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行俱樂(le) 部
一、在香港上市的優(you) 勢
1.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是國際公認的金融中心,業(ye) 界精英雲(yun) 集,已有眾(zhong) 多中國內(nei) 地企業(ye) 及跨國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資。
2.建立國際化運營平台
香港沒有外匯管製,資金流出入不受限製;香港稅率低、基礎設施一流、政府廉潔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於(yu) 內(nei) 地發行人建立國際化運作平台,實施“走出去”戰略。
3.本土市場理論
香港作為(wei) 中國的一部分,長期以來是內(nei) 地企業(ye) 海外上市的首選市場。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雙重上市的內(nei) 地企業(ye) ,其絕大部分的股份買(mai) 賣在香港市場進行。香港的證券市場既達到國際標準,又是內(nei) 地企業(ye) 上市的本土市場。
4.健全的法律體(ti) 製
香港的法律體(ti) 製以英國普通法為(wei) 基礎,法製健全。這為(wei) 籌集資金的公司奠定堅實的基礎,也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
5.國際會(hui) 計準則
除《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外,在個(ge) 別情況下,香港交易所也會(hui) 接納新申請人采用美國公認會(hui) 計原則及其它會(hui) 計準則。
6.完善的監管架構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力求符合國際標準,對上市發行人提出高水準的披露規定。我們(men) 對企業(ye) 管治要求嚴(yan) 格,確保投資者能夠從(cong) 發行人獲取適時及具透明度的資料,以便評價(jia) 公司的狀況及前景。
7.再融資便利
上市6個(ge) 月之後,上市發行人就可以進行新股融資。
8.先進的交易、結算及交收措施
香港的證券及銀行業(ye) 以健全、穩健著稱;交易所擁有先進、完善的交易、結算及交收設施。
9.文化相同、地理接近
香港與(yu) 內(nei) 地往來十分便捷,語言文化基本相同,便於(yu) 上市發行人與(yu) 投資者及監管機構溝通。
二、兩(liang) 個(ge) 市場
香港主板
為(wei) 符合盈利或其他財務要求的公司而設。在主板上市的公司的行業(ye) 有綜合性企業(ye) 、銀行以及公用事業(ye) 及地產(chan) 公司等。
香港創業(ye) 板
2008年5月2日,交易所刊發有關(guan) 創業(ye) 板的谘詢總結,載述在2007年7月至10月期間谘詢公眾(zhong) 的結果。經過本次谘詢,創業(ye) 板被重新定位為(wei) 第二板及躍升主板的踏腳石。
創業(ye) 板申請人應注意以下關(guan) 於(yu) 上市要求的規定:
1.創業(ye) 板主要上市要求和主板相似,但是要求放寬(要求稍後有詳細說明)
2.審批創業(ye) 板新上市發行人的權力將由創業(ye) 板上市委員會(hui) 轉授予上市企業(ye)
3.由創業(ye) 板轉往主板的程序簡化
三、H股與(yu) 紅籌股
內(nei) 地企業(ye) 在香港上市主要為(wei) 這兩(liang) 種模式。
H股:指中國境內(nei) (不包括港、澳、台地區)的中國股份公司,直接向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股票並在香港聯交所上市交易的境外上市模式,此種上市模式,需要獲得中國證監會(hui) 的批準,主要的監管法規是《關(guan) 於(yu)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2012]45號,以下簡稱“《監管指引》”)
紅籌股:指公司注冊(ce) 在境外,通常在開曼、百慕大或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適用當地法律和會(hui) 計製度,但公司主要資產(chan) 和業(ye) 務均在我國大陸。紅籌一般有兩(liang) 種模式,一是股權模式,另一種是VIE模式。對於(yu) 紅籌模式,主要的監管法規為(wei) :《關(guan) 於(yu)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的規定》(商務部令2009年第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境內(nei) 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guan) 為(wei) 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境內(nei) 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匯發[2011]19號)
四、上市要求
以下是香港股本證券主板和創業(ye) 板的基本上市要求:
1.財務要求
2.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主板規則》第19章和《創業(ye) 板規則》第24章規定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的基本要求。《主板規則》第19·05(1)(b)條和《創業(ye) 板規則》24·05(1)(b)條及相關(guan) 解釋列明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對股東(dong) 保護的標準。
注冊(ce) 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納的司法地區以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板和創業(ye) 板上市,聯交所將根據每個(ge) 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為(wei) 股東(dong) 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當於(yu) 香港提供的保障水準。2013年9月,聯交所及證監會(hui) 刊發經修訂的【有關(guan) 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 為(wei) 尋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監管指引;以及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質素。
3.會(hui) 計準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準則》、《國際財務匯報準則》或《中國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隻適用於(yu) 中國發行人)編製;經營銀行業(ye) 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ce) 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a、香港主板
如屬海外注冊(ce) 成立的主板新申請人正尋求於(yu) 香港交易所作第二上市,香港交易所可接納其按《美國公認會(hui) 計原則》或在若幹情況下按個(ge) 別情況,接納其他會(hui) 計準則編製的賬目。
b、香港創業(ye) 板
創業(ye) 板新申請人(其主要業(ye) 務活動並不包括地產(chan) 發展及╱或投資)若已經或將會(hui) 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國市場上市,則其按《美國公認會(hui) 計原則》編製的賬目可獲接納。
4.是否適合上市
必須是香港交易所認為(wei) 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ye) 務。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chan) 為(wei) 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hui) 被視為(wei) 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cong) 事或主要從(cong) 事的業(ye) 務是證券經紀業(ye) 務。
五、香港上市流程
那麽(me) 以滿足上述要求為(wei) 前提,內(nei) 地企業(ye) 赴港上市的整體(ti) 流程和安排又與(yu) 大陸不同,我們(men) 將聯交所上市分為(wei) 以下三個(ge) 主要階段:準備階段、審批階段和銷售階段。
準備階段
不論是大陸IPO還是港版IPO,專(zhuan) 業(ye) 中介機構的參與(yu) 是企業(ye) 上市計劃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企業(ye) 能否成功上市可,中介機構發揮了舉(ju) 足輕重的作用,主要的中介機構包括保薦人、律師、專(zhuan) 業(ye) 會(hui) 計師、估值師等等。
在確定要在香港上市的發展策略後,首先召開一次中介協調會(hui) ,與(yu) 保薦人、承銷商、會(hui) 計師、評估師召開上市會(hui) 議,尋求各中介機構在公司上市過程中的通力協作。
前期準備時,保薦人需要為(wei) 擬上市公司作出定量分析,並對其各個(ge) 方麵進行評估,對於(yu) 計劃在主板上市的企業(ye) ,必須有不少於(yu) 三個(ge) 財政年度的營業(ye) 記錄,同時還需符合盈利測試,市值/收入測試、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要求中的任意一項:
滿足了香港的上市要求後,公司在此次上市中最重要的一個(ge) 環節就是重組構建了,中介部門將結合公司未來發展方向,對公司的業(ye) 務、股權結構、財務狀況等方麵進行重組,使之成為(wei) 符合上市規定、吸引投資者的新實體(ti) ,其中,最為(wei) 經典的紅籌模式的基本重組構建如下:
我們(men) 舉(ju) 個(ge) 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境內(nei) 公司A現擬香港上市,其在境外(開曼群島)設立離岸公司,該公司今後即作為(wei) 上市主體(ti) ,首先,公司股東(dong) 必須向有關(guan) 部門申報及備案它於(yu) 境外設立的BVI公司,隨後股東(dong) 持有的境內(nei) 股權裝入BVI公司,這樣就將擬上市公司的企業(ye) 性質由原來的內(nei) 資企業(ye) 變更為(wei) 外商獨資企業(ye) 。
得到了相關(guan) 的申請獲批後,BVI公司以外匯形式向股東(dong) 繳付有關(guan) 收購的作價(jia) ,收購完成後,BVI公司再在香港設立擬上市控股公司,將BVI公司所持有的外商獨資企業(ye) 股權轉讓予該上市控股公司。
接著對境內(nei) 控製公司股權進行評估作價(jia) ,以評估價(jia) 格作為(wei) 參考,香港公司以現金出資,新設公司以股權及現金出資成立一家中外合資企業(ye) (現金占注冊(ce) 資本金30%);雙方簽訂合資合同、公司章程並辦理審批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審批階段
以上,重組完成,擬上市公司就可以向聯交所提出上市申請,預約暫定聆訊日期。
在聆訊日至少25營業(ye) 日之前,公司提交上市申請表格並支付IPO費用。
而聯交所會(hui) 就質量評估進行詳盡審閱:
1.是否符合上市資格;
2.是否適宜上市;
3.業(ye) 務是否可持續;
4.是否遵守《上市規則》、《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
5.是否存在重大披露錯漏……
經初步接受作詳盡審閱之上市申請,證監會(hui) 或香港交易所仍可因資訊不完備而發回申請,發揮申請後可二次審核,也就是快速複核:
1.快速複核適用於(yu) 要求複核上市部發回申請的決(jue) 定;
2.申請人和保薦人有權要求複核上市部發回申請的決(jue) 定及上市委員會(hui) 同意該發回決(jue) 定的裁決(jue) 。
而複核方式則為(wei) 雙重複核:
1.上市部的發回決(jue) 定由上市委員會(hui) 複核;
2.上市委員會(hui) 同意發回決(jue) 定的裁決(jue) 由上市(複核)委員會(hui) 複核。
在經過了詳盡審閱核查之後嗎,聯交所出具意見的時間情況如下:
1.首輪意見:於(yu) 接獲申請後十個(ge) 營業(ye) 日內(nei) 發出;
2.保薦人的回複須完整詳盡,否則香港交易所不會(hui) 進行審閱,香港交易所明確規定不會(hui) 接受類似於(yu) “某部分信息稍後更新、提供”的說辭;
3.合資格人士報告由選自專(zhuan) 家小組的一家外聘企業(ye) 顧問進行審閱。雖然基本上所有顧問都同意遵循簡化上市程序,但延誤仍可能出現。
上市聆訊時間表
關(guan) 於(yu) 上市時間並沒有一個(ge) 預設的確切時間表,主要取決(jue) 於(yu) 保薦人對於(yu) 相關(guan) 問題回複的時間及質量
舉(ju) 例:假定有兩(liang) 輪意見及保薦人對每輪意見的回複均需時五個(ge) 營業(ye) 日,有關(guan) 上市申請預計可於(yu) 提出後大約四十個(ge) 營業(ye) 日內(nei) 提交上市委員會(hui) 進行聆訊。如僅(jin) 有一輪意見而保薦人需十五個(ge) 營業(ye) 日回複,有關(guan) 上市申請可於(yu) 大約二十五個(ge) 營業(ye) 日內(nei) 提交上市委員會(hui) 進行聆訊。
銷售階段
聆訊結束獲得批準後,公司和承銷商開始一係列的股票發行宣傳(chuan) 工作。
到了發行階段,上市公司會(hui) 根據發行時的市場狀況決(jue) 定一個(ge) 價(jia) 格區間,然後邀請投資者在價(jia) 格區間預先表示認購意向,最後以認購結果決(jue) 定最終發行價(jia) 。香港市場以配售和公開招股為(wei) 主要方式。最後塵埃落定,完成新股定價(jia) 及掛牌上市。
七、IPO費用
如屬新申請人發行股本證券,則於(yu) 申請上市時須根據將予上市的股本證券的市值繳付首次上市費。申請人須於(yu) 遞交上市申請表的同時,繳付首次上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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