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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條例》(4)

 (d)該委員(包括根據(c)段而暫停主持之職者)須於(yu) 會(hui) 議主持之要求下在討論進行期間退出會(hui) 議,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涉及其個(ge) 人商業(ye) 利益事項之任何決(jue) 議案投票或在確定法定人數時列入計算人數之內(nei) ,惟若會(hui) 議主持另有決(jue) 定者,則屬例外。
10.職員及顧問之委任
  (1)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委員會(hui) 得委任一人為(wei) 總幹事。
  (2)委員會(hui) 可委任其認為(wei) 適當之其他職員及在第(4)款規定範圍內(nei) ,決(jue) 定有關(guan) 其薪酬及雇用或委任條件之事宜。
  (3)委員會(hui) 可以其認為(wei) 適當之方法及條件雇用技術及專(zhuan) 業(ye) 顧問為(wei) 委員會(hui) 服務。
  (4)關(guan) 於(yu) 下列事項,委員會(hui) 須事先獲得總督之批準--
  (a)根據第(1)款之規定而提出之委任及其雇用條件;
  (b)將總幹事停職或解雇;
  (c)厘定適用於(yu) 總幹事及所有其他職員或每類職員之薪酬或薪級(包括津貼
及其他金錢上之福利)與(yu) 雇用條件,以及任何調整。
  (5)委員會(hui) 之職員,乃按照已根據第(4)款之規定獲總督批準,並適用於(yu) 該職員之薪酬或薪級或雇用條件而受雇。
11.委員會(hui) 之文件
  (1)委員會(hui) 可製訂及簽立有助或有利於(yu) 行使及執行其權力、職務及職責之所有文件。
  (2)凡在任何文件上加蓋委員會(hui) 印章,均須--
  (a)經委員會(hui) 通過決(jue) 議案授權;及
  (b)由任何兩(liang) 名經委員會(hui) 通過決(jue) 議案就蓋用委員會(hui) 印章事而獲一般性或特別
授權之委員,在該文件上簽署,以資證實。
  (3)除能提出反證外,凡稱經正式簽立,並加蓋委員會(hui) 印章之文件,均視為(wei) 如是簽立之文件。
  (4)任何合約或文件,如由非屬法團之人訂定或簽立,則無須采用契據形式者,可由任何就該事項獲得委員會(hui) 一般或特別授權之人代表委員會(hui) 訂立或簽立。

第Ⅲ部 財務

12.委員會(hui) 之資金來源
  (1)總督可批準從(cong) 立法局撥作資助委員會(hui) 之款項中,將其認為(wei) 適當之數額給予委員會(hui) 。
  (2)委員會(hui) 之資金來源包括--
  (a)委員會(hui) 依據第(1)款所收受之所有款項;
  (b)以捐款、繳費、訂閱費、租金及利息等形式付予委員會(hui) 之款項;
  (c)委員會(hui) 因其職務而收受之所有其他款項及物業(ye) ,包括累積之收益。
13.借款之權力
  在財政司之批準下,委員會(hui) 可借款或從(cong) 其他方法集資,並可以其所有或部分物業(ye) 作抵押。
14.款項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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