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規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香港發布稅務資料交換指引

於(yu) 2010年6月9日,稅務局(下稱「該局」)發布其稅務條例釋義(yi) 及執行指引第47號「根據全麵性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資料交換」。正如先前指出,雖然該局不認為(wei) 自己有責任遵從(cong) 其發出的執行指引,但它們(men) 確實為(wei) 該局的正常處理辦法提供了指引。

隨著2010年稅務(修訂)條例及稅務(資料披露)規則第112BI章的製定,該局現可因應稅務協定夥(huo) 伴的要求,以任何可取途徑,收集及披露本港納稅人的資料。該局更毋須於(yu) 發放資料前,獲得法院的許可。

為(wei) 了確保納稅人的資料不會(hui) 被任意披露,該局曾表示:

該局會(hui) 限製信息交換須以具體(ti) 要求的形式進行,並不會(hui) 以自動或自發的形式進行交換,
有關(guan) 的資料隻會(hui) 向稅務協定夥(huo) 伴之主管機構及在合理情況下提出確實要求時提供,及
隻有當資料被認為(wei) 是「可預期有關(guan) 並確保全麵性稅務協定或協定夥(huo) 伴之法律條例能正確地應用」,資料才會(hui) 被披露。
關(guan) 於(yu) 上述(c)項,該局已發布一份「披露請求所須載有的詳情」以避免「審前調查」。內(nei) 容非常詳盡,包括:

一份聲明列明所需資料及其與(yu) 披露要求的關(guan) 係,及
相信該資料可於(yu) 香港獲得之理據,及
一份聲明指出稅務協定夥(huo) 伴政府己采取一切可能性的辦法在該區內(nei) 搜集有關(guan) 資料,及
如適用,向該納稅人透露是項要求可能阻礙或損害協定夥(huo) 伴在其司法管轄權執行稅法的原因。
除有關(guan) 上述(d)項之協議外,該局會(hui) 向納稅人提供相關(guan) 披露要求的詳情。在大部分情況下,納稅人將可審查有關(guan) 資料並糾正當中的任何錯誤。但任何逾時的修正,將不獲受理。納稅人應注意,該局以經合組織的標準把回複時間定為(wei) 90天。

這為(wei) 香港帶來什麽(me) ?顯然易見,香港政府及該局都希望被視為(wei) 支持稅務透明度及有效地交換稅務資料的概念,而不希望阻礙香港作為(wei) 一個(ge) 金融中心的發展。

然而,在我們(men) 能夠衡量新協定夥(huo) 伴要求資料的合法性,以及該局願意在披露資料前對所有的披露要求采取嚴(yan) 格審查之前,我們(men) 仍然難以評估這個(ge) 香港稅製的「現代化」帶來的影響。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