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期三個(ge) 月的第一期谘詢已於(yu) 2010年3月16日結束,香港政府在谘詢期內(nei) 共收到一百六十四份意見書(shu) 。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我們(men) 已仔細考慮所有收到的意見,並已谘詢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hui) ,我們(men) 會(hui) 就谘詢文件采納若幹谘詢議題的建議。」
「對於(yu) 用以批準公司私有化及重組計劃並根據《公司條例》第166條下施行的人數驗證,我們(men) 留意到回應者對其應予廢除或保留意見分歧。經平衡各項因素,並考慮到保障小股東(dong) 及小額債(zhai) 權人權利的重要性,我們(men) 傾(qing) 向相信保留人數驗證有其好處。」
「盡管如此,我們(men) 建議授權法院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當有證據顯示反對計劃的人士以拆細股份不公平地影響表決(jue) 結果時,可酌情就成員計劃不施行驗證。」
另一個(ge) 建議是限製公眾(zhong) 從(cong) 公司注冊(ce) 處公眾(zhong) 登記冊(ce) ,取閱董事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shu) 的完整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發言人說:「正如大多數回應者所反映,保障個(ge) 人私隱及資料的問題越來越受關(guan) 注。我們(men) 認同不應在公眾(zhong) 登記冊(ce) 上,自動披露董事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shu) 的完整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為(wei) 在保障私隱與(yu) 容許有確實理由的人士取閱該等資料兩(liang) 者之間取得平衡,某些機構/人士包括公共主管當局、指定監管機構、清盤人及臨(lin) 時清盤人,以及持有法院命令的人,將可取閱有關(guan) 的住址及完整的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其他建議,包括要求屬上市或公眾(zhong) 公司附屬公司的私人公司須如公眾(zhong) 公司一樣,就有關(guan) 董事公平交易的條文受到較嚴(yan) 格的規管,以及保留股東(dong) 現有提出普通法衍生訴訟的權利。
發言人補充說:「《公司條例草案》擬稿第二期谘詢已於(yu) 八月六日結束。我們(men) 會(hui) 在修訂《公司條例草案》擬稿時,納入上述建議和其他在兩(liang) 輪公眾(zhong) 谘詢中收到的意見,並盡早將《公司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hui) 。」
「我們(men) 並感謝向我們(men) 提交了寶貴意見的公司、商業(ye) 組織、專(zhuan) 業(ye) 團體(ti) 及人士。」
谘詢總結及意見書(shu) 的匯編載於(yu)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址www.fstb.gov.gdzsgl.com/fsb/co_rewrite/chi/home/home.htm及香港公司注冊(ce) 處網站www.cr.gov.gdzsg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