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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條例》(2)

     (3)委員會(hui) 之英文名稱為(wei) “Consumer Council”。
4.委員會(hui) 之職務
  (1)委員會(hui) 之職務,乃以下開方法保障及促進貨品與(yu) 服務消費者之利益--
  (a)收集、接受及發布有關(guan) 貨品與(yu) 服務之資料;
  (b)接受及調查消費者所提出有關(guan) 貨品與(yu) 服務之投訴,並向彼等提供意見;
  (c)根據所得之資料而采取其認為(wei) 適當之行動,包括向政府或任何公職人員
提供意見;
  (d)鼓勵商業(ye) 及專(zhuan) 業(ye) 協會(hui) 訂立業(ye) 務守則,以節製其所屬會(hui) 員之活動;
  (e)執行總督會(hui) 同行政局事先批準之其他職務。
  (2)總督可向委員會(hui) 發出通知書(shu) ,聲明任何貨品或服務或任何類別之貨品或服務不屬於(yu) 第(1)款所述之委員會(hui) 職務範圍。
  (3)在本條第(1)款及第5條第(2)款(c)段內(nei) “貨品及服務”並不包括--
  (a)由下開機構提供之貨品與(yu) 服務--
  (i)政府、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或
  (ii)附表所列團體(ti) ;或
  (b)屬於(yu) 第(2)款所指聲明標的物之貨品及服務。
  (4)總督會(hui) 同行政局可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附表。
5.委員會(hui) 之權力
  (1)委員會(hui) 可采取任何合理之必要行動,以執行其職務。
  (2)在不限製第(1)款之一般性原則下,委員會(hui) 可采取下開措施以執行其職務--
  (a)以其認為(wei) 適當之任何方式,獲得、保存及處置一切動產(chan) 及不動產(chan) ;
  (b)訂立任何契約;
  (c)對貨品及服務進行試驗及檢查以及檢查不動產(chan) ;
  (d)出版,或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分發消費者感興(xing) 趣之任何刊物;
  (e)與(yu) 任何其他人聯合或合作進行本條例規定可進行之任何事項,或讚助任
何人進行該事項;
  (f)收取委員會(hui) 提供之設備或服務之使用費;
  (g)經總督之事先批準,可加入或附屬於(yu) 任何與(yu) 消費者事務有關(guan) 之國際性團
體(ti) 。
6.委員會(hui) 之成員
  (1)委員會(hui) 由下開成員組成--
  (a)主席1名,由總督委任,任期不得超逾兩(liang) 年;
  (b)副主席1名,由總督委任,任期不得超逾兩(liang) 年。
  (c)委員不超逾20名,全由總督委任,任期不得超逾兩(liang) 年。
  (2)主席、副主席及根據第(1)款(c)段獲委任之任何其他委員,於(yu) 任
期屆滿後可再獲委任。
  (3)主席、副主席及根據第(1)款(c)段獲委任之任何其他委員,可隨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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