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ye) 板的主要上市規定
一、不設贏利要求
由於(yu) 了解到高增長企業(ye) 可能在創業(ye) 期間並不一定錄得贏利紀錄,故《創業(ye) 板上市規則》並無規定新上市申請人一定要有過往贏利紀錄才可在創業(ye) 板上市。
二、保薦人及其持續聘任期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ye) 板保薦人為(wei) 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財政年度餘(yu) 下的時間以及其後兩(liang) 個(ge) 完整的財政年度(「指定期間」)。
三、可接受的司法管轄地區
新申請人必須依據香港、中國、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的法例注冊(ce) 成立。
四、經營曆史
新申請人須:
1. 證明公司在緊接遞交上市申請前具有至少24個(ge) 月的活躍業(ye) 務紀錄。若符合下列情況,上述的要求可減至12個(ge) 月:
(a)首次上市文件中的會(hui) 計師報告顯示過去12個(ge) 月期內(nei) 的營業(ye) 額不少於(yu) 5億(yi) 港元、會(hui) 計師報告中所載對上財政年度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顯示總資產(chan) 不少於(yu) 5億(yi) 港元或上市時市值最少達5億(yi) 港元;
(b)上市時由公眾(zhong) 持有的公司市值最少要達1億(yi) 5千萬(wan) 港元,由最少300名公眾(zhong) 股東(dong) 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東(dong) 分別合共持有不超過由公眾(zhong) 持有的股本證券的35%及50%;
(c) 股份的首次公開招股價(jia) 不少於(yu) 1港元;
附注:如上市申請人為(wei) 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ge) 月活躍業(ye) 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準下獲放寬。
2. 一直積極發展一主營業(ye) 務;
3. 於(yu) 活躍業(ye) 務紀錄期間,其管理層及擁有權大致相同;
4. 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ye) 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hui) 的控製權及不少於(yu) 50%的實際經濟權益
5.編製會(hui) 計師報告,該報告須涵蓋緊接上市文件刊發前兩(liang) 個(ge) 完整的財政年度。若新申請人符合上述項目(1)(a)至(c),則該等會(hui) 計師報告須涵蓋的期間應為(wei) 活躍業(ye) 務紀錄開始起計至少12個(ge) 月。
五、業(ye) 務前景
新申請人須列明其業(ye) 務目標,並闡釋於(yu) 指定期間內(nei) 擬如何達致該目標。
六、最低公眾(zhong) 持股量
七、新申請人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對於(yu) 市值不超過港幣40億(yi) 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zhong) 持股量為(wei) 25%,涉及金額須達港幣30,000,000元;
2. 對於(yu) 市值超過港幣40億(yi) 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zhong) 持股量為(wei) 以下較高者 : i)由公眾(zhong) 持有的證券的市值相等於(yu) 10億(yi) 港元(在上市時決(jue) 定)的百分比或 ii)20%;
3.新申請人必須於(yu) 上市時有公眾(zhong) 股東(dong) 不少於(yu) 100人。如新申請人能符合12個(ge) 月活躍業(ye) 務紀錄的要求,新申請人必須於(yu) 上市時有公眾(zhong) 股東(dong) 不少於(yu) 300人。
八、公司治理
新申請人須:
1. 聘任才幹勝任的人員負責下列職位:公司秘書(shu) 、合資格會(hui) 計師、監察主任及授權代表;
2. 聘任至少兩(liang) 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及
3. 成立審核委員會(hui) 。
九、承銷安排
於(yu) 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時,無硬性包銷規定。
十、其它
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dong) 及主要股東(dong) 合共須占新申請人不少於(yu) 35%的已發行股本。
十一、上市程序
十二、首次上市成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類別一般包括:
1. 專(zhuan) 業(ye) 費用
保薦人費用,公司法律顧問費用,保薦人法律顧問費用,申報會(hui) 計師費用,物業(ye) 估值費用,公關(guan) 服務顧問費用。
2. 印刷方麵的成本
招股章程、申請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費,翻譯費。
3. 市場推廣支出
4. 其它包括股票過戶登記處費用,收款銀行費用,包銷商傭(yong) 金(如適用),首次上市費,交易征費,交易費等。
除首次上市費、交易征費及交易費外,上列所有其它費用均可由新申請人與(yu) 有關(guan) 方麵商議,不過收費多寡會(hui) 受市場因素影響。
首次上市費一般占首次上市總成本的小部份,須於(yu) 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同時向聯交所繳付。首次上市費不予退款,並以與(yu) 上市申請有關(guan) 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有關(guan) 費用的詳情載於(yu) 《創業(ye) 板上市規則》附錄九。
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征費為(wei) 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jia) 值的0.0035%。另外,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費為(wei) 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jia) 值的0.0025%。詳情請參閱《創業(ye) 板上市規則》附錄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