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條 須聘任審計師,其職責須遵照條例第一三一條,一三二條及一三三條各規定辦理。
通知書(shu)
第一○三條 公司送發通知書(shu) 與(yu) 股東(dong) ,得專(zhuan) 差送達,或郵寄與(yu) 該股東(dong) 之登記地址,(如在港無登記地址者)則寄發與(yu) 該股東(dong) 通告公司代收通知書(shu) 之地址。凡郵遞通知書(shu) ,如將夾載該書(shu) 之函,書(shu) 列地址,付足郵費,於(yu) 附郵之後,即視為(wei) 正式送達,如為(wei) 會(hui) 議通知,將該函附郵廿四小時即視為(wei) 正式送達,又如為(wei) 其他通知,照通常郵程計,可以到達時,即為(wei) 正式送達。
第一○四條 股東(dong) 在港無登記地址,亦未將在港代收通知書(shu) 地址通告公司者,如將該書(shu) 送發與(yu) 該股東(dong) 並在政府公報刊發廣告,則廣告刊登之日之正午,即視為(wei) 正式送達。
第一○五條 公司送發通知書(shu) 與(yu) 股份持有人,得送發與(yu) 各該股份為(wei) 首列名於(yu) 股東(dong) 登記冊(ce) 之共同持有人。
第一○六條 公司送發通知書(shu) 與(yu) 任何人,而其人因股東(dong) 亡故或破產(chan) 而享有此項股份者,得以郵遞書(shu) 函,付足郵費,書(shu) 列其人姓名或代表該亡故人或破產(chan) 者受托人之名義(yi) 或任何相同名稱,照各該人等通告公司之地址或照原股東(dong) 未死亡或未破產(chan) 前之同樣方法(俟通告公司為(wei) 止)送達之。
第一○七條 舉(ju) 行總會(hui) 議之通知,須依上文規定方法送發與(yu) --(甲)所有股東(dong) ,但(在港無登記地址者)未將在港代收通知書(shu) 地址通告公司之股東(dong) 除外。(乙)凡因股東(dong) 亡故或破產(chan) 而享有此項股份及因該股東(dong) 死亡或破產(chan) 有權收受會(hui) 議通知之人。其他人等無收受總會(hui) 議通知書(shu) 之權。
乙冊(ce)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大綱表式(依條例第十四及三四五條之規定)
一、本公司命名為(wei) “東(dong) 方郵船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注冊(ce) 事務所設於(yu) 香港。
三、本公司之組織,其主旨如次--“公司得隨時決(jue) 定派船航行某處地方,載連貨客,並經營因實施或輔助上述主旨之其他事務”。
四、股東(dong) 同人負擔有限責任。
五、本公司資本額二十萬(wan) 元,分為(wei) 一千股,每股二百元。
茲(zi) 遵照本組織大綱之規定組合公司,餘(yu) 等均願意認占下列股額,認股人姓名住址職業(ye) 如次--(一)約翰鍾氏,寓某處,商人,認占二百股。(二)約翰史美,寓某處,商人,認占廿五股。(三)譚瑪士格連,寓某處,商人,認占三十股。(四)約翰譚臣,寓某處,商人,認占四十股。(五)哥立威,寓某處,商人,認占十五股。(六)安度老布郎,寓某處,商人,認占五股。(七)楷沙威,寓某處,商人,認占十股。共認三百廿五股,某年月日見證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號。
丙冊(ce) 未集股本之擔保有限公司組織大綱與(yu) 組織章程表式(依條例第十四及三四五條之規定)
組織大綱
一、本公司命名為(wei) “簡特學校會(hui) 社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注冊(ce) 事務所設於(yu) 香港。
三、本公司之組織主旨,為(wei) 在本港經辦男校一所,並經營因實施或促成上述主旨之其他事務。
四、股東(dong) 同人所負責任係為(wei) 有限。
五、凡遇公司舉(ju) 辦結束,當時之股東(dong) 同人或於(yu) 一年之後仍為(wei) 股東(dong) 同人者,須對公司資產(chan) 負責攤派,以支付本公司在該股東(dong) 退出前所成立之債(zhai) 務責任,舉(ju) 辦結束之訟費與(yu) 費用,暨為(wei) 調整攤派人相互間之權益,但攤派數目每人不得超過一百元。
餘(yu) 等茲(zi) 遵照本組織大綱之規定願意組合公司,其姓名住址職業(ye) 如次--(一)約翰鍾氏,寓某處,學校教員。(二)約翰史美,寓某處,教員。(三)譚瑪士格連,寓某處,教員。(四)約翰譚臣,寓某處,教員。(五)哥立威,寓某處,教員。(六)安度老布郎,寓某處,教員。(七)凱撒威,寓某處,教員。某年月日見證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號。
公司組織章程
緒 則
第一條 本規則稱“條例”指法律匯編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凡引述條例條文之規定,乃引述當時現行修正條例之條文規定。除上下文別有規定外,在本章程對公司發生拘束之日,其規定之釋義(yi) 應與(yu) 條例或現行修正法例所規定之意義(yi) 同。
股東(dong) 同人
第二條 本公司擬申請登記股東(dong) 名額定五百名,但董事得隨時增加股東(dong) 名額之登記。
第三條 凡在組織大綱列名之附股人暨董事準予加入為(wei) 同人之其他人等均得為(wei) 本公司之股東(dong) 同人。
總會(hui) 議
第四條 本公司組織成立後,須在一個(ge) 月以外三個(ge) 月以內(nei) ,召開第一次總會(hui) 議,會(hui) 議時日地點由董事會(hui) 定之。
第五條 每通曆年須召開會(hui) 議一次,其時日(在上次舉(ju) 行總會(hui) 議後不得超過十五個(ge) 月)及地點,得由公司在總會(hui) 議時指定之,期內(nei) 如不召開會(hui) 議,則在公司成立周年紀念後第三個(ge) 月之內(nei) 由董事會(hui) 指定其時日與(yu) 地點行之,期內(nei) 如不召開會(hui) 議,則在下一個(ge) 月內(nei) 並得由股東(dong) 同人二人依照董事召集會(hui) 議手續召開之。
第六條 上述總會(hui) 議,稱為(wei) 平常會(hui) 議,其他會(hui) 議,稱為(wei) 非常會(hui) 議。
第七條 董事視為(wei) 適宜時,得召開非常會(hui) 議,此項非常會(hui) 議,得依條例第一一三條規定提請召開之,或由提請人召開之。無論何時,在港董事不足法定人數時,任何董事或公司股東(dong) 二人,得在可能範圍內(nei) 依照董事召集會(hui) 議手續召開之。
會(hui) 議通知
第八條 除須遵照條例第一一六條(二)項關(guan) 於(yu) 特別決(jue) 議案之規定辦理外,至少須預先七日(送達通知之日除外但發出之日則包括在內(nei) )列明會(hui) 議地點時日,如為(wei) 特別事務,則列明該項事務之大略情形,依下文所列方法或公司於(yu) 會(hui) 議時規定之其他方法,送發通知書(shu) 與(yu) 依照公司章程有權收受公司通知書(shu) 之人,但由有權受收某一次會(hui) 議通知書(shu) 之股東(dong) 同意時,是次會(hui) 議,得為(wei) 較短期間之通知,並依各該股東(dong) 酌定之方法召開之。
第九條 凡因意外遺漏送發會(hui) 議通知書(shu) 與(yu) 股東(dong) ,或股東(dong) 未曾收受會(hui) 議通知書(shu) 者,對於(yu) 該會(hui) 議程序,不得視為(wei) 無效。
會(hui) 議程序
第十條 凡在非常會(hui) 議處理及在平常會(hui) 議處理之事務,皆視為(wei) 特別事務,但審查計算書(shu) ,資產(chan) 負責對照表,董事及審計員之平常報告,選舉(ju) 輪任董事及其他職員以代替退休者暨議定審計員報酬費等事除外。
第十一條 舉(ju) 行總會(hui) 議時出席者如不足法定人數,不得處理任何事務,但經別有規定者不在此例,有股東(dong) 三人親(qin) 自出席,即足法定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