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hui) 公告[2010]12號--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公告
〔2010〕12 號
為(wei) 適應上市公司監管實踐的需要,我會(hui) 製定了《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2010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wei) 了規範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行為(wei) ,加強對上市公司及相關(guan) 各方的監督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現場檢查,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中國證監會(hui) )在上市公司及其所屬企業(ye) 和機構(以下統稱檢查對象)的生產(chan) 、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guan) 場所,采取查閱、複製文件和資料、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方式,對檢查對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規範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wei) 。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hui) 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保證提供的有關(guan) 文件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hui) 實施現場檢查的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必須忠於(yu) 職守,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確保現場檢查獨立、客觀、公正、高效,不得幹預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檢查對象的商業(ye) 秘密。
前款規定適用於(yu) 中國證監會(hui) 根據需要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guan) 人員。
第二章 現場檢查內(nei) 容及方式
第五條現場檢查應當重點關(guan) 注下列內(nei) 容:
(一)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
(二)公司治理的合規性;
(三)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行使股東(dong) 權利或控製權的規範性;
(四)會(hui) 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合規性;
(五)中國證監會(hui) 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根據現場檢查內(nei) 容,檢查人員可以采取全麵檢查、專(zhuan) 項檢查、現場走訪、列席會(hui) 議、回訪檢查等方式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
第七條全麵檢查是對公司規範運作情況實行的常規性檢查。專(zhuan) 項檢查是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或者易發風險的重大事項進行的專(zhuan) 門檢查。中國證監會(hui) 可以采取回訪檢查方式檢查公司對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三章 現場檢查程序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hui) 依法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工作,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yu) 2人。必要時,可以聘請證券服務機構予以協助。
第九條檢查對象認為(wei) 檢查人員與(yu) 其存在利害關(guan) 係的,有權申請檢查人員回避。
檢查人員認為(wei) 自己與(yu) 檢查對象有利害關(guan) 係的,應當回避。
對檢查對象提出的回避申請,中國證監會(hui) 應當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以口頭或者書(shu) 麵形式作出決(jue) 定。
第十條實施全麵檢查或者專(zhuan) 項檢查的,中國證監會(hui) 應當至少提前5個(ge) 工作日以書(shu) 麵形式告知檢查對象,要求檢查對象準備有關(guan) 文件和資料,要求相關(guan) 人員在場配合檢查。
在出現重大緊急情況或者有顯著證據證明提前告知檢查對象可能影響檢查效果的情況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或其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不提前告知,實施突擊檢查。
第十一條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shu) 。
第十二條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對象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檢查人員提供檢查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書(shu) 麵承諾。
第十三條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dong) 或實際控製人、並購重組當事人、證券服務機構等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的,中國證監會(hui) 可在檢查事項範圍內(nei) 一並實施檢查,並要求其提供情況說明、工作底稿及其他相關(guan) 文件和資料。
前款規定的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應當配合檢查,保證提供的有關(guan) 文件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hui) 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相關(guan) 證券服務機構存在執業(ye) 違規線索的,可以將該證券服務機構納入檢查範圍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檢查人員可以采取詢問的方式,要求檢查對象及相關(guan) 人員對與(yu) 檢查工作有關(guan) 的事項作出說明,製作詢問筆錄並由被詢問人簽名確認。
第十六條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對有關(guan) 文件、資料和情況進行查閱、複製、記錄、錄音、錄像、照相,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應當確認並保證提供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對檢查對象的生產(chan) 、經營、管理場所進行查看,並檢查有關(guan) 生產(chan) 、銷售、倉(cang) 儲(chu) 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實施全麵檢查或者專(zhuan) 項檢查的,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檢查工作報告,並在檢查工作報告完成後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檢查對象通報檢查情況。
實施回訪檢查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結束後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檢查對象通報檢查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檢查結果公布之前,檢查人員、檢查對象及其相關(guan) 人員負有保密義(yi) 務,不得泄露與(yu) 檢查結果有關(guan) 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者披露事項與(yu) 事實不符的,檢查對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hui) 的要求及時進行披露。
第二十一條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麵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hui) 可以對檢查對象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hui) 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guan) 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guan) 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hui) 應當對此進行複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告知複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hui) 采取前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措施的,應當向檢查對象發出責令改正決(jue) 定書(shu) 並抄送證券交易所。檢查對象應當在收到責令改正決(jue) 定書(shu) 後2個(ge) 工作日內(nei) 披露並通報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
第二十三條檢查對象應當自收到責令改正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30日內(nei) 向中國證監會(hui) 提交整改報告。
整改報告應當包括對照責令改正決(jue) 定書(shu) 逐項落實整改的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nei) 容。
第二十四條整改報告經報中國證監會(hui) 無異議後,報送證券交易所予以披露,並同時披露董事會(hui) 關(guan) 於(yu) 整改工作的決(jue) 議和監事會(hui) 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檢查對象應當按照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在限定期限內(nei) 進行整改,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上一報告期末尚未完成整改工作的進展情況。
檢查對象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中國證監會(hui) 依法采取進一步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hui) 應當跟蹤監督檢查對象的整改情況,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對其整改結果出具評價(jia) 意見。
第二十七條檢查對象以及現場檢查中涉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dong) 或實際控製人、並購重組當事人、證券服務機構等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以下統稱當事人)存在不配合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檢查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的,中國證監會(hui) 可以區別情形和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下列監督管理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參加培訓;
(六)責令定期報告;
(七)認定為(wei) 不適當人選;
(八)中國證監會(hui)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證監會(hu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將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在必要時予以公開。
年度人告的可靠性、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者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hui) 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對相關(guan) 證券服務機構的執業(ye) 情況進行評價(jia) ,評價(jia) 結果作為(wei) 對其執業(ye) 情況的考核內(nei) 容。
第三十條 中國證監會(hui) 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或者掌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guan) 規定的證據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guan) 規定在職權範圍內(nei) 進行立案查處。發現其他違法違規線索的,依法移交有關(guan) 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證監會(hui) 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造成嚴(yan) 重後果;
(二)利用職權打擊報複;
(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泄露當事人商業(ye) 秘密或者個(ge) 人隱私;
(五)依規定應當回避不回避,影響公正執法,造成不良後果;
(六)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wei) 。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hui) 對上市公司的檢查結果並不代表對其投資價(jia) 值的實質性判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投資風險。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2001年3月19日發布的《上市公司檢查辦法》(證監發〔200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