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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新公司法做賬審計條文

新公司法有關(guan) 香港公司必須做帳及審計的條文:

公司的董事必須就每個(ge) 財政年度擬備財務報表 (《公司條例》第379(1)條);

如公司是控權公司,則必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 (《公司條例》第379(2)條);

該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遵守第379 (1)或(2)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禁12個(ge) 月 (《公司條例》第379(5)條);

公司的董事必須就每個(ge) 財政年度委任核數師 (《公司條例》第394條);

公司的核數師必須就財務報表,擬備一份向成員提交的報告 (《公司條例》第405條);

公司的董事必須在周年成員大會(hui) ,提交該財政年度的報告文件公司省覽 (《公司條例》第429(1)條);

該公司的董事故意沒有遵守第429(1)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禁12個(ge) 月 (《公司條例》第42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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