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該委員(包括根據(c)段而暫停主持之職者)須於(yu) 會(hui) 議主持之要求下在討論進行期間退出會(hui) 議,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涉及其個(ge) 人商業(ye) 利益事項之任何決(jue) 議案投票或在確定法定人數時列入計算人數之內(nei) ,惟若會(hui) 議主持另有決(jue) 定者,則屬例外。
10.職員及顧問之委任
(1)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委員會(hui) 得委任一人為(wei) 總幹事。
(2)委員會(hui) 可委任其認為(wei) 適當之其他職員及在第(4)款規定範圍內(nei) ,決(jue) 定有關(guan) 其薪酬及雇用或委任條件之事宜。
(3)委員會(hui) 可以其認為(wei) 適當之方法及條件雇用技術及專(zhuan) 業(ye) 顧問為(wei) 委員會(hui) 服務。
(4)關(guan) 於(yu) 下列事項,委員會(hui) 須事先獲得總督之批準--
(a)根據第(1)款之規定而提出之委任及其雇用條件;
(b)將總幹事停職或解雇;
(c)厘定適用於(yu) 總幹事及所有其他職員或每類職員之薪酬或薪級(包括津貼
及其他金錢上之福利)與(yu) 雇用條件,以及任何調整。
(5)委員會(hui) 之職員,乃按照已根據第(4)款之規定獲總督批準,並適用於(yu) 該職員之薪酬或薪級或雇用條件而受雇。
11.委員會(hui) 之文件
(1)委員會(hui) 可製訂及簽立有助或有利於(yu) 行使及執行其權力、職務及職責之所有文件。
(2)凡在任何文件上加蓋委員會(hui) 印章,均須--
(a)經委員會(hui) 通過決(jue) 議案授權;及
(b)由任何兩(liang) 名經委員會(hui) 通過決(jue) 議案就蓋用委員會(hui) 印章事而獲一般性或特別
授權之委員,在該文件上簽署,以資證實。
(3)除能提出反證外,凡稱經正式簽立,並加蓋委員會(hui) 印章之文件,均視為(wei) 如是簽立之文件。
(4)任何合約或文件,如由非屬法團之人訂定或簽立,則無須采用契據形式者,可由任何就該事項獲得委員會(hui) 一般或特別授權之人代表委員會(hui) 訂立或簽立。
第Ⅲ部 財務
12.委員會(hui) 之資金來源
(1)總督可批準從(cong) 立法局撥作資助委員會(hui) 之款項中,將其認為(wei) 適當之數額給予委員會(hui) 。
(2)委員會(hui) 之資金來源包括--
(a)委員會(hui) 依據第(1)款所收受之所有款項;
(b)以捐款、繳費、訂閱費、租金及利息等形式付予委員會(hui) 之款項;
(c)委員會(hui) 因其職務而收受之所有其他款項及物業(ye) ,包括累積之收益。
13.借款之權力
在財政司之批準下,委員會(hui) 可借款或從(cong) 其他方法集資,並可以其所有或部分物業(ye) 作抵押。
14.款項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