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IPO
企業重組上市IPO

VIE架構中,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香港設立公司的設計

VIE架構的實際操作

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創始人或是與(yu) 之相關(guan) 的管理團隊設置一個(ge) 離岸公司。一般而言,每個(ge) 股東(dong) 需要單獨設立 BVI 公司(之所選擇bvi公司是什麽(me) 意思,是因其具有注冊(ce) 簡單、高度保密優(you) 勢),比如在維京群島(BVI)或是開曼群島

二、該公司與(yu) VC、PE及其他的股東(dong) ,再共同成立一個(ge) 公司(通常是注冊(ce) 開曼公司),作為(wei) 上市的主體(ti) 。

三、上市公司的主體(ti) 再在香港設立一個(ge) 殼公司,並持有該香港公司100%的股權。



四、香港公司再設立一個(ge) 或多個(ge) 境內(nei) 全資子公司(WFOE)

五、該WFOE與(yu) 國內(nei) 運營業(ye) 務的實體(ti) 簽訂一係列協議,具體(ti) 包括:《股權質押協議》、《業(ye) 務經營協議》、《股權處置協議》、《獨家谘詢和服務協議》、《借款協議》、《配偶聲明》。通過這些協議,注冊(ce) 在開曼或者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母公司最終了控製中國的內(nei) 資公司及其股東(dong) ,使其可以按照外資母公司的意誌經營內(nei) 資企業(ye) 、分配、轉移利潤,最終在完稅後將經營利潤轉移至境外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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