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IPO
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創業板上市要求

香港創業(ye) 板上市條件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zhong) 多,包括為(wei) 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ye) 務:必須從(cong) 事單一業(ye) 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ye) 務的周邊業(ye) 務活動

業(ye) 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ge) 月從(cong) 事“活躍業(ye) 務紀錄”(如營業(ye) 額、總資產(chan) 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yi) 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ye) 務紀錄”減至12個(ge) 月)

業(ye) 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ti) 業(ye) 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yu) 上市那一個(ge) 財政年度的餘(yu) 下時間及其後兩(liang) 個(ge) 財政年度內(nei) 達致該等目標

最低市值:無具體(ti) 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yu) 1億(yi) 港元

最低公眾(zhong) 持股量:3,000萬(wan) 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yi) 港元,最低公眾(zhong) 持股量可減至2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ye) 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dong) 的售股限製:受到限製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ye) 績與(yu) 經營目標的比較。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隻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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