統及電子信息發布係統,以減低參與(yu) 者的成本,增加投資者的信心。投資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及家庭電腦直接進入聯交所的交易係統進行買(mai) 賣,直接落盤。買(mai) 賣實行競投單一價(jia) ,交易分段進行,每一時間段采用集合競價(jia) 的方式,決(jue) 定成交價(jia) 格和成交委托,為(wei) 投資者提供一個(ge) 公平有效的交易方式,但在新係統完成之前,創業(ye) 板仍會(hui) 采用目前與(yu) 主板市場相同的自動對盤交易係統。另外,聯交所還提供了一個(ge) 獨立的網頁(https://ww.gdzsgl.comgem.com),作為(wei) 參與(yu) 者的主要信息交流渠道,發行人可將招股章程、公告及其他公司資料上網,供公眾(zhong) 瀏覽,而無須於(yu) 報刊登載(公司須發新聞稿),從(cong) 而減低成本。所有目前在現有市場進行交易的經紀,將自動被準許在創業(ye) 板進行交易。創業(ye) 板針對的是有熟練操作技術和投資經驗的投資者,但不設最低投資額。
二.創業(ye) 板市場對上市企業(ye) 的要求1.業(ye) 板首次上市條件創業(ye) 板首次上市要求一般比現有主板市場寬鬆,在業(ye) 務記錄方麵,它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也無需作盈利預測,僅(jin) 需有"業(ye) 務目標聲明",清楚說明大約三年內(nei) ? 的主要業(ye) 務方向和所集資金的用途,以及顯示公司有兩(liang) 年從(cong) 事"活躍業(ye) 務活動"的記錄,由會(hui) 計師申報上市前兩(liang) 年的財務業(ye) 績;在最低市值要求方麵,它對企業(ye) 上市的最低市值規定為(wei) 4600萬(wan) 港元;不需要包銷要求,首次招股時,最低公眾(zhong) 持有量為(wei) 3000萬(wan) 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0%--25%以上,股東(dong) 人數100人以上。允許業(ye) 務競爭(zheng)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dong) 如擁有任何與(yu) 上市公司競爭(zheng) 的業(ye) 務,須全麵披露。最為(wei) 寬鬆的是,創業(ye) 板上市委員會(hui) 還可按個(ge) 別情況,考慮豁免公司遵守任何上市要求。而主板市場要求在過往三年合計有5000萬(wan) 港元的贏利記錄,最近一年達2000萬(wan) ,上市時最低市值一億(yi) 港元,首次招股時,最低公眾(zhong) 持有量為(wei) 5000萬(wan) 或已發行股本的25%(兩(liang) 者取其高),必須全麵包銷。在創業(ye) 板成立初期,隻接受在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以及中國內(nei) 地注冊(ce) 企業(ye) 的上市申請。另外,公司須有主營業(ye) 務,允許有一些支持主營業(ye) 務的相關(guan) 業(ye) 務,多類型綜合業(ye) 務的公司、投資公司及單位信托基金將不允許上市;公司還可發行債(zhai) 務票據、認購權證及其它可換股證券,集資用途說明須具體(ti) 明確,但衍生工具不允許上市。
2.業(ye) 板公司的發行方式聯交所將設立一個(ge) 獨立的創業(ye) 板上市委員會(hui) 來考慮創業(ye) 板的上市申請。創業(ye) 委員會(hui) 成員包括經紀、會(hui) 計界、法律界等市場參與(yu) 者及科技發展機構人士。創業(ye) 板上市委員會(hui) 會(hui) 保留絕對的權力拒絕任何上市申請,對違反上市規則的事宜進行調查及采取紀律行動,以確保市場的暢順運作。
創業(ye) 板市場沒有發行數額的限製,合資格的公司,都可以申請到創業(ye) 板上市。公司可自由決(jue) 定采用何種招股機製上市,並非進行包銷,但該公司隻可以在招股章程所載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才可以上市。必須委任一名保薦人以協助上市申請及負責對有關(guan) 文件作出仔細審核及披露。提交上市申請時的所有文件必須是最終的定稿,但上市申請人可就重大疑問於(yu) 正式提交上市申請前,向創業(ye) 板上市委員會(hui) 提出書(shu) 麵谘詢。
3.業(ye) 板上市公司的管治要求創業(ye) 板市場設有較主板市場更為(wei) 嚴(yan) 格的公司管治措施,以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及符合適當的商業(ye) 守則。創業(ye) 板上市公司必須委任兩(liang)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聘任一名全職合資格會(hui) 計師負責監督財務、會(hui) 計及內(nei) 部監管職能,指定一名執行董事為(wei) 監察主任,督促公司及董事遵守上市規則,成立審計委員會(hui) 審查有關(guan) 內(nei) 部監管事宜,將由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主席,其大部分成員應為(wei) 獨立人士。公司管理層股東(dong) 及財務股東(dong) 在公司上市時,須至少持有公司的發行股本的35%。上市後,須繼續聘用保薦人至少兩(liang) 個(ge) 完整的財政年度,保薦人須以顧問身份協助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管理層股東(dong) 所持股份在兩(liang) 年內(nei) ,財務股東(dong) 在六個(ge) 月內(nei) 不允許轉讓。
4.市後資料披露要求較主板市場更為(wei) 頻密、詳盡和準確,除了執行現有主板市場的規定外,創業(ye) 板公司上市後的額外披露要求包括:季度及半年業(ye) 績報告(不須經過審核)於(yu) 有關(guan) 期間結束後的45天內(nei) 公布,末期經審核的全年業(ye) 績報告須於(yu) 年結後的三個(ge) 月內(nei) 公布,上市後的首兩(liang) 個(ge) 財政年度內(nei) ,每半年要把業(ye) 務目標及其後的發展速度作一比較,該比較報告須於(yu) 中期業(ye) 績報告及年刊中刊出。公司的分配方案隻須股東(dong) 大會(hui) 通過,沒有其它條件限製。
三.創業(ye) 板市場對保薦人的要求1.薦人的角色及責任保薦人在為(wei) 創業(ye) 板市場建立信心方麵扮演著一個(ge) 關(guan) 鍵角色。作為(wei) 一名獨立專(zhuan) 家的保薦人,必須確保申請上市時程序是以專(zhuan) 業(ye) 手法處理,且仔細審核有關(guan) 文件,上市時采取合理步驟以確定發行人適合上市、所披露的事實準確完整並無誤導、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上市後至少兩(liang) 個(ge) 完整財政年度內(nei) ,保薦人須以顧問身份在發行人刊發任何公告前審核該等公告以確保符合上市規則,保薦人將作為(wei) 與(yu) 聯交所的主要溝通渠道,對聯交所的提問作出迅速回應。
2.薦人的資格準則為(wei) 使保薦人能擔當起其重要職責,聯交所規定申請成為(wei) 保薦人必須符合若幹資格準則,規定如下:申請人是根據公司條例注冊(ce) 成立的有限公司;擁有證監會(hui) 發出投資顧問或證券商執照;公司於(yu) 過往五年內(nei) ,在至少兩(liang) 次新上市中擔任主要角色;公司須雇傭(yong) 至少兩(liang) 名有相關(guan) 經驗的主要主管及兩(liang) 名全職助理主管,有關(guan) 雇員須於(yu) 證監會(hui) 注冊(ce) 為(wei) 投資顧問、證券交易尚及投資顧問代表、證券交易商代表;擁有實繳股本及非供分派儲(chu) 備不少於(yu) 港幣一千萬(wan) 。上市企業(ye) 的核數師、申報會(hui) 計師和法律顧問不能擔任保薦人。
3.保薦人的監管基於(yu) 創業(ye) 板上市公司的業(ye) 務性質,投資於(yu) 創業(ye) 板市場的風險,可能會(hui) 較投資於(yu) 主板市場大,這意味著信息披露素質及市場的持正操作更為(wei) 重要,因此香港聯交所和證監會(hui) 將會(hui) 專(zhuan) 注於(yu) 確保保薦人的表現符合市場要求,而這也表示隨著施行更加嚴(yan) 謹的信息披露製度,保薦人也須承擔更大的責任。香港聯交所作為(wei) 前線的監管機構及整個(ge) 上市過程的經理人,最低限度要查核保薦人是否妥善地履行職責。如果發現有關(guan) 方麵未履行職責或未披露充分的信息,將會(hui) 要求對有關(guan) 公司的管理層或保薦人施加製裁。聯交所將設置保薦人登記名冊(ce) ,並且每年按標準對所有保薦人進行評核,以重新確定其是否繼續符合資格準則。
四.創業(ye) 板對市場的監管1.業(ye) 板的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構思中的創業(ye) 板市場是否成功,投資者的信心很重要,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jue) 於(yu) 適當的監管和政策環境,以確保市場的素質、持正操作和透明度。創業(ye) 板市場將遵循的三個(ge) 基本原則:保護投資者利益及確保市場持正操作;推行嚴(yan) 謹的監管、監察和執法措施;依循嚴(yan) 格的信息披露標準及"買(mai) 者自負"原則。主板市場的監管原則,也同時適用於(yu) 創業(ye) 板市場,兩(liang) 個(ge) 市場監管的最終目標都是必須確保市場使用者、投資者、發行人、中介機構和其它類似的參與(yu) 者,對於(yu) 市場是廉潔公正這一點,抱有高度的信心。為(wei) 鼓勵新興(xing) 創業(ye) 公司涉足新市場,創業(ye) 板的企業(ye) 首次上市要求較主板市場較寬鬆,但由於(yu) 創業(ye) 板市場上市規模較小,交易不如主板活躍、資產(chan) 與(yu) 業(ye) 績評估分析的難度也較高等原因,使得創業(ye) 板市場風險較主板市場高,因此,對於(yu) 須提供予投資者的信息素質、發行人及顧問對法規的遵守程度,以及監管機構對市場的監管素質等,較主板市場更為(wei) 嚴(yan) 格,以確保與(yu) 新興(xing) 市場有關(guan) 的任何風險,隻可能來自於(yu) 有關(guan) 公司及其業(ye) 務的較短曆史及其新興(xing) 性質,而並非是由於(yu) 對市場運作和持正監管有任何妥協所致。
2.業(ye) 板的監管體(ti) 係創業(ye) 板監管對象包括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上市公司和保薦人。監管主體(ti) 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及期貨事物監察委員會(hui) 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有關(guan) 機構。具體(ti) 說來,對市場表現及保薦人的監管最初由聯交所及證監會(hui) 合作進行。隨著市場的成熟,聯交所作為(wei) 一個(ge) 私人自律機構,承擔證監會(hui) 交給它的監管上市程序和上市公司第一線的監管責,聯交所將就上市申請作高層次的業(ye) 務審核,審查上市申請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時及上市後都會(hui) 預先審閱公司文件和公告,以確保符合創業(ye) 板的上市條件,減低市場風;而證監會(hui) 作為(wei) 法定機構承擔執行法律的職責,負責第二線的監管。創業(ye) 板市場是個(ge) 高風險的市場,但投資者的風險應限於(yu) 他們(men) 所投資的企業(ye) ,而不應來自於(yu) 市場的健全性和素質。因此,保薦人、聯交所及證監會(hui) 對創業(ye) 板的監督負有很大的責任,以遏止和打擊任何威脅市場持正操作的失當行為(wei) 。如果單純推行以信息披露為(wei) 基礎的製度,卻沒有相應地建立適當的製衡措施,將會(hui) 有損於(yu) 投資者的利益,並對市場造成破壞。因此,就創業(ye) 板市場而言,香港聯交所作為(wei) 前線監管機構仍會(hui) 在監督新市場方麵發揮重要作用,以及如遇到違反創業(ye) 板市場上市規則的個(ge) 案,聯交所應負責執行有關(guan) 規則,采取適當行動。在市場運行初期,香港證監會(hui) 和聯交所在市場監察和執法方麵,將會(hui) 有緊密的聯係。另外,香港證監會(hui) 還將與(yu) 中國證監會(hui) 保持緊密的監管合作。
3.業(ye) 板市場是個(ge) 典型的以信息披露為(wei) 基礎的市場,這並非意味著市場的監管較為(wei) 寬鬆。它要求發行人披露所有必要及有關(guan) 信息,以便投資者能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有根據的決(jue) 定。與(yu) 主板市場"同時以監管機構評審和公司自行披露為(wei) 本"的製度不同之處就在於(yu) ,創業(ye) 板市場下的監管機構不會(hui) 對投資的利弊作出評論,或就所發售的證券或所提供的投資機會(hui) 作出判斷,無論有關(guan) 判斷是好是壞。上市申請人或其業(ye) 務在商業(ye) 上的可行性,並非香港證監會(hui) 或聯交所的關(guan) 注所在。監管機構隻會(hui) 盡力確保有關(guan) 文件以就有關(guan) 公司及其證券所提供所有重要的資料,以便投資者自行是否值得投資,以信息披露為(wei) 基礎的製度要求投資者有一定程度的認識,而在很大程度上,這個(ge) 製度依賴投資者主動閱讀和了解有關(guan) 方麵向他們(men) 披露的事項,然後才作出投資決(jue) 定。以信息披露為(wei) 基礎的製度是否成功,也取決(jue) 於(yu) 以下各點:是否存在適當規定,列明需予披露的事項;交易所或監管機構持之以恒地嚴(yan) 格監管,確保市場遵守信息披露規則;專(zhuan) 業(ye) 人士稱職,掌握有關(guan) 的信息披露規則,並能在實際操作中予以應用;監管機構對違規情況,積極主動采取整頓和執法行動;法律製度可讓投資者通過合理的途徑,對違規者采取訴訟行動。
4.監管方麵要強調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的自我保護,強調監管機構對發行者質量的要求以及對投資者保護的責任,其核心監管原則就是遵循以披露為(wei) 主及以此為(wei) 前提的買(mai) 者自負。創業(ye) 板是個(ge) 高風險的市場,這種高風險的性質,是基於(yu) 以下因素所:尋求上市的公司規模較小,其業(ye) 務處於(yu) 創業(ye) 初期,有關(guan) 企業(ye) 的業(ye) 務屬於(yu) 新興(xing) 行業(ye) ,缺乏盈利業(ye) 績等。香港證監會(hui) 與(yu) 聯交所並沒有所需的專(zhuan) 門知識,來檢討或評估一項業(ye) 務在商業(ye) 上的可行性。然而保薦人及財務公司卻具備專(zhuan) 業(ye) 知識和經驗,以衡量一家公司的發展潛質及其證券是否有市場承受力,從(cong) 而更有效地判斷該公司或有關(guan) 業(ye) 務在商業(ye) 方麵是否可行。因此,在監管創業(ye) 板市場方麵,香港證監會(hui) 對公司上市在財務上帶來的好處及壞處,或公司的商業(ye) 可行性,不會(hui) 作出任何判斷。因此,"買(mai) 者自負"這個(ge) 原則便較為(wei) 適用於(yu) 創業(ye) 板市場。市場應自行決(jue) 定某家企業(ye) 是否在商業(ye) 上可行,任何監管製度均不可以以及不應該取代投資者自行判斷,如果投資者因為(wei) 未充分了解有關(guan) 投資風險而作出錯誤決(jue) 定,他也不應要求監管機構就其本身的錯誤判斷而作出賠償(chang) 。聯交所認為(wei) 創業(ye) 板市場應以那些在投資創業(ye) 板市場公司之前,有能力對公司的業(ye) 務情況以及所涉及風險作出透徹、客觀評核的投資者(即專(zhuan) 業(ye) 投資者和充分了解市場的散戶投資者)為(wei) 對象,不應鼓勵其他對投資於(yu) 高風險公司缺乏適當認識或主要受傳(chuan) 言牽引的散戶投資者參與(yu) 這市場。因此,該市場的營運及監管模式乃特別為(wei) 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
4.監管方麵要強調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的自我保護,強調監管機構對發行者質量的要求以及對投資者保護的責任,其核心監管原則就是遵循以披露為(wei) 主及以此為(wei) 前提的買(mai) 者自負。創業(ye) 板是個(ge) 高風險的市場,這種高風險的性質,是基於(yu) 以下因素所:尋求上市的公司規模較小,其業(ye) 務處於(yu) 創業(ye) 初期,有關(guan) 企業(ye) 的業(ye) 務屬於(yu) 新興(xing) 行業(ye) ,缺乏盈利業(ye) 績等。香港證監會(hui) 與(yu) 聯交所並沒有所需的專(zhuan) 門知識,來檢討或評估一項業(ye) 務在商業(ye) 上的可行性。然而保薦人及財務公司卻具備專(zhuan) 業(ye) 知識和經驗,以衡量一家公司的發展潛質及其證券是否有市場承受力,從(cong) 而更有效地判斷該公司或有關(guan) 業(ye) 務在商業(ye) 方麵是否可行。因此,在監管創業(ye) 板市場方麵,香港證監會(hui) 對公司上市在財務上帶來的好處及壞處,或公司的商業(ye) 可行性,不會(hui) 作出任何判斷。因此,"買(mai) 者自負"這個(ge) 原則便較為(wei) 適用於(yu) 創業(ye) 板市場。市場應自行決(jue) 定某家企業(ye) 是否在商業(ye) 上可行,任何監管製度均不可以以及不應該取代投資者自行判斷,如果投資者因為(wei) 未充分了解有關(guan) 投資風險而作出錯誤決(jue) 定,他也不應要求監管機構就其本身的錯誤判斷而作出賠償(chang) 。聯交所認為(wei) 創業(ye) 板市場應以那些在投資創業(ye) 板市場公司之前,有能力對公司的業(ye) 務情況以及所涉及風險作出透徹、客觀評核的投資者(即專(zhuan) 業(ye) 投資者和充分了解市場的散戶投資者)為(wei) 對象,不應鼓勵其他對投資於(yu) 高風險公司缺乏適當認識或主要受傳(chuan) 言牽引的散戶投資者參與(yu) 這市場。因此,該市場的營運及監管模式乃特別為(wei) 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