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一般須有三年的經營記錄,並須呈報最近三年的總審計賬目。如沒有三年經營記錄,某些科技產(chan) 業(ye) 公司、投資實體(ti) 、礦產(chan) 公司以及承擔重大基建項目的公司,隻要能滿足倫(lun) 敦證文所《上市細則》中的有關(guan) 標準,亦可上市。
(2)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應能顯示出為(wei) 其公司經營記錄所承擔的責任。
(3)公司呈報的財務報告一般須按國際或英美現行的會(hui) 計及審計標準編製,並按上述標準獨立審計。
(4)公司在本國交易所的注冊(ce) 資本應超過70萬(wan) 英鎊,已至少有25%的股份為(wei) 襯會(hui) 公眾(zhong) 持有。實際上,如想通過倫(lun) 敦證交所進行國際募股,其總股本一般要求不少於(yu) 2500萬(wan) 英鎊。
(5)公司須按倫(lun) 敦證券交易所規範要求(包括歐共體(ti) 法令和1986年版金融服務法〕編製上市說明書(shu) ,發起人需使用英語發布有關(guan) 信息。
發行債(zhai) 券一般指通過倫(lun) 敦證券交易所發行歐洲債(zhai) 券,其要求明顯低於(yu) 股票發行要求。因為(wei) 債(zhai) 券的市場行情變化一般不取決(jue) 於(yu) 發行人的經營表現,而更多的是受利率和通貨變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