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IPO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上市條件及操作流程

香港上市要求條件及流程


1、財務要求

香港創業(ye) 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yu) 2個(ge) 財政年度的營業(ye) 記錄,包括:

i.日常經營業(ye) 務有現金流入,於(yu) 香港上市文件刊發之前兩(liang) 個(ge) 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wan) 港元

ii.香港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yi) 港元

2、香港會(hui) 計準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編製。

3、是否適合香港上市

必須是交易所認為(wei) 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ye) 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chan) 為(wei) 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hui) 被視為(wei) 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cong) 事或主要從(cong) 事的業(ye) 務是證券經紀業(ye) 務。

4、營業(ye) 紀錄及管理層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yu) 2個(ge) 財政年度的營業(ye) 記錄:

管理層在最近2個(ge) 財政年度維持不變;最近一個(ge) 完整的財政年度內(nei) 擁有權和控製權維持不變。



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wei) 期較短的營業(ye) 記錄,及/或修訂或豁免營業(ye) 記錄和擁有權及控製權維持不變的要求:

1、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或

2、新成立的【工程項目】公司

5、最低市值1億(yi) 港元

6、公眾(zhong) 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zhong) 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wei) ,3,000萬(wan) 港元

7、公眾(zhong) 持股量:

無論任何時候公眾(zhong) 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若發行人擁有一類或以上的證券,其香港上市時由公眾(zhong) 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但正在申請香港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於(yu) 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於(yu) 3,000萬(wan) 港元。

如發行人預期香港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yi) 港元,則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一個(ge) 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8、股東(dong) 分布

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zhong) 股東(dong)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zhong) 股東(dong) 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zhong) 持股量逾50%

9、招股機製

新申請人可自由決(jue) 定其招股機製,亦可僅(jin) 以配售形式於(yu) 本交易所上市。

10、招股價(jia)

《》和《規則》都沒有規定招股價(jia) ,但新股不得以低於(yu) 麵值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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