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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紅籌上市

香港紅籌上市專(zhuan) 題研究


中國證監會(hui) 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nei) 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shu) 麵確認。
紅籌上市是指中國公司主要運營資產(chan) 和業(ye) 務雖在中國境內(nei) ,但間接以注冊(ce) 在境外離岸法域(通常在開曼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的離岸公司名義(yi) 而在境外交易所(主要是香港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倫(lun) 敦證券交易所、法蘭(lan) 克福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掛牌交易的上市模式。


與(yu) H股上市相比,香港證監會(hui) 對於(yu) 紅籌形式上市的規定較為(wei) 寬鬆,上市費用也更低;另外,上市後再次集資的能力也更強——企業(ye) 上市半年後,便可發行新股再集資;更為(wei) 重要的是,以紅籌股形式上市,原有股東(dong) 套現比H股要容易得多(在香港主板上市,大股東(dong) 在上市6個(ge) 月後,可出售其招股章程中所列載、由其實際擁有的股份)。


同時,高管對於(yu) 內(nei) 地企業(ye) 股權的“偏好”也是這種趨勢形成的一種推動力量。國資委對於(yu) MBO的謹慎與(yu) 高管收購企業(ye) 股權的衝(chong) 突,使得到境外尋求紅籌上市成為(wei) 一種最佳選擇。因為(wei) 同海外公司一樣,紅籌上市企業(ye) 管理層可以享受全部認股權權益,而且股份還可以全部流通。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ce) 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wei) 上市個(ge) 體(ti) ,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you) 點:

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ce) ,控股股東(dong) 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ge) 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yan) 格限製國有企業(ye) 以紅籌方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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