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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今日發布《創業(ye) 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自即日起施行。《規範運作指引》充分借鑒了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市場行之有效的監管經驗,同時還針對創業(ye) 板上市公司的特點,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監管要求,體(ti) 現了深交所對創業(ye) 板上市公司從(cong) 嚴(yan) 監管的理念。

針對創業(ye) 板公司出現的超募資金現象,《規範運作指引》規定:超募資金應同樣存放於(yu) 募集資金專(zhuan) 戶,而且應當投資於(yu) 公司的主營業(ye) 務,不能用於(yu) 開展證券投資、委托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ye) 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為(wei) 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等;公司最晚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後6個(ge) 月內(nei) ,做出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並提交董事會(hui) 審議通過後及時對外披露,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對超募資金使用計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發表獨立意見,並與(yu) 上市公司的公告同時披露。

為(wei) 防範上市公司資金被占用的重大風險,《規範運作指引》規定公司內(nei) 部審計部門每季度應對貨幣資金的內(nei) 控製度檢查一次。

此外,為(wei) 規範特定對象的采訪和調研,避免選擇性信息披露,《規範運作指引》規定上市公司接受特定對象采訪和調研時,要求董事會(hui) 秘書(shu) 全程參加,就調研過程和會(hui) 談內(nei) 容形成書(shu) 麵記錄,與(yu) 采訪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規範運作指引》鼓勵公司將接受特定對象調研、采訪的相關(guan) 情況置於(yu) 公司網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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