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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廣東省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申請登記指南

大陸企業(ye) 去境外投資,一般需經過投資主管部門(即發改委)、商務主管部門及外匯主管部門的登記和審批程序;如果是特殊行業(ye) 或特殊企業(ye) ,則另需其他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以下是對一般廣東(dong) 企業(ye) 去境外投資所涉及的國內(nei) 審批或備案程序所作出的分析:

一、發改委(局)的審批或備案程序

(一)法律依據

1.《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辦公廳關(guan) 於(yu) 啟用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係統的通知》

3.《廣東(dong) 省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全麵實行企業(ye) 投資項目網上備案的指導意見》




(二)境外投資行為(wei) 的定義(yi)

境內(nei) 各類法人以新建、並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ti) 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ye) 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需發改委(局)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

1.中方投資額10億(yi) 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2.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ye) 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3.中方投資額20億(yi) 美元及以上,並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ye) 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注:

(1)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製裁的國家,發生戰爭(zheng) 、內(nei) 亂(luan) 等國家和地區。

(2)敏感行業(ye) 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幹線、電網,新聞傳(chuan) 媒等行業(ye) 。


(四)需發改委(局)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

1.中央管理企業(ye) 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ye) 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yi) 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地方企業(ye) 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yi) 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注:國家發改委現已啟用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網絡係統,企業(ye) 去境外投資的,可通過該係統網上辦理境外投資項目備案。

二、商務部門審批或備案程序

(一)法律依據

1.《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2.《廣東(dong) 省商務廳關(guan) 於(yu) 境外投資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境外投資行為(wei) 的定義(yi)

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依法設立的企業(ye) 通過新設、並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ye) 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ye) 所有權、控製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wei) 。

(三)商務部門對企業(ye) 境外投資的行為(wei) 實行備案為(wei) 主、核準例外的管理方式。

1.需商務部門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

企業(ye) 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ye) 的,實行核準管理,通過省商務廳報商務部核準。

注:

(1)敏感國家(地區)是指與(yu) 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製裁的國家,以及商務部必要時另行公布的其他國家和地區。與(yu) 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可通過外交部中國領事服務網查詢,受聯合國製裁的國家可通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hui) 製裁委員會(hui) 網站查詢。

(2)敏感行業(ye) 分兩(liang) 類:

a.以技術或設備等實物作價(jia) 出資,相關(guan) 技術、設備等涉及我國限製出口的產(chan) 品和技術的,具體(ti) 包括實行配額管理和國營貿易管理的,屬於(yu) 限製和禁止出口技術目錄的,以及屬於(yu) 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管理的產(chan) 品和技術;

b.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行業(ye) ,主要指涉及跨國境的交通、水利和油氣、礦產(chan) 資源開發類投資以及在有領土爭(zheng) 議地區投資的情況。

2.需商務部門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

(1)廣東(dong) 省商務廳負責辦理下列境外投資的備案:

a.中方協議投資額在1億(yi) 美元以上(含1億(yi) 美元)的;

b.省屬國有企業(ye) 及其控股企業(ye) 開展的境外投資。

(2)其他境外投資的備案(即投資額1億(yi) 美元以下的),省商務廳委托地級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說明:

廣東(dong) 省內(nei) 的各級商務部門統一通過“廣東(dong) 省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係統”對省內(nei) 企業(ye) 境外投資實行管理,即擬境外投資的國內(nei) 企業(ye) 通過前述係統就境外投資進行網上申報備案,備案通過的企業(ye) 獲得《企業(ye) 境外投資證書(shu) 》或《企業(ye) 境外機構證書(shu) 》。

兩(liang) 個(ge) 以上企業(ye) 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dong) 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shu) 麵同意後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後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三、外匯管理登記

(一)法律依據

1.《關(guan) 於(yu) 發布境內(nei) 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二)外匯登記程序

1.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外匯登記

由於(yu) 境內(nei) 企業(ye) 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ye) 前,一般需要向境外支付與(yu) 境外直接投資有關(guan) 費用(如保證金,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等),則境內(nei) 企業(ye) 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境內(nei) 企業(ye) 可通過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前期費用一般不超過境內(nei) 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

2.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企業(ye) 在獲得發改部門和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後,企業(ye) 再通過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注:

1)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的規定,從(cong) 2015年6月1日起,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

2)由於(yu) 外匯登記程序在 2015 年 6 月 1 日前一直由外匯管理部門辦理, 而銀行在此之前未辦理過該類業(ye) 務,因此 13 號文實施後短期內(nei) ,銀行在辦理外匯登記時往往因業(ye) 務不熟練、 缺乏相關(guan) 工作指導等原因而需向外匯管理部門谘詢和溝通,造成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時間竟比 13 號文實施之前更長。但長期來看,外匯管理部門通過 13 號文直接授權銀行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外匯登記手續將比以外更加便捷。

四、其他相關(guan) 部門的登記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即發改委)、商務主管部門及外匯主管部門的審批或備案程序是一般境內(nei) 企業(ye) 境外投資所需經過的程序。如果是特殊行業(ye) 的企業(ye) ,還需經其行業(ye) 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如國土資源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國資監管部門、外事部門、財政部門、海關(guan) 部門等)審批或備案程序。如金融企業(ye) 去境外投資,需金融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國有企業(ye) 去境外投資,則需國有資產(chan) 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如果是投資境外礦產(chan) 資源項目,則需向國土資源部或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網上備案。境內(nei) 企業(ye) 去境外投資時,需具體(ti) 結合其行業(ye) 性質、境外投資項目範圍等因素,以核實其境外投資所需辦理的審批或備案手續,做到境外投資項目國內(nei) 審批程序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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