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IPO
企業重組上市IPO

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規

本文所指擬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擬上市的公司的注冊(ce) 地和上市資產(chan) 均在中國大陸的企業(ye) 。

國內(nei) 企業(ye) 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首先是要確立公司組織形式為(wei) 股份公司。下麵將向您介紹從(cong) 股份公司的組建設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內(nei) 容,以便於(yu) 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業(ye) 發起設立或改製為(wei) 股份公司並成功地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還要依據國內(nei) 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同時期還有某些變化,這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確認識股份製和股份製公司

(一)股份製

1、股份公司經營的產(chan) 品和勞務是商品,股份公司的產(chan) 權也是商品,因為(wei)

它已隨著股票上市而不斷發生產(chan) 權和股權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經營它的商品產(chan) 品或勞務之外,也要進行資產(chan) 的經營。

2、進行改造股份製是社會(hui) 資金的重新組合、企業(ye) 產(chan) 權的變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責權利的再分配。

(二)我國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股份而設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設立方式無須製作認股書(shu) ,無須向社會(hui) 公開募集股份,無須召開創立大會(hui) ,設立程序比募集設立簡單。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yu) 股份向社會(hui) 募集認購而成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比發起設立方式複雜,要實行公開募股和召開創立大會(hui) 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設立形式

1、新設

按照我國股份製試點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資主體(ti) 資格的境內(nei) 、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e) 、事業(ye) 及其他單位,將自己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的部分財產(chan) 以發起人的身份出資,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出資人仍獨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現有企業(ye) 改製

現有企業(ye) 改製,可以實行發起設立,也可以實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可以少於(yu) 5人。實踐中有實力國有企業(ye) ,多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二、企業(ye) 重組基本模式

1、整體(ti) 上市模式

發起人企業(ye) 不進行資產(chan) 調整,原企業(ye) 整體(ti) 上市,此種模式是用於(yu) 下列條件:

(1)新建的企業(ye) 或社會(hui) 負擔較小的老企業(ye) ;

(2)資產(chan) 相關(guan) 性大、業(ye) 務單一;

(3)非經營性資產(chan) 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業(ye) 集團把經營性資產(chan) 及相關(guan) 的負債(zhai) 和權益投入擬上市公司,剝離非經營性資產(chan) 。被剝離資產(chan) 若有較強盈利能力,一般應重組成新的法人主體(ti) ,原企業(ye) 撤銷;否則就保留原企業(ye) 法人地位,對擬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條件為(wei) :(1)大而全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ye) ;(2)資產(chan) 相關(guan) 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擔非經營性資產(chan) 。

3、合並模式

該模式是原企業(ye) 通過購買(mai) 或股權交換方式取得對另一個(ge) 企業(ye) 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業(ye) 的全部資產(chan) ,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購企業(ye) 成為(wei) 原企業(ye) 的附屬公司或被撤銷;也可新設立股份公司,納入兩(liang) 家以上企業(ye) 的資產(chan) ,原有企業(ye) 全部撤銷。適用於(yu) :(1)原企業(ye) 規模小,但相對獨立,業(ye) 務聯係緊密;(2)各企業(ye) 有自己的優(you) 勢,在行業(ye) 中有一定的影響;(3)單個(ge) 一家企業(ye) 規模小,無法滿足上市的要求。

企業(ye) 股份製改製與(yu) 重組,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籌備相當長的時間,編寫(xie) 多種資料,經過各個(ge) 管理機關(guan) 審批,需要技術、財務會(hui) 計、評估、法律、證券等專(zhuan) 業(ye) 人員參加,最後形成上報文件。因而需要統一的規劃設計、控製、協調、指導、操作,從(cong) 而保證公司籌備的順利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義(yi)

1、募集大筆投資性的、不可隨意撤出的企業(ye) 發展資金。

2、建立長期在股市上融資的條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當30%於(yu) 上市資產(chan) 的資金。

3、控股股東(dong) 的資產(chan) 放大並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為(wei) 投入資金構築了退出平台。

4、有利於(yu) 規範企業(ye) 管理、有利於(yu) 社會(hui) 監督、增強企業(ye) 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國際化的技術、市場、管理和人才等方麵,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hui) ,為(wei) 企業(ye) 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6、作為(wei) 上市公司,能獲得巨大(行情 論壇)的發展和擴張能力。現在的企業(ye) 並購,已經很少采取現金收購,往往是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這種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資金而形成的。

四、國內(nei) 企業(ye) 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點

國內(nei) 企業(ye) 海外上市的途徑可歸為(wei) 兩(liang) 大類:直接上市與(yu) 間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nei) 公司的名義(yi) 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ce) ,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men) 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ye)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ge) 字“H”為(wei) 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ye) 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ge) 字“N”為(wei) 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ye) 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yu) 是:國內(nei) 法律與(yu) 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yu) 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nei) 、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liang) 大部分:國內(nei) 重組、審批(目前,證監會(hui) 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也即取消對涉及境內(nei) 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shu) 的審閱)和境外申請上市。

(二)境外間接上市

由於(yu) 直接上市程序繁複,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ye) ,尤其是民營企業(ye) 為(wei) 了避開國內(nei) 複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nei) 企業(ye) 境外注冊(ce) 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nei) 資產(chan) 的控製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liang) 種形式:買(mai) 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nei) 資產(chan) 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nei) 資產(chan) 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nei) 複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hui) 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nei) 資產(chan) 的控股比例問題和上市時機的選擇。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國企業(ye) 在海外上市通常較多采用直接上市與(yu) 間接上市兩(liang) 大類,但也有少數公司采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zhai) 券上市。但這兩(liang) 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ye) 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采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點

中國企業(ye) 海外上市地點,多為(wei) 香港、美國和新加坡。多倫(lun) 多、倫(lun) 敦、東(dong) 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響力相對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條件及報送文件

一、公司申請上市的必備條件

目前,證監會(hui) 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即取消對涉及境內(nei) 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shu) 的審閱;也取消了境內(nei) 企業(ye) 境外上市的分批預選製,改為(wei) 成熟一家,批準一家;同時還取消了原來重點支持國有企業(ye) 的提法,隻要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不管所有製形式均可申請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內(nei) 企業(ye) 境外上市須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我國有關(guan) 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guan) 固定資產(chan) 投資立項的規定;淨資產(chan) 不少於(yu) 4億(yi) 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yu) 6000萬(wan) 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yu) 5000萬(wan) 美元;

具有規範的法人結構及較完善的內(nei) 部管理製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

證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nei) 公司業(ye) 績除了滿足我國證監會(hui) 的要求,各證交所均對公司申請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東(dong) 盈利不低於(yu) 2000萬(wan) 港幣,前兩(liang) 年累計股東(dong) 盈利不低於(yu) 3000萬(wan) 港元。

二、境內(nei) 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需報送的文件

1、申請報告,其內(nei) 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ye) 務概況,重組方案與(yu) 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ye) 績與(yu) 財務狀況(最近三個(ge) 會(hui) 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預測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需經全體(ti) 董事或全體(ti) 籌委會(hui) 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xie) 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2、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公司審批機關(guan) 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wei) 境外募集公司的批複。

5、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關(guan) 於(yu) 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jue) 議。

6、國有資產(chan) 管理部門對資產(chan) 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複。

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複。

8、公司章程

9、招股說明書(shu) 。

10、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它關(guan) 聯交易協議。

11、法律意見書(shu) 。

12、審計報告、資產(chan) 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13、發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關(guan) 法律、法規名錄

一、基本法律方麵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hui) 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5、香港《公司條例》

6、香港《證券條例》

7、香港《保障投資者條例》

8、香港《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9、香港《股份回購守則》

二、公司章程方麵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2、《關(guan) 於(yu) 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

3、《中國證監會(hui) 海外上市部關(guan) 於(yu) 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dong) 發出會(hui) 議通知信函時間的函》

三、發行與(yu) 交易管理

1、《股票發行與(yu) 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2、《關(guan) 於(yu)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3、《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hui) 關(guan) 於(yu) 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

5、《關(guan) 於(yu) 企業(ye) 申請境外上市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6、《關(guan) 於(yu) 涉及境內(nei) 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7、《關(guan) 於(yu) 境內(nei) 企業(ye) 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

8、《境內(nei) 企業(ye) 申請到香港創業(ye) 板上市審批與(yu) 監管指引》

9、《監管合作備忘錄》

10、《香港創業(ye) 板上市規則》

四、外匯管理方麵

1、《結算、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

2、《關(guan) 於(yu) 境外上市企業(ye) 外匯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3、《關(guan) 於(yu) 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ti) 製的公告》

4、《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

五、財務審計方麵

1、《企業(ye) 財務通則》

2、《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

3、《會(hui) 計基礎工作規範》

4、《股份有限公司會(hui) 計製度》

5、《合並會(hui) 計報表暫行規定》

6、《企業(ye) 兼並有關(guan) 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7、《股份製試點企業(ye) 股票香港上市有關(guan) 會(hui) 計處理問題的補充規定》

8、《股份製試點企業(ye) 股票香港上市會(hui) 計報表有關(guan) 項目調整意見》

9、《關(guan) 於(yu) 香港上市的股份製試點企業(ye) 執行何種會(hui) 計製度等問題的通知》

10、《國際會(hui) 計準則》

11、《國際審計準則》

12、香港《標準會(hui) 計實務說明》

六、工商稅收管理

1、《關(guan) 於(yu) 境外發行股票的股份製公司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關(guan) 於(yu) 外商投資企業(ye) 、外國企業(ye) 和外籍個(ge) 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七、國有資產(chan) 和股權方麵

1、《企業(ye) 國有資產(chan) 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

2、《國有資產(chan) 產(chan) 權界定和產(chan) 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3、《國有資產(chan) 評估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chan) 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4、《關(guan) 於(yu)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國有資產(chan) 折股等問題的複函》

5、《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6、《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dong) 行使股權行為(wei) 規範意見》

7、《國有資產(chan) 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chan) 評估項目核準管理辦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見問題

一、企業(ye) 在國外發行股票有何好處:

1、在國外發行股票,可以增加發行者的國際聲望,提高發行者的地位、信譽和知名度,從(cong) 而有利於(yu) 企業(ye) 開拓國際市場以及在對外貿易中取得信貸和服務的優(you) 惠。

2、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股東(dong) 分散,發行者可較為(wei) 自由地使用籌得的資金,降低企業(ye) 被新股東(dong) 控製的風險。

3、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能夠籌集到各種貨幣的資金,滿足對外匯資金的需求。

4、國外證券市場資金來源廣泛,股票易於(yu) 發行, 特別是當國內(nei) 采取金融緊縮措施時,這種發行大為(wei) 必要。

二、企業(ye) 如何為(wei) 自身正確定位(必要性)

需由財務顧問通過對企業(ye) 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產(chan) 業(ye) 趨勢與(yu) 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業(ye) 的市場潛力和擴張能力,幫助企業(ye) 製定長期戰略發展規劃,並以此確定企業(ye) 的融資計劃和並購擴張等資本經營的安排。

三、企業(ye) 如何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

財務顧問根據對企業(ye) 的客觀論證和融資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內(nei) 外的項目融資、產(chan) 權融資、租賃融資、證券融資、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供企業(ye) 比較,企業(ye) 借助專(zhuan) 業(ye) 力量,根據自身的經營目標和融資目的選擇最優(you) 的融資方案。

四、企業(ye) 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時機、途徑和方法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ye) 狀況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並對企業(ye) 上市作出總體(ti) 規劃,確立上市時間表,提供發行上市股票不同時間地點、途徑的建議,使企業(ye) 作出充分準備。

五、企業(ye) 如何優(you) 化資本結構,增強擴張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問題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ye) 經營目標和資本運作情況,協助製訂現代企業(ye) 製度綱要,作出企業(ye) 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並定期組織專(zhuan) 家顧問團成員與(yu) 企業(ye) 座談交流,提供權威的企業(ye) 診斷谘詢報告和管理決(jue) 策方案。

六、企業(ye) 在海外上市過程中如何與(yu) 境外中介機構打交道

選擇既了解國內(nei) 企業(ye) 同時又熟悉海外資本市場,且經驗豐(feng) 富有良好業(ye) 績的財務顧問,可以在上市過程中為(wei) 企業(ye) 設計最佳的方案,並能很好地協調各機構之間的關(guan) 係,使企業(ye) 能順利、高效、迅速地實現上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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