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 香港新公司條例第622章
香港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已立法通過,並將於(yu) 2014年3月3日實施,特此通知。
新公司條例實施之四個(ge) 主要目的是:
加強企業(ye) 管治
確保規管更為(wei) 妥善
方便營商
使公司法例現代化
新條例將取替原公司條例第32章內(nei) 所有影響公司運作的核心條文, 但有關(guan) 公司「招股章程」,「清盤及公司無力償(chang) 債(zhai) 」和「取消董事、接管人及經理人資格」的條文除外。
新條例的主要修改內(nei) 容重點如下:
1. 公司類別
在新條例下,公司分為(wei) 五種類別: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眾(zhong) 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有限公司(無股本)
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
有股本的公眾(zhong) 無限公司
2. 廢除組織章程大綱
廢除所有本地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
「組織章程細則」將成為(wei) 公司的章程文件。
根據原公司條例第32章注冊(ce) 的公司(下稱「原有公司」),其組織章程大綱的現行條文,將被視為(wei) 該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文。
已采用A表作為(wei) 其組織章程細則的原有公司,該表的規例將會(hui) 繼續適用,除非新條例其後修法將第32章附表1的A表的規例變更為(wei) 不適用。
3. 法團印章
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備存和使用法團印章。
4. 強製性無麵值股份製度
公司股份將會(hui) 沒有麵值 。
新製度適用於(yu) 所有有股本的本地公司 。
新條例載有關(guan) 於(yu) 由有麵值股份改為(wei) 無麵值股份製度的過渡性及推定條文,以便順利過渡 。
所有在新條例生效前發行的股份均視為(wei) 無麵值,無須進行轉換程序 。
公司股份溢價(jia) 帳及資本贖回儲(chu) 備帳貸方的款項,將成為(wei) 公司股本的一部分 。
個(ge) 別公司可視本身的特別情況,決(jue) 定是否需要因應本身實際情況,對公司的章程文件、公司訂立的合約等,作出特定的修訂。
5. 限製法人團體(ti) 擔任董事
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wei) 自然人。
原有公司會(hui) 獲給予由新條例生效日期後起計6個(ge) 月的寬限期,以遵從(cong) 這項新規定。
6. 董事長期服務合約
董事聘用合約超過三年者,須獲成員/股東(dong) 批準。
7. 周年申報表
私人公司提交周年申報表的規定不變,仍須於(yu) 申報表日期(即公司成立為(wei) 法團的周年日)後的42日內(nei) 提交。如逾期提交周年申報表,須繳付較高的注冊(ce) 費。
8. 賬目及報告
中小型企業(ye) 可擬備簡明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
符合以下任何兩項條件的私人公司,可符合資格擬備簡明報告:
(i) 全年收入總額不超過港幣 1 億(yi) 元;
(ii) 資產(chan) 總額不超過港幣 1 億(yi) 元;及
(iii) 財政年度內(nei) 的平均雇員人數不超過 100 人。
9. 公司撤銷注冊(ce)
擴展撤銷注冊(ce) 程序至擔保有限公司。
對不營運公司要求撤銷注冊(ce) ,增加額外的條件,包括:
(i)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ii) 公司的資產(chan) 不包含位於(yu) 香港的不動產(chan) ;
(iii)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chan) 均不包含位於(yu) 香港的不動產(chan) ;及
(iv) 公司並非新條例第749條指明的公司(例如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
10. 成員/股東(dong) 大會(hui)
公司可在取得成員/股東(dong) 一致同意的情況下無須舉(ju) 行周年成員/股東(dong) 大會(hui) 。
周年成員/股東(dong) 大會(hui) 須按會(hui) 計參照期而舉(ju) 行(會(hui) 計參照期是擬備公司周年財務報表的參照日期)。
公司可使用任何科技在多於(yu) 一個(ge) 地點舉(ju) 行成員/股東(dong) 大會(hui) 。
11. 押記
有關(guan) 設立押記或證明該項押記的文書(shu) 的經核證副本;或證明清償(chang) 或解除押記的文書(shu) 的經核證副本,須連同相關(guan) 的指明表格交付處長登記。
登記押記的時限由5個(ge) 星期縮短至一個(ge) 月。
根據新條例第334(3)(b)條,對存款之抵押不被視為(wei) 帳麵債(zhai) 項之押記。
有關(guan) 的文書(shu) 及指明表格均會(hui) 存檔於(yu) 政府記錄,並供公眾(zhong) 查閱。
文書(shu) 的經核證副本於(yu) 登記後不會(hui) 退回提交人。
注: 文書(shu) 副本如經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書(shu) 、該公司的獲授權人或擁有該項押記的權益的任何其他人核證為(wei) 真實副本,即屬經核證副本。
12. 指明表格
公司注冊(ce) 處現有的表格版本會(hui) 被新版本指明表格所取代。
原公司條例規定14天文件遞交期限,根據新條例將全麵的更改為(wei) 15天。
新條例生效日期後三個(ge) 月為(wei) 過渡期(即:2014年6月3日前),大部分現有表格都會(hui) 獲接納登記,但部份表格隻有較短或沒有過渡期,其中包括:表格NC1 (「法團成立表格」)、表格DR1 (「撤銷注冊(ce) 申請書(shu) 」) 、表格M1 (「按揭或押記詳情」、表格M2 (「清償(chang) 或財產(chan) 解除押記備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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