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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業(ye) 境外投資管理實施辦法》
來源: 杭州市發改委
為(wei) 更好地以“一帶一路”為(wei) 統領加快開放強省建設,以“最多跑一次改革”優(you) 化我省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的指導服務和全程監管,按照《企業(ye)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發布企業(ye)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要求,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注冊(ce) 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nei) (不含寧波市)的企業(ye) (不含中央管理企業(ye) ,以下簡稱“投資主體(ti) ”)直接或通過其控製的境外企業(ye) ,以投入資產(chan) 、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製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guan) 權益的投資活動。其中對“投資活動”、“企業(ye) ”、“控製”的定義(yi) 根據11號令執行。
二、根據11號令有關(guan) 規定,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對全省境外投資進行總體(ti) 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
三、實行核準管理的範圍是投資主體(ti) 直接或通過其控製的境外企業(ye) 開展的敏感類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按照11號令執行。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ye) 的項目。敏感類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四、中方投資額在3億(yi) 美元及以上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
五、中方投資額3億(yi) 美元以下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方投資1000萬(wan) 美元以下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主體(ti) 注冊(ce) 地所在設區市、縣(市、蕭山區、餘(yu) 杭區、富陽區、臨(lin) 安區、柯橋區、上虞區)發展改革委(局)(以下簡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實行備案管理。
六、投資主體(ti) 應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https://www.zjzwfw.gov.cn)向國家、省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備案表並附具有關(guan) 文件。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絡係統的事項,投資主體(ti) 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網絡係統操作指南由省發展改革委發布。
七、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的程序、時限、效力、延期、撤銷、變更等按照11號令執行。由於(yu) 項目規模、內(nei) 容、地點、投資主體(ti) 、股權結構或投資額等發生變化,不再屬於(yu) 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職權範圍的,投資主體(ti) 應當按照11 號令和本辦法規定的備案機關(guan) 及權限,重新辦理備案。
八、投資主體(ti) 可以就境外投資向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谘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發展改革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強國際投資形勢分析,發布境外投資有關(guan) 數據、項目情況等信息,為(wei) 投資主體(ti) 提供信息服務,並通過在線監測、約談函詢、抽查核實等方式對境外投資進行監督檢查。
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境外投資項目違反11號令或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可以據實向省發展改革委舉(ju) 報。省發展改革委將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wei) 記錄,公布並更新浙江省企業(ye)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wei) 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將有關(guan) 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信用浙江”網站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等進行公示,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十、投資主體(ti) 通過其控製的境外企業(ye) 開展大額非敏感類項目的,投資主體(ti) 應當在項目實施前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
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是指中方投資額1億(yi) 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類項目,其中:中方投資額3億(yi) 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類項目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中方投資額1億(yi) 美元(含)至3億(yi) 美元,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十一、由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項目,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外派人員重大傷(shang) 亡、境外資產(chan) 重大損失、損害我國與(yu) 有關(guan) 國家外交關(guan) 係等重大不利情況的,投資主體(ti) 應當在有關(guan) 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網絡係統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如需完成憑證,投資主體(ti) 可通過網絡係統自行打印。
十二、由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項目,投資主體(ti) 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如需完成憑證,投資主體(ti) 可通過網絡係統自行打印。項目完成,是指項目所屬的建設工程竣工、投資標的股權或資產(chan) 交割、中方投資額支出完畢等情形。
十三、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就境外投資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向投資主體(ti) 發出重大事項問詢函。投資主體(ti) 應當按照重大事項問詢函載明的問詢事項和時限要求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提交書(shu) 麵報告。如需完成憑證,投資主體(ti) 可通過網絡係統自行打印。省發展改革委認為(wei) 確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項問詢函及投資主體(ti) 提交的書(shu) 麵報告。
十四、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有關(guan) 格式文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發布企業(ye)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執行。
十五、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浙發改外資〔2016〕39號)同時廢止。寧波市境外投資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格式文本
1. 關(guan) 於(yu) (項目名稱)項目申請備案的請示
2.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
3.XXX發展改革委(局)關(guan) 於(yu)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shu)
4.關(guan) 於(yu) (項目名稱)項目變更的請示
5.XXX發展改革委(局)關(guan) 於(yu) 同意(項目名稱)變更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
6.關(guan) 於(yu) 延長(項目名稱)項目備案通知書(shu) 有效期的請示
7.XXX發展改革委(局)關(guan) 於(yu) 同意延長(項目名稱)項目備案通知書(shu) 有效期的通知
8.關(guan) 於(yu) 境外投資項目有關(guan) 情況的報告
9.大額非敏感類境外投資項目情況報告表
10.境外投資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
11.境外投資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12.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shu)
13.本項投資決(jue) 策人員簽字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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