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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境內(nei) 企業(ye) 申請到香港創業(ye) 板上市審批與(yu) 監管指引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並規範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guan) 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nei) 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wei) ;

(三)符合香港創業(ye) 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上市保薦人認為(wei) 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ye) 優(you) 先批準。

 

二、境內(nei) 企業(ye) 申請到香港創業(ye) 板上市須向證監會(hui) 提交的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nei) 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ye) 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ye) 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三)公司設立批準文件;

(四)具有證券從(cong) 業(ye) 資格的境內(nei) 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guan) 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nei) 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wei) 出具的法律意見書(shu) (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nei) 容與(yu) 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shu) 的內(nei) 容與(yu) 格式〉》製作);

(五)會(hui) 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hui) 計準則、股份有限公司會(hui) 計製度編製和按照國際會(hui) 計準則調整的會(hui) 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關(guan) 於(yu) 國有股權管理的批複文件;

(七)較完備的招股說明書(shu) ;

(八)證監會(hui) 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境內(nei) 企業(ye) 申請到香港創業(ye) 板上市的審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3個(ge) 月前,保薦人須代表公司向證監會(hui) 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項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為(wei) 原件),同時抄報有關(guan)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如有關(guan) 政府部門對公司的申請有異議,可自收到公司申請文件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意見書(shu) 麵通知證監會(hui) 。(二)證監會(hui) 就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利用外資政策以及其他有關(guan) 規定會(hui) 商國家經貿委。(三)經初步審核,證監會(hui) 發行監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函告公司,抄送財政部、外經貿部和外匯局;不同意受理的,說明理由。(四)證監會(hui) 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向證監會(hui) 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項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為(wei) 原件);申請文件齊備,經審核合規,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間外經貿部、外匯局和財政部(如涉及國有股權)等部門未提出書(shu) 麵反對意見的,證監會(hui) 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經批準後,公司方可向香港

四、上市後監管事宜

公司在香港創業(ye) 板上市後,證監會(hui) 將根據監管合作備忘錄及與(yu) 香港證監會(hui) 簽署的補充條款的要求進行監管。

五、其他有關(guan) 事宜

(一)香港聯交所認可的創業(ye) 板上市保薦人方可擔任境內(nei) 企業(ye) 到創業(ye) 板上市的保薦人。如保薦人有違規行為(wei) 或其他不適當行為(wei) ,證監會(hui) 可視情節輕重,決(jue) 定是否受理該保薦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請;(二)證監會(hui) 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在境內(nei) 外中介機構確定後,將有關(guan) 機構名單報證監會(hui) 備案;(三)公司須在上市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與(yu) 本次發行上市有關(guan) 的公開信息披露文件及發行上市情況總結報證監會(hui) 備案。(四)公司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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